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老公投資貸款開店老婆不知情情況下後期一起經營算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老公投資貸款開店老婆不知道,不知情況下後期一筆清明應該是算都是的,共同債務來了還是要一起償還。
㈡ 什麼是夫妻共同經營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依法由夫妻雙方負無限連帶責任,而夫妻一方經營自己個人財產所負的債務屬於個人債務范疇,但由於其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或者用於家庭共同生活,非經營一方享受了收益,也應承擔相應的義務,但其承擔的清償義務,應以收益中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為限,承擔的是有限清償責任,而非無限連帶責任。因此,婚後一方個人財產從事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債務,原則上為一方的個人債務,但應由夫妻以收益的共同財產進行清償。
㈢ 以貸還貸債務是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要看他貸款用來干什麼?
以貸還債不是夫妻共同債務,而是個人行為.
而且套路貸屬敲詐勒索罪
兩高兩部《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明確指出要依法懲處利用「軟暴力」實施的犯罪,即黑惡勢力為謀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響,有組織地採用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手段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破壞經濟秩序、社會秩序,構成犯罪的行為。《指導意見》還指出,暴力、威脅色彩雖不明顯,但實際是以組織的勢力、影響和犯罪能力為依託,以暴力威脅的現實可能性為基礎,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影響正常生產、工作、生活的手段,屬於行為特徵中的「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於所謂的「談判」「協商」「調解」以及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手段。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借款利息、違約金之和不能超過年化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超出部門法律不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下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指出,針對民間借貸案件中涉嫌通過「虛增債務」「收取高額費用」等方式非法侵佔財物的「套路貸」詐騙等新型犯罪行為提出了審理思路:應予以刑事打擊。
㈣ 因違法經營所負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四十三條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但在審判實踐中,夫妻雙方或一方為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者,在離婚訴訟中,對其在經營期間的財產、債務等情況很難查清。因此,必須在現有法律規定下,正確認定夫妻經營性共同債務的性質及范圍,同時根據經營活動的合法性及案件的實際情況加以區別對待:
一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從事合法經營活動,造成虧損所引起的債務,不管是夫妻一方經營還是夫妻雙方共同經營,均應按《意見》第四十三條精神,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認定。
二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從事非法經營活動,造成虧損所引起的債務,如果該非法經營活動由夫妻雙方共同參與經營,或雖由夫妻一方進行,但另一方明知其配偶從事非法活動而不表示反對,則此類債務亦應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認定。
三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非法經營活動造成虧損所引起的債務,如果配偶另一方並不明知,或雖事先知道但已表示反對的,則此債務應作為非法經營一方的個人債務來認定和處理。
㈤ 夫妻一方因經營所欠下債務 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那是夫妻間的共同債務,夫妻間要共同承擔還債義務,夫妻是一個整體,一人經營或共同經營性質是一樣的
㈥ 夫妻雙方為共同借款人做企業經營性貸款,且一方占股份,如何承擔責任
在法律上說,既然是夫婦倆共同借款用於企業經營,就承擔同等責任!與誰占股份無關,因為此借款是私人性貭借款,而不是公司行為的貸款。
㈦ 如何認定夫妻一方經營活動形成的債務是否屬於共同債務
共同生產經營雖強調「共同性」,但「共同性」並非指夫妻雙方實際共同處理經營事務,而是指夫妻雙方將經營活動納入其家庭意志范圍,經營收益也作為其家庭收入的來源,滿足此種條件也屬於共同生產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