1. 銀行信貸員個人先進材料
銀行信貸員可說是銀行派出的測試貸款方所提供信息是真是假的「測謊儀」,主要負責調查貸款公司和貸款個人的實力和潛力,向其提供貸款方面的政策咨詢,需具備出色的判斷力和敏銳的觀察力,良好的傾聽、親和力和溝通能力
工作內容
公布經營貸款的種類、期限、利率、條件,提供咨詢服務;
指導填寫借款申請書,幫助辦理貸款申請及其他業務;
協助有關人員和部門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進行評定;
調查借款人的合法性等因素,核實抵押物、質物、保證人情況,測定貸款風險度;
回復貸款申請,簽訂借款、保證合同或辦理公證手續;
發放貸款,追蹤調查、檢查借款人執行合同及經營情況;
發送還本付息通知單,敦促借款人還付借款;發送催收通知單,催收逾期貸款本息;
收集有關資料,協助有關部門起訴未落實還本付息的借款人;
建立和完善貸款質量保全制度,分類、登記、考核、催收不良貸款,及時核銷呆賬貸款;
協助辦理商業匯票的承兌、貼現和再貼現工作
2. 急需一份個人先進事跡材料。我是一名銀行員工,從事人行徵信管理工作。現需要一篇推薦材料。
銀行徵信工作先進個人表彰的是:「(一)從事徵信工作兩年以上(二)熱愛徵信工作,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干,熟練掌握徵信系統的業務和技術,刻苦專研,業務素質高,保質高效地完成各項徵信工作。(三)能夠開拓性開展工作,提出建設性的工作建議,及時解決工作中重大問題,在徵信系統建設和運行工作中能夠發揮骨幹帶頭作用。」。你就要根據他的要求,根據你的崗位來寫。
如果你是負責徵信的技術人員的話,你得寫:1。你的工作情況,你是如何保質高效完成你的工作的。2.你在做徵信技術過程中遇到了哪些問題,你是如何解決的,你有沒有開創新的一些工作方法,或者提了一些很好的建議。3.你如何跟其他部門、人員推廣和應用徵信系統。
如果你是具體應用徵信系統的信貸員,你得寫1.你的工作情況,你為多少貸款客戶使用了徵信系統,你如何應用徵信系統規避信貸風險,你在應用過程中獲得了哪些方便,為你解決了哪些問題。2.你在應用徵信系統過程中遇到的 問題比如徵信信息不準確,不全面,你是如何去解決的。3.你認為徵信工作應該在哪些方面進行改進。你今後會如何面對徵信系統,如何應用徵信系統,表一個態。 最後再表揚一下徵信系統對你的工作,對促進信用環境建設的好處。
3. 「銀行反洗錢先進個人事跡」怎樣寫呢
一、反洗錢的內容和現狀 (一)洗錢的界定 1988年的《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葯品和精神葯物公約》將洗錢定義為:(1)明知資產來源於毒品,為了隱瞞或掩飾其非法來源,或為了協助任何涉及此種犯罪的人逃避其行為的法律後果而轉換或轉讓該資產;(2)明知資產來源於毒品犯罪,而隱瞞或掩飾該資產的性質、來源、位置、處置、轉移、控制關系或所有權的行為。 巴塞爾銀行條例則側重於金融交易,將洗錢描述為: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可能無意間被利用作為犯罪資金轉移或存儲的中介。犯罪分子及其同夥利用金融系統將資金從一賬戶向另一賬戶作支付和轉移,以掩蓋款項的真實來源和受益所有權關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統提供的安全保管服務存放款項,此即常言之洗錢。 美國《洗錢控製法》、《銀行保密法》等規定了洗錢犯罪,依據美國相關法律規定:洗錢是指犯罪分子通過銀行把非法得來的錢財加以轉移、兌換、購買股票或者直接進行投資,從而掩蓋其非法來源和非法性質,使該資產合法化的行為。一般的行為表現是:第一、把錢存入海外銀行;第二、先把錢存入本國銀行,然後盡快以電匯方式把這些金錢轉到國外保密銀行;第三、從本地及外國證券公司買入股票,然後賣出;第四、把錢帶入合法賭場,購買籌碼,馬上兌換回現金,造成錢是從賭場贏來的假象。 