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寫了父母的名字,如果離婚了,另一半有權分割房產嗎
社會經濟發展越來越快,人們的生活也是越來越富足,很多人也是因為各種原因而面向離婚,如果是婚前按揭貸款買房的話,寫了父母的名字,如果離婚之後另一半也是沒有權利進行財產分割的,不過對於貸款還款部分也是可以選擇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希望每個人都能夠知道這件事,同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生活中一定要與自己的另一半和諧相處,只有這樣才可以讓我們的生活更加的美好。
3、怎樣才能更好的維系我們的感情
我們都知道夫妻感情在於溝通,因此我們在生活中一定要經常與自己的另一半進行溝通才行,只有這樣才可以將問題扼殺在搖籃裡面,避免離婚現象的產生,同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的話也是可以進行離婚的,希望每個人都能夠追求自己的幸福。
⑵ 婚前買房寫上女方的名字,男方父母還貸
婚前買房寫的是女方名字,男方父母還貸,房子算公共財產,南男方父母可以起訴兒子還錢的
⑶ 婚前父母出資買房,用我的公積金貸款,如果結婚以後房子怎麼算房子寫父母名字和寫我自己名字有什麼區別
婚後父母出資買房
婚姻法第二十二條指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也就是說,如果男方父母為購置房屋出了全資,也沒有明確表示房屋是贈與夫妻二人,那麼房子是贈予男方一人,楊女士沒有份。但是,如果是婚後男方父母全資買房,沒有明確表示是贈予男方一人的話,房子是贈予夫妻二人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啥叫共同財產:
1、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買的房子屬夫妻共有,離婚時,有一方想擁有房屋所用權的,評估單位進行評估,然後對另一方進行分配;如果雙方都想擁有房屋所有權的,雙方進行競價;如果雙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法院進行拍賣,然後進行分配。
⑷ 假如自己(男)全款買房或貸款買房,婚前房產寫父母名字還是自己的名字好
寫自己的名字比較好,你和你的父母有這樣的想法,就是同意寫你的名字,而且將來這套房子是留給你的。寫你的名字,如果在你婚前就是你的婚前財產,不與夫妻共有。省的麻煩了。
⑸ 如果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寫了父母的名字,婚後雙方共同還剩餘款,如果離婚了,另一半有權分割房產嗎
房子上面沒有你的名字,雖然是婚後共同的還了剩餘的款項,但是你手裡要是有還款的證明,離婚的時候也有一半產權,也會掙到一半的錢,屬於你
⑹ 女孩婚前買房,父母付首付,孩子還貸款,加父母名字好嗎
女孩婚前買的房子,父母付的首付的錢,孩子還貸款,我認為加父母名字是比較好的選擇,這樣證明是女孩和父母的婚前財產,並不是女孩結婚後的夫妻公共財產。
⑺ 婚前父母貸款買房寫的我的名字 但是一直是父母還的婚後離婚那怎麼辦
你說的這種情況,該房產屬於你的個人財產,但前提是必須保留父母為該房產支付房款的全部有效憑證,能夠證明即使在你婚後所支付的房貸均是你的父母出資,與你的各項收入均無關系才行。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及第十條的相關規定,由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子女名下,視為只對子女一方的贈與,該房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⑻ 婚前買房,首付由女方父母出,剩餘婚後由夫妻按揭貸款,房產證寫父親和女兒的名字。
若寫父親與女兒的名字 ,屬於父女共同共有,除出女兒本身的產權外 ,父親的那一部分產權以後可以給其他的子女的;
若產證寫女兒一個人的名字,屬於女兒個人婚前財產,按照產權來其他兄弟姐妹是無法分房,但是出資是父親出資的,就要看私下有沒有什麼協議之類的了;
若婚後買房是屬於夫妻共同共有財產,產證上是夫妻兩的名字,這樣跟其他兄弟姐妹就無關的。
⑼ 婚前父母給我買房 名字寫的我的 有貸款 婚後我方父母給我還貸 這套房子算婚前財產嗎
婚前父母給子女買的房子,婚後父母還貸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是婚前財產。
如果婚後不是夫妻共同還貸那麼就不算是夫妻共同財產,不算婚後財產。婚後夫妻一方父母還貸的房產算是父母贈與的屬於個人財產,即使離婚也不會進行財產分割。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9)女方婚前貸款買房寫父母名字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