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見了女方父母,我給他們說貸款買了房子,他們要求我還清剩餘的貸款,才讓他們女兒嫁給我,還剩40多萬
我覺得這個最主要的是在於你的女朋友是怎樣的,看法應該和他交流一下,如果他也是這樣子的話,我覺得你就沒有必要和他再繼續交往下去。因為他的父母是這種情況才會讓人嫁給你,只能說明他害怕他的女兒嫁給你和你一起償還,這些貸款會影響的,潘女兒的生活。
⑵ 夫妻婚後女方父母出首付購買房子,貸款女方父母還,但是是夫妻雙方貸
女方的
希望能幫到你,如果你的問題解決了,麻煩點一下採納,謝
⑶ 夫妻婚後貸款買房,房產證首付和按揭都由女方父母還債,請問離婚後房子該如何分割
具體看房產證,如果房產證是女方名字,那麼就是夫妻雙方房產,如果是女方父母名字,那麼不能分割房產。
離婚房屋分配:
離婚後法院判決離婚後房產款是對半分,如果對方不賣房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由法院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和裁定持《拍賣成交確認書》到相關部門辦理產權轉移手續。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三十二條拍賣成交的,拍賣機構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買受人收取傭金:拍賣成交價200萬元以下的,收取傭金的比例不得超過5%;超過2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3%;超過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2%;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1%;超過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0.5%。
採取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的,按照中標方案確定的數額收取傭金。
拍賣未成交或者非因拍賣機構的原因撤回拍賣委託的,拍賣機構為本次拍賣已經支出的合理費用,應當由被執行人負擔。
⑷ 女方要求將房子過戶到我跟女友名下,房子是我父母貸款買的,一直是他們在還貸,房產證也是父母名字
結婚的目的不純呀!要是是這樣的話我勸你還是冷靜思考一下,不是思考怎麼處理這樣個問題,而是思考該不該繼續這段感情!!
你想想,要是沒有錢、沒有房子她會選擇你嗎!
⑸ 結婚之前是女方父母買的房子,結婚後一起幫助還了房貸,如果離婚的話,會有什麼結果
如果房屋登記的是女方的名字,首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房屋產權一般歸登記一方所有,但婚後用共同財產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應的財產增值的部分歸夫妻共同所有,由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對另外一方折價補償。
法條依據如下: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⑹ 婚後買房,首付是女方父母出的,房子貸款由男女雙方還,房子寫的男方名字
可以寫可以不寫,首付部分是女方父母給的,就屬於女方的,共同還貸部分有屬於男方的一半,要是出現了不想看到的情況,就是賠償男方還貸的那部分價值!
⑺ 婚前女方家貸款買房付首付,婚後女方父母和女方個人還貸,離婚房子財
1、婚前女方購房,房產登記在女方名下的,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由女方個人享有。
2、婚前購房,登記在雙方名下的,屬於二人 共同共有的房產,如二人明確約定比例,則為按份共有的房產。離婚時,需要依法分割。
⑻ 女方在婚前父母用商貸買了套房子,寫著女兒的名字,本身這個貸款是由女兒在還,但是婚後由女方父母還貸款
按你說的情況,如果女方父母明確表示這是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這個房子就是女方的,屬於婚前財產,男方不得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但是如果女方父母表示這是送給夫妻雙方的話,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
⑼ 男女雙方結婚,房子是男方父母貸款買的,房貸由父母來還,但是房產證上面名字是男方和女方的,請問
如果房證上寫了兩個人的名字,當時默寫的一般般。因為即使是父母還貸,有寫父母的名字,也拿不出什麼證據來證明,這個房子是父母的,所以那隻能在家裡看了。
⑽ 婚後我爸媽給我貸款買房子,房貸也是父母還,算夫妻共同財產么
當然,是夫妻共有財產啊,跟誰花錢沒關系,跟寫誰的名字有關系,跟寫了名字的配偶有關系。
關鍵是你做了房屋所有權證明後,你老婆能不吵著跟你離婚嗎?
她會說:你是不信任她,全家人都在防著她,當她是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