關於洗錢罪的界定,我國學者有多種觀點,如:洗錢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提供資金賬戶;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者金融票據、通過轉賬結算等方式協助資金轉移、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以及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意圖使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合法化,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1]我國刑法第191條對洗錢定義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的行為。 由此可見,各國由於立法傳統、實際情況的不同,在洗錢罪的界定上存在一些差異。首先,對洗錢罪界定的角度有所不同,如有的界定注意該罪與金融等機構的關系;有的界定注重該罪與「上游犯罪」的關系;有的界定則注重該罪的行為方式等。其次,對洗錢罪性質的認定有所不同,如有的著眼於其對社會經濟和被害人財產的侵害,把它規定為侵犯財產罪;有的著眼於它對司法的妨害,把它歸結為妨害司法罪的一種;有的則著眼於它與為取得黑錢而實施的所謂的「上游犯罪」的密切關系,把它規定在「上游犯罪」的條文之後。[2]筆者認為,就其本質而言,確定洗錢犯罪時,應當考慮的主要因素有:是否具有掩蓋財產或財產利益的來源或性質的行為,財產的來源、性質有違法性;次要因素主要有:洗錢行為利用金融等中介機構,洗錢的行為方式,如「清洗」性質的行為或「投資」性質的行為等。 (二)洗錢的形式及其影響 洗錢的方式可以根據不同的標准作出不同的分類,比如根據其存續時間的不同,可將其分為傳統的洗錢方式和新的洗錢方式。傳統的洗錢方式主要有:貨幣走私,貨幣兌換,投資不動產;此外,利用賭場、合法公司、地下錢庄、中介機構等進行洗錢,利用虛假信用證、篡改發票等手法進行洗錢都是傳統的洗錢方式。所謂新的洗錢方式,是在科技進步和金融創新的形勢下出現的洗錢方式,如通過通信賬戶進行洗錢,通過互聯網信用卡進行洗錢,運用國際互聯網銀行進行洗錢,利用智能卡進行洗錢等。筆者認為,洗錢的方式也可以根據是否藉助金融機構進行劃分,那麼,與金融機構相關的洗錢方式主要有:將犯罪所得以現金方式存入金融機構,將金融票據兌換成現金再將現金換成銀行匯票匯出,通過金融衍生產品交易進行洗錢,在金融監管不完善的國家進行投資進行洗錢,在銀行保密制度較嚴的國家開立賬戶存入或提取現金進行洗錢等。此外,新的洗錢方式也表明目前利用金融機構進行洗錢是洗錢的主要方式,而金融機構則包括銀行性的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性的金融機構。由此可見銀行等金融機構進行反洗錢的必要性。 洗錢的影響是多方面的。對於金融機構而言,不僅會影響其經濟效益,也會影響其社會效益。首先,洗錢會損害金融機構的聲譽。銀行一旦被捲入洗錢丑聞,會極大的損害其在客戶心目中的形象和聲譽,進而影響客戶對銀行的信任及銀行的經濟效益。其次,洗錢影響金融機構進入國際市場。由於我國尚未有反洗錢立法,所以,我國銀行進入國際金融市場會遇到很大的阻礙。再次,洗錢影響國家的金融市場。洗錢對金融市場的影響是多方面的,如由於臟錢的流入影響異國的利率變動、由於洗錢行為對金融機構的影響而使一國潛在的金融危機的風險加大等。 近幾年來,國際洗錢活動呈現出若干趨勢:洗錢分子將會更多的利用金融機構和金融從業人員為其洗錢服務;洗錢分子將會更廣泛的利用新型的金融工具與金融衍生產品洗錢;洗錢分子將會利用國際金融系統的一體化,把洗錢網路鋪設到世界各地;洗錢分子將會加強洗錢手段的復雜化和洗錢技術的現代化等。這些趨勢表明,國際洗錢活動將與金融機構發生更密切的聯系。 (三)我國反洗錢的現狀 1.立法現狀。目前我國尚無統一的反洗錢立法。