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貸款買車時保險單上第一受益人怎麼寫
貸款買車時保險單上第一受益人,一般為你貸款的銀行或者金融機構
例子:保險第一受益人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名稱一定要准確完整,這個4S店銷售會跟你說的,如果他們不知道,你要問貸款的經辦人,這個一定要的,要不然他們不給你放款。也不知道你是哪裡貸款的,沒法幫你。
㈡ 最近車貸買了輛車~保險的單上寫著第一受益人是銀行
第一受益人應該是老婆或者是兒子,絕對不可能是銀行,你可能被業務員忽悠了,趕緊請律師打官司。
㈢ 車貸貸款保單為什麼寫某銀行為第一受益人
銀行作為交強險受益人的做法,源於為抵押物購買車輛損失保險中銀行往往以受益人身份出現。
借款人向銀行借款購車後,會以投保人的身份為車輛購買整車保險。投保此險種,因為車輛已經抵押,在貸款合同履行過程中,若該車輛損毀、滅失,造成價值降低或無價值,借款人可以保險事故的發生為由向保險人索賠,保險人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借款人支付賠償金。車輛損毀、滅失,對於銀行而言,意味著抵押物價值降低或者無價值,為降低自身風險,銀行會積極就保險賠償金主張權利。
銀行這樣做的法律依據是作為該車輛的抵押權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條:「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徵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的規定,銀行對於該賠償金享有優先權。正是為了降低自身風險,銀行要求借款人作為投保人和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過程中,將自己設定為受益人。
但是貸款購車,交強險保險單中將銀行設定為受益人是不合理的,理由如下:
該做法不符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交強險條例》)的立法初衷。
《交強險條例》第一條: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條例。
《交強險條例》第三十一條:保險公司可以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
首先,《交強險條例》屬於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具有強制性;
其次,從《交強險條例》的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交強險設立的初衷是「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
第三,從賠償對象上看,「保險公司……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司法實踐中,交強險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在交通事故發生後,向人民法院起訴致害人、同時將交強險承保公司列為共同被告的情形非常普遍,人民法院往往判決保險公司直接將交強險項下賠償金直接支付給交強險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
銀行為了規避汽車貸款風險,所以要求貸款買的車第一受益人必須是銀行。
不更改第一受益人,以後的問題就是:
你的車出險了,保險公司需要理賠,要經過銀行的手續,因為保險公司的理賠款原則上是直接理賠給車主(就是你的單位)的,但是有了第一受益人,就會理賠給第一受益人,這樣的話,你理賠必須要由銀行開具一份委託書,委託你單位去領這個錢。
說白了,你只要能保證保險期內車輛別出險,不去理賠,就沒有什麼關系了。
㈣ 貸款買車保險第一受益人是銀行此約定合法嗎
如您在中國銀行辦理個人消費類汽車貸款業務,關於保險問題如下:(一)您以所購車輛抵押或(和)所購車輛外的財產抵押作為擔保申請貸款的,經辦行應要求您辦理抵押物保險。1、保險期不得短於借款期限,投保金額不得低於貸款本金和利息之和,經辦行應為保險受益人。 2、在保險有效期內,經辦行應要求您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如保險中斷,貸款人有權代為投保。如發生保險責任范圍以外的損毀,經辦行應再次確認並落實借款人的貸款擔保。3、對於貸款期內的保險應爭取一次性投保,在僅投保當年保險的情況下,經辦行應要求您對次年的保險提供一定的保證方式。4、對於以所購車輛抵押提供擔保的,經辦行應要求您對抵押物至少投保車輛損失險、盜搶險、自燃險、第三者責任險。(二)以信用方式發放貸款的,經辦行應要求借款人對所購車輛至少投保車輛損失險、盜搶險、自燃險、第三者責任險。因各地區存在一定差異,請您申請貸款時詳詢當地經辦機構。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最新業務變動請以中行官網公布為准。
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或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咨詢、辦理相關業務。
㈤ 按揭購車為什麼保險第一受益人是銀行
銀行作為交強險受益人的做法,源於為抵押物購買車輛損失保險中銀行往往以受益人身份出現
