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男方婚前按揭買的房子,婚後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前個人買的房子婚後一般是不屬於共同財產的。但也有例外情況,如下:
(一)一方在結婚前自己出資購買的房子
根據法律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結婚前,一方已經購買,付清房款和擁有所有權的房子顯然屬於一方的婚前的財產,屬於個人財產,並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結婚前一方自己出資買房子,但基於一些原因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這視為對對方的贈與,在這種情況下,該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一方父母或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
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子,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房子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但如果將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的名下,那麼就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該房子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其次是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房子可以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共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三)一方在結婚前簽訂買房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的房子,如果其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而房子登記在首付房名下的,可以先協議處理,在協議不成的情況下,法院一般認定該房子屬於產權登記的一方,雙方共同還貸的款項可以由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Ⅱ 婚前男方按揭買房,婚後男方個人還貸,如果離婚怎麼分
婚前買房的那部分,女方是沒有份的,結婚後貸款的那一部分,女方也是有一半可以分。
兩個人既然已經走到了一起,有些事情就不要計較太多,也不要老是想著去占別人的便宜。該是你的東西,就是你的,不是你的東西,搶也搶不來。
Ⅲ 婚前買房 男方付首付 婚後夫妻雙方共同還貸款 覺得應該加女方名字嗎
即使你男朋友想在房產證上加你的名字,也是加不了的。因為在房屋有貸款的情況,作為抵押權人的銀行不會同意加名字。沒有銀行的同意,房管局那邊也不能給你加名字的。
想加名字可以,可以先把銀行貸款還完,去銀行辦理解押手續。當房屋變為完全產權之後,再協商加名字的問題。
銀行貸款沒有還清的情況下,想要保證房屋有你的份額,可以寫夫妻財產協議。建議現在先不要寫,現在剛結婚,就說加名字,那男方大概率不幹呀。
什麼時候寫協議是要講究方法技巧的。比如,雙方吵架之後。
即使不加名字,不寫協議。如果今後真離婚了,婚後雙方共同還貸及其對應的增值部分也是有女方的利益的。
Ⅳ 婚前男方付首付買房,婚後共同還房貸怎麼算
1、權屬:結婚前,男方單獨出首付購買房屋且登記在男方名下的,根據婚姻法規定該房屋屬男方婚前財產。
如需離婚析產,自領取結婚證之日起,所償還的按揭款及相應的升值部分應當給予女方一半的補償。
婚姻很美好,劫難挨個過!幸福的婚姻需要以物質為基礎,柴米油鹽醬醋茶就是組成婚姻的要素,是否加名要看開,如果對方是個適合的你的另一半,不妨考慮加女方名字,給她安全感!
但也要勸告大家,結婚時,看看對方是否是真心實意要和你過日子,不要被頭腦發熱的激情迷惑了。
Ⅳ 婚前男方一人貸款買房婚後夫妻共同還貸房子是共同財產嗎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6、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購房的費用,沒達到8年為婚前財產!
婚後共同還貸的部分不管是由誰還,均屬夫妻共同財產!
欣賞23898228 的回答,呵呵!
Ⅵ 婚前男方按揭買房,婚後男方個人還貸,如果離婚怎麼分
三種情況:
1、婚後男方以他個人婚前的財產去還貸,房子屬於他個人的財產女方無權分割;
2、如果是用婚後所得的工資去還貸(婚後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除有明確約定外),離婚時女方可以分割婚後還貸的部分;
3、雙方約定婚後所獲得的財產歸個人所有,男方以婚後所得的財產還貸,房子屬於他個人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6)男方婚前貸款買房婚後夫妻共同還貸款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