我國反洗錢立法方面的主要內容如下:1997年修訂的《刑法》(第191條)規定了洗錢罪的罪狀和法定刑,結束了洗錢方面無明確規定的局面;國務院發布施行《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有利於反洗錢;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大額現金支付登記備案規定》和《關於大額現金支付管理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如《關於大額現金支付管理的通知》規定,個人儲戶一次性從儲蓄賬戶提取現金5萬元(不含5萬元)以上的,儲蓄機構櫃台人員需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證件並經儲蓄機構負責人審核後支付;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法律也對異常交易報告制度、客戶身份識別等有所規定。 目前,我國初步形成以刑法為核心、以行政法規為准則、以部門規章為規范的反洗錢法律框架。其中,新刑法是我國反洗錢領域效力最高,與國際規范聯系最為密切的部分;行政法規對反洗錢活動也作出了相應規定;而將法律法規范實到實際反洗錢工作中的是有關部門規章。 2.銀行的反洗錢實踐。我國銀行開展反洗錢是由內因和外因等多方面的因素促成的,內因如銀行自身發展及應對挑戰的需要,由於銀行是否建立及建立何種程度的反洗錢機制,不僅影響到銀行業務的開展,也影響到銀行的經營風險和競爭力和社會形象,特別是在我國加入WTO後,加強銀行的反洗錢工作成為銀行加強自身競爭力的重要工作。對此,我國銀行有著清醒的認識,紛紛加強本行的反洗錢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1997年,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銀行公布了《關於大額現金支付管理的公告》,《公告》對銀行開戶單位基本賬戶設立及現金支付問題、嚴禁公款私存問題和銀行卡的管理等八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同時,一些針對反洗錢活動所需要其他配套措施已經出台:如《納稅申報制度》、《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商業銀行法》以及《人民銀行法》等,這些都為實施反洗錢作了重要鋪墊,提供了支持。2002年1月出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第七條規定設立銀行應具備的審慎性條件中包括:「(六)具有有效的反洗錢措施」,這說明中國人民銀行將反洗錢工作視為一項重要工作。據悉,目前《反洗錢條例》已修訂第三稿。特別值得一提的是,中國人民銀行於2002年7月成立了支付交易監測處和反洗錢工作處,進一步加大了反洗錢工作力度。 中國銀行。中國銀行在國內同業中最早開展反洗錢工作。在1998年就制定了《中國銀行海外機構反洗錢基本原則》,要求海外分支機構切實加強反洗錢工作。2001年6月又成立了反洗錢工作委員會,由行長親自領導,委員會下設秘書處負責日常工作。該委員會統一負責中國銀行的反洗錢工作,依照我國相關法規及監管要求,通過規范業務流程,健全反洗錢內部監管。此外,中國銀行還制定了《中國銀行反洗錢手冊》,該手冊表明中行的反洗錢措施主要包括四個方面:了解客戶及其業務、可疑交易的識別和處理、內部交易記錄和業務憑證的保存以及內控機制的加強和完善,而且,自2001年起,中國銀行將反洗錢工作納入了對分行績效考核范圍。中國銀行還於2002年4月在北京召開反洗錢及合規工作會,並召開了反洗錢國際論壇,加強與國家有關部門的溝通,探討在國際背景下如何應對洗錢活動。 中國工商銀行。2002年1月22日,工商銀行總行召開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第一次會議。