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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單方給別人擔保貸款

發布時間:2021-10-25 03:22:02

㈠ 夫妻共同財產單方面拿去銀行做抵押可以嗎

夫妻共同房產,屬於共有財產,關於共有財抵押規定如下:
第五十四條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中享有的份額設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
但是婚姻法解釋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如果房產證上是兩個人名字的話,單方拿去貸款原則上是過不去的,因為貸款要做抵押登記,相關法規規定: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所以,正常流程理應要有你的配偶同意才可抵押。

㈡ 老公給別人貸款做擔保和我的財產有牽連嗎

  1. 夫妻任何一方做擔保人,以其個人財產包括分屬其名下的夫妻共同財產承擔擔保責任

  2. 擔保人是夫妻,但是其中一方未簽字的,則只有簽字一方是擔保人

  3. 夫妻對此事均知曉的,則夫妻承擔擔保責任

  4. 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擔保人的配偶知情,那麼夫妻雙方共同承擔責任

㈢ 夫妻一方為他人擔保銀行貸款,夫妻另一方有責任嗎

夫妻一方為他人擔保銀行貸款,如果另一方知道並且允許,出現連帶責任就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㈣ 夫妻共同房產證單方可以拿去抵押貸款

您好!根據目前的國家相關政策規定,是不可以的。夫妻共同房產財產必須經雙方同意並簽字後,方可辦理房屋抵押登記手續。單方面是不能辦理的,謝謝。若有貸款方面事宜,歡迎咨詢

㈤ 夫妻共有共名的房產,單方拿去抵押,這種抵押合法嗎

您好。
1、這種情況不能直接斷定是否有效。如果丈夫不認可,可以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不知情,能夠證明確實不知情的,而且抵押權人知情的,該抵押無效;如不能證明,則抵押有效。
2、律師知道或不知道,不影響抵押的效力。只要抵押權人不知道即可。
3、另外,房產抵押以辦理抵押登記為准,未辦理抵押登記的,沒有登記的,沒有抵押的效力。抵押登記需要去房產局辦理。

㈥ 夫妻一方為他人借款擔保,法院能否執行夫妻共有房產

夫妻一方為他人借款擔保法院能否執行,夫妻共有財房產。如果給擔保的人沒有錢付款,擔保的人是要受連帶責任的。法院也會根據實際情況來執行是否執行房產。

㈦ 我老公以個人名義給別人擔保貸款,法院能拍賣我們夫妻共有的唯一房產嗎

你好,一般來講不會的,你老公給他人擔保屬於個人行為,法院即使強制執行通常也不會執行夫妻共同財產,尤其是不動產這種不可分物。

㈧ 結婚後夫妻一方給別人做擔保貸款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七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八條 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你妻子的擔保就等於你倆共同擔保,對擔保的貸款負有連帶清償責任。
建議:既然已經無法改變,那隻有勇敢地面對了。不就是個擔保,你肯定你妻子的弟弟肯定無能力償還貸款?況且她弟弟還有房子嘛。不必多愁!和氣生財,貸款遲早肯定能還清。

㈨ 夫妻一方給人擔保 另一方要負責嗎夫妻共同名下財產有什麼影響嗎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社會公眾的婚姻家庭觀念和家庭投資渠道也日趨多元化,設立公司、參與合夥、風險投資、股票投資、借貸等情形越來越普遍,而產生債務的風險也在不斷放大。近年來,隨著民間借貸、金融借款等案件高發,有關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問題也不斷增多。

根據法律、司法解釋等相關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等財產一般認為是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而對於債務問題,在一般情形下,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以下五種情形除外:

其一,夫妻舉債一方與債權人明確約定債務為該方個人債務。

其二,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夫妻所有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該約定。

其三,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

其四,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

其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存在例外)。

對於上述情形,前四種通常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無較大爭議,但對於第五種情況而言,需要分情形討論。在現實生活中,大多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通常不認為是夫妻共同債務,但亦有例外情形。筆者在此,便就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對外擔保之債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進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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