借款人向銀行借款購車後,會以投保人的身份為車輛購買整車保險。投保此險種,因為車輛已經抵押(即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之外,作為抵押人和作為抵押權人的銀行簽訂擔保合同,自願以所購車輛作為上述借款的抵押物,為借款提供抵押擔保),在貸款合同履行過程中,若該車輛損毀、滅失,造成價值降低或無價值,借款人可以保險事故的發生為由向保險人索賠,保險人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借款人支付賠償金。車輛損毀、滅失,對於銀行而言,意味著抵押物價值降低或者無價值,為降低自身風險,銀行會積極就保險賠償金主張權利。銀行這樣做的法律依據是作為該車輛的抵押權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條:「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徵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的規定,銀行對於該賠償金享有優先權。正是為了降低自身風險,銀行要求借款人作為投保人和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過程中,將自己設定為受益人。
㈥ 按揭買車車輛保險第一受益人是誰
第一受益人是銀行。
因為你是貸款買的車,你有使用權,車輛登記證書還在抵押,你得貸款還清,車輛才真正屬於你,貸款未還清前保單上第一受益人只能是貸款機構,而不是你,車輛出險,自己全責的話,只要你正常還款,無逾期,保險公司賠款到被保人或者修理廠都需要保險理賠受益涵,如果逾期,就開不出這個涵,修車定損後,不會賠款,謹記按時還款。
所以法律上需要保證銀行的權益,所以第一受益人是銀行。
(6)汽車個人信用貸款第一受益人擴展閱讀
機動車輛保險的賠償方式一般為修復,但如果車輛重置價格比修理費用是便宜的話,保險公司很可能宣稱這輛車全損。一般來說,機動車輛保險的保險金額是新車的購買價格或者是車輛投保當時的價值,但是使用中車輛有折舊,另外保險公司會設置絕對免賠額,所以出險全損的情況下,賠款肯定會低於保險金額。這種保險的保險期間一般為一年或者一年以下,如果保險期間沒有發生理賠,續保時可以享受無賠款優待費率。
㈦ 汽車貸款提前還清後,如不修改第一受益人(銀行),車主的權益有改變嗎
汽車提前還款後,辦理解抵押手續,車子的所有權就完全屬於購車人,修改與否不會影響車主的權益。
提前還款的違約金是在借貸款雙方的合同中共同認可的條款,一旦借款方在指定的時間內提前還清全部貸款,或大部分本金,借款人將支付一筆違約金。違約金一般是按照提前還款時的未結余額的百分比計算(一般是2%到5%);或規定若干個月份的利息。但最高違約金受到合同或法律的約束。
車貸提前還款的違約金:
交納一個月的利息作為違約金;
按餘款的千分比計算出違約金。
首先,借款人要計算出自己已經還了多少本息;然後,算出未還貸款本息;最後,用剩餘貸款本息乘以違約金率,即可計算出違約金。
㈧ 貸款買車,第一受益人是銀行!
是的,需要提供的申請材料:
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借款人已婚的要提供配偶的身份證明;
由汽車經銷商出具的購車意向證明;
戶籍證明或長期居住證明;
個人收入證明,必要時須提供家庭收入或財產證明;
以所購車輛抵押以外的方式進行擔保的,需提供擔保的有關材料;
購車首期付款證明;
如借款所購車輛為商用車,還需提供所購車輛可合法用於運營的證明。
㈨ 貸款買車上的保險,第一受益人是貸款公司,那我的利益怎麼保證呢
執法人員表示,該行為加重了消費者義務,顯失公平。在汽車消費貸款行為中,借款為主民事行為,不需要有其他民事行為的存在就可獨立成立。抵押為從民事行為,是金融機構為降低貸款風險將購車人所購車輛作為貸款抵押物所附加的條件。貸款人信用償還能力和借款擔保(即抵押)是《商業銀行法》第三十六條(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是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經商業銀行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和《汽車貸款管理辦法》規定的必要貸款購車條件,在此條件外,額外增加對抵押物的保險作為貸款要求,並不是汽車貸款法定必要條件。金融機構降低抵押物價值減損的風險,其法定手段正如《汽車貸款管理辦法》第五章「風險管理」所規定,可以通過嚴格確定信用等級,合理設置貸款抵押率,建立嚴格的抵押品管理程序和操作要求,強化抵押品的全過程動態監管等辦法來降低抵押物減損的風險。金融機構不應採取加重消費者保險義務的方式來減輕自身規避貸款風險之責。也不應為規避自身風險而額外加重消費者義務、轉嫁保險成本。
強制捆綁保險行為違反了保險公平自願原則。《保險法》規定,保險遵循公平原則,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願訂立。在汽車貸款過程中,除交強險為法定強制保險外,第三者責任險、車損險、盜搶險,均應遵循公平自願原則。金融機構對貸款人就抵押車輛購買的險種、保險金額作出強制性規定,與《保險法》的立法原則相違背,也並不是消費者真實意思表示的結果。
首先,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受益人是人身保險的特有概念,不存在於財產保險中。投保人與保險人在財產保險合同中關於以被保險人以外的第三人(金融機構)為受益人的約定,沒有法律依據,該約定無效,第三人不能依據該約定取得給付保險金請求權。
其次,根據《道路交通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設立的初衷是「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第三者責任險同樣以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賠償為目的。因此,將金融機構作為保險受益人,與立法精神相違背。且其無法先於受害人履行優先受償權,因此無現實意義。
再次,根據《物權法》、《擔保法》的規定,對於到期不履行債務或其他約定情形,作為抵押權人對抵押物有優先受償權。《擔保法》第五十一條還規定了「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金融機構作為債權人享受充分的法律保護,其額外對貸款人購買的險種、保險金額作出強制性要求,並將自己列為保險受益人,其加重貸款人義務、轉嫁風險成本不僅缺少法律依據,而且與民法確立的公平、平等、自願的原則相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