本次會議對工商銀行反洗錢工作的組織機構、工作重點、工作要求及措施等進行了研究和部署。總行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由兩名行長分別任組長及副組長,小組成員為與反洗錢相關部門的總經理。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具有各自明確的職責,如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就反洗錢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制定有關政策;制定行內反洗錢規則,並監督和檢查該規則的執行情況;研究和改進反洗錢措施,提高員工的反洗錢意識;開展多種形式、多種層次的與國內國際反洗錢組織的合作及交流。 二、反洗錢涉及的若干法律問題 (一)反洗錢的「上游犯罪」與反洗錢的界定 所謂上游犯罪」是指可以構成洗錢罪的犯罪種類,是刑法領域談及洗錢罪不可不論的問題,它不僅影響到對洗錢罪的認定,也影響著一國的反洗錢水平。一般認為,我國《刑法》規定洗錢罪的上游犯罪為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三種,而不同的國家對上游犯罪的規定則各有不同,如有的只規定懲處販毒所得的洗錢行為,有的只懲處某些特定犯罪或超過一定危害性的犯罪的洗錢行為,有的則對所有犯罪的洗錢行為予以征處。筆者認為,我國對洗錢罪的「上游犯罪」的規定,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僅限於規定的三種犯罪,能否涵蓋洗錢罪能涉及的罪刑,除上述犯罪外是否都不會引起洗錢罪;二是我國對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罪的界定存在不同的認識,這對於認定洗錢罪是否會構成障礙;三是如果採用三種上游犯罪的規定,是否所有的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和走私犯罪都能構成洗錢罪;四是目前的規定是否會導致以其他犯罪行為引發的洗錢犯罪的發生,是否會影響到人們對其他洗錢行為的忽視。由於這些問題不是本文關注的重點,所以不再進一步分析。 (二)洗錢的立法模式與反洗錢實務的選擇 本文以「了解你的客戶」制度為例進行分析:了解你的客戶(knowyourcustomer,KYC)是反洗錢領域中的一項重要內容,筆者認為,KYC的實踐包括其在法律方面的實踐和銀行實務上的實踐。 1.法律方面的實踐。對客戶身份的識別,因各國國情和立法選擇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比如,根據是否建立了身份證制度,採取以身份證為基礎的KYC制度,或以交易記錄等為基礎的KYC制度。根據各國的實踐,在建立KYC制度時應考慮的問題主要有:對客戶採取身份識別的條件,如何對客戶的身份進行識別;對客戶身份識別的程序規定,各國立法實踐所體現出的立法模式有兩類:一類是規定銀行進行客戶身份識別的各種情形;另一類是規定KYC的總體要求而賦予金融機構較大的裁量權。 識別客戶身份的法律實踐。有效的KYC制度離不開法律依據,從各國的法律法規中可以看出,雖然KYC是各國法律所關注的問題,但是在具體規定中仍然體現出一定的差異,如對KYC作出原則性規定或作出具有較強操作性的規定。下面,簡要介紹《金融系統反洗錢指導准則》(以下簡稱《准則》)建立的KYC制度。《准則》對不同的客戶建立了不同的核實身份的方法,包括對本地居民客戶和跨國居民客戶兩大類。其中,本地居民客戶中又包括個人客戶,非面對面開戶賬戶,本地公司客戶和其他商業賬戶客戶,公司、非公司商務活動,本地中介機構等;跨國居民客戶包括跨國居民公司客戶,跨國介紹的業務、信託/受託人/受益人賬戶,個人受託人和被指定人。《准則》要求保留的客戶身份記錄必須達到:能夠表明身份證明的性質;是能夠組成一份證據或提供如何獲得證據、重新獲得身份證明的細節信息。可見,在識別客戶身份時,應當為其日後形成證據做好准備,因為KYC不僅是銀行降低其洗錢風險的基礎,也是銀行履行法律對其要求的舉證責任的基礎。 2.銀行的KYC實踐。以花旗銀行的KYC制度為例,其以KYC做為反洗錢的重要政策之一,並表明其將避免與身份不能確定的自然人或法人進行交易。花旗銀行的KYC制度大致包括:獲得客戶的基本背景信息、客戶的額外信息、特殊賬戶的信息、對代理人身份的識別、對已具備的客戶信息的運用及建立其他與客戶身份識別有關的政策及程序。具體講,如確定拒絕提供要求的信息或提供的信息有矛盾,且此矛盾經過調查仍未解決的自然人或客戶是「身份不能確定的自然人或法人」;建立銀行內部對客戶身份信息的共享,建立已有客戶信息的業務的文件,確保業務中運用的KYC政策和程序保持一致性等。 3.對我國銀行KYC制度的幾點想法。由於我國尚未有統一的反洗錢法律,而這已經對KYC制度的建立造成了阻礙。因此,對於我國KYC制度,從立法角度應由立法機關與金融機構溝通,首先確立立法的途徑,即確定是由法律規定較為細致的KYC制度,還是規定由金融機構有較大自由裁量權的KYC制度。筆者認為,在我國反洗錢尚處起步,金融機構及其客戶對反洗錢的認識尚不充分的情況下,採取第一種立法途徑較為適當。但是,在確定製度框架時,為加強制度的可行性,立法機構應與金融機構廣泛深入的交換意見。從KYC制度的具體內容角度,應借鑒《准則》確定KYC制度的組成。筆者認為,一項完整的KYC制度應當包括:對KYC制度地位的確立,將KYC作為反洗錢的一項重要內容;確立對不同客戶的不同身份識別方法;確立客戶身份識別的例外規定,如確立不需進行客戶身份識別的情形及需要加大客戶身份識別力度的情形,前者如通過機構內部的客戶身份信息共享而減少重復的客戶身份識別,後者則如對中介機構進行的身份識別;應確立識別客戶身份與反洗錢其他環節的關系,如明確KYC與交易報告、記錄保存等環節之間的聯系。另外,不同客戶的身份識別還應當充分考慮客戶與金融機構具有良好的業務關系及客戶的信用評級、客戶的所在國是否是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等確定的「黑名單」上的國家或地區等因素。 加強KYC宣傳,建立金融機構的統一標准。雖然KYC對金融機構並非新概念,但如何開展本行的KYC工作則成為銀行注意的問題,而且不同程度的KYC制度對金融機構及其客戶在業務及認識上也造成了困惑:銀行擔心過度的KYC制度的實施會使客戶選擇其他要求提供較少客戶信息的銀行的服務,而客戶對KYC的認識不足會影響其對銀行業務操作的認識。因此,只有加大對客戶的相關宣傳,如強化對實名制的意義的持久宣傳,對洗錢對銀行、國家、社會的損害的宣傳,對客戶身份識別在國外的普遍實行等的宣傳等,使客戶能夠對KYC要求的義務積極履行;通過銀行業同業機構或其他有權機構在法律明確規定出台前確立銀行業的KYC標准,消除銀行顧慮,繼而為銀行降低洗錢風險發揮積極作用。同時,加強KYC研究,探索新業務中的客戶識別方法。由於金融工具的不斷創新,對客戶身份的識別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比如在「自動貿易方式」和「自動支付」方式下,由於快速化、匿名化和無監管交易基礎造成的對身份識別、交易報告等帶來的挑戰,銀行只有從技術和對新業務的研究及同業交流中積極尋求有效的身份識別機制,才能適應形勢的變化。由此可見,我國的反洗錢立法模式選擇需要在總結自身現狀的基礎上,借鑒國際上較為先進的立法模式,並逐步制定有效且適應國際趨勢的反洗錢法律。 三、對商業銀行進行反洗錢的建議 1.研究掌握國內外現行的對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基本要求。由於反洗錢工作使金融機構面臨著實現經濟效益和承擔社會責任、滿足客戶要求與履行義務之間的復雜關系,使得金融機構在進行反洗錢時有一定的困難。為解決這種困難,切實可行的辦法有二:其一,按照國內現行法律的要求和金融機構普遍的反洗錢水平,進行反洗錢工作。具體地講,就是掌握我國刑法對洗錢罪的界定,對洗錢罪中涉及的行為高度重視、嚴加防範;按照《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關於居民、非居民個人大額外幣現鈔存取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提高境內居民因私兌換標準的通知》、《信用卡管理辦法》、《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等規定,進行反洗錢工作(註:有學者認為我國的反洗錢工作實際上已有一系列制度,如根據中國人民銀行1994年發布的《銀行賬戶管理辦法》規定的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規定了識別客戶身份的不同要求,就是我國的KYC制度。但筆者認為,將上述制度稱為有反洗錢意味的工作制度似乎更為合適,因為這些制度制定之初並不是針對反洗錢而設立的,而且從內容上也與其他國家的反洗錢制度有差距,比如,《銀行賬戶管理辦法》中規定的客戶身份識別方法是提供要求的各種證明文件,但結合其他銀行的做法、了解交易背景、親自拜訪客戶等都是識別客戶身份的必要、有效方式;而根據各國的立法實踐,交易報告制度往往對不同的業務有不同的規定,有些不同是報告的條件,有些是報告的程序等,與此相比,我國的交易報告制度還是不夠完善的。)。其二,掌握國際上對金融機構進行反洗錢的要求和做法。筆者認為這是更為有效的方法。目前具有反洗錢工作優勢的國家及金融機構不僅會進一步加強自身反洗錢的能力,也會不斷地促進其反洗錢經驗的推廣。目前尚無反洗錢機制或反洗錢機制相對落後的金融機構,為適應全球重視反洗錢的趨勢及增強自身競爭力和商譽的需要,會加大自身反洗錢的力度,而其中成本較低而又較為有效的方式自然是按照國際上普遍的對金融機構反洗錢的要求決定自己的制度。國際上對金融機構反洗錢的要求,如《聯合國禁止洗錢法律範本》(1995年4月)規定金融機構應當配合(援助)反洗錢的監管機構,具體義務包括:於業務結束後,在不短於五年的期間內保存交易記錄;金融機構的官員或雇員對有理由相信洗錢活動正在、已經或將要進行時向監管當局報告交易人的身份、交易本身及其他情況;遵守監管當局的指示;接收監管當局的檢查、詢問等;遵守監管當局的指導准則和培訓要求。這些規定對於我國金融機構進行反洗錢工作有相當的參考價值,如制定反洗錢政策時應包括的內容、金融機構在反洗錢工作中應當遵循的要求及應當履行的義務及其他由此衍生出的內容等。 2.建立系統化的反洗錢工作機制。如前所述,一套有效的反洗錢機制應當包括:識別客戶身份的制度、交易報告制度、可疑交易報告、記錄的保存、反洗錢的內部控制機制、對員工的教育與培訓制度。這里主要對可疑交易報告制度進行分析。首先,制度應對可疑交易的線索作出規定。如瑞士聯邦金融委員會對具有洗錢跡象的一般因素和特殊因素均作出規定,其中:一般因素,如某項交易超出銀行正常范圍之外或其正常客戶范圍之外,並對客戶進行某項交易唯獨選擇該銀行不能作出解釋;特殊因素又分為現金交易、活期存款賬戶與存款交易中的特殊因素,前者如臨時客戶購買大量銀行支票,反者如沒有指明誰是受益人的付給另一銀行的匯票。其次,制度應當對報告的機構加以明確。可疑交易的報告應當包括:對本級行的反洗錢機構的報告,對上級行的反洗錢機構的報告、對監管當局的報告和對司法機關的報告,向哪一級機構報告應取決於可疑行為的性質和發現可疑行為的金融機構的地位。再次,制度應當對報告的處理規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與報告的機構相對應,處理報告的機構分別是本級行的反洗錢機構、上級行的反洗錢機構、監管當局和司法機關;處理的程序應當包括對報告分析的程度和對報告處理的程序,程序涉及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接收報告的人員,處理報告的時間限制,處理情況的書面記錄或報告以及處理的標准和原則等。 3.加強對員工的反洗錢培訓。強化員工的反洗錢培訓對銀行的反洗錢王作至關重要,比如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只有在銀行內部各部門及其員工的落實行動中才能實現其價值,特別是在一些由銀行員工根據授權完成的客戶身份識別工作的情形下,員工在KYC制度中格外重要。通過培訓和管理,使金融機構的員工對洗錢行為有足夠的警惕,並通過適當的報告制度加強KYC制度與反洗錢的其他環節的聯系,如建立對客戶信息變動的及時監控的程序以及銀行員工對上級的報告程序、銀行與金融監管機構間的報告程序間的連貫性和諧調性等。對於反洗錢培訓,筆者認為應注意以下兩個方面:第一,培訓內容應當全面並具可操作性。鑒於我行反洗錢工作的實際情況,應當加快建立反洗錢的程序手冊,使員工更易於進行反洗錢操作,並使反洗錢操作規范化、高效化。而對於程序的設定,一是應當由各業務部門對自身的業務程序有準確清楚的描述,並明確本業務程序中可能包含的洗錢隱患環節;二是由業務部門分別和反洗錢機構對本部門的程序內容進行研究分析,確定本部門的程序手冊;三是由反洗錢機構匯總各部門的程序,再與所有的業務部門商討,確定統一的反洗錢程序手冊。在制定程序手冊時,應當盡可能的與反洗錢水平較高的金融機構交流。第二,培訓機制應當健全。我行的培訓機制應當針對不同員工的要求,制定層次不同的反洗錢培訓計劃,如對一線員工側重於識別客戶及交易、可疑交易的報告的培訓;對所有員工進行的反洗錢基本內容、規章制度的定期或不定期培訓;對反洗錢關鍵崗位員工進行的更加深入、全面的反洗錢培訓等。同時,設置不同層次的反洗錢培訓機構和人員。不同層次的反洗錢培訓機構是與各行級別相適應的培訓機構,培訓人員應當包括主要進行內部組織聯絡的人員、主要負責培訓內容的人員和其他人員等。 4.加強反洗錢信息的交流。信息在反洗錢工作中至關重要,筆者認為,反洗錢的信息交流應當包括:銀行內部的信息交流,銀行之間的信息交流,銀行與其他機構之間的信息交流。銀行內部的信息交流機制,如花旗銀行的反洗錢手冊中曾提到銀行內部的信息交流,主要是通過銀行內部對客戶信息的共享,減少不同分支機構、不同部門之間重新獲取客戶信息的成本,同時也使內部判斷交易是否是可疑交易更加准確。可見,由於這類信息交流是銀行信息網路所具有的功能,因此,建立這樣的信息交流並非難事,但有些因素需要注意,如:一是要強調信息的性質和內容;二是根據實際,銀行可以建立自己的反洗錢信息機構,該信息機構的形式可以是多層次的信息傳輸機構,也可以是單一的網路信息中心。至於銀行之間的信息交流機制,其必要性在於反洗錢的國際合作的日益加強,這種國際合作使國內銀行間要加強信息流以適應與其他國家合作的趨勢,使不同國家的銀行間需要通過信息交流實現反洗錢的國際合作。銀行間信息的交流可以通過銀行間自發設立的信息中心進行,也可以通過監管機構設立的信息中心進行,前者基於自願,後者則具有強制色彩,採取何種形式應取決於一國的客觀實際和金融機構的意願。銀行與其他機構之間的信息交流機制,與前兩類信息交流機制有所不同,區別在於信息交流的目的有所不同,銀行與其他機構之間的信息交流有一定的證據作用,如有些國家規定,銀行如果對可疑交易作出了報告,以後該交易被認定為洗錢行為時,銀行可以免責;報送的信息有所不同,如向司法機關報送的信息有時是由法律所規定的。筆者認為,向其他機構的信息報送,特別是向司法機構報送的信息,應當注意嚴格遵循現行法律的規定,如我國對銀行協助查詢、凍結、扣劃的有關規定;報送信息的程度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一般認為對可疑交易的信息披露不應受為客戶保密義務的限制,但我國對此尚無明確規定,因此,仍然要處理好信息披露與為客戶保密之間的關系。最後,應當強調的是,無論是哪一類信息交流都必須充分注意對信息的保密工作,應當建立特定人員的有區別的信息獲得和處理制度,以保證信息及時獲取和信息的保密,即使是銀行內部的信息交流也應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