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假按揭貸款的預防假按揭的措施
為有效預防「假按揭」,不同的主體應當從不同的角度採取不同的防範措施。
(一)銀行的防範措施
首先,銀行應當謹慎選擇合作對象,只有那些具有較強資金實力、良好市場信譽,並且具備一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商,銀行才應與其建立信貸合作關系。在合作的同時,還應當著重審查其自有資金是否達到開發項目總投資的法定比例以上,是否具備項目運作必需的「四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其次,銀行應當加強貸款前的調查和審核,對開發商提交的個人住房按揭材料進行重點審查,仔細辨別申請材料的真偽,或者通過調查核實按揭申請人的情況,然後決定是否發放貸款。目前,有的銀行為防範風險,除了要求發展商提供住房按揭可行性報告之外,銀行自己也要形成分析報告,並且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審。對於房地產開發商的售樓員代辦全部申請手續、房屋銷售價格明顯高於市場價值的,要特別提高警惕,避免開發商通過偽造材料或虛抬房價騙取貸款。
第三,銀行應當加強對貸款資金的監管。貸款項目營銷成功後,銀行必須加強項目跟蹤管理,及時了解項目的工程形象是否與資金的使用進度相匹配,特別是對期房項目更應提高警惕,確保所有售房款用於項目修建,防止「爛尾樓」的產生。
第四,對於現有項目中存在問題的按揭貸款,銀行還應當進行認真核查,嚴格控制和化解貸款風險,並採取有效措施清收違約貸款;對那些需要通過法律程序收回貸款的,必須及時提起訴訟,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其財產,以保全銀行資產並減少貸款損失;對涉嫌「貸款詐騙罪」的開發商,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舉報,並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為規范業務操作並震懾內部違紀,銀行還應當對造成「假按揭」的有關責任人進行調查,對於與開發商串通實施「假按揭」的,或者因違規操作造成貸款重大損失的,應嚴格按照有關規章制度追究其行政責任及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還應要求國家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堅決杜絕為完成業務指標或者為盲目搶占市場份額而縱容甚至配合開發商實施「假按揭」的現象。
(二)消費者的防範措施
為維護自己的權益,消費者也應當在購房之前特別是在簽訂合同繳納房款之前進行必要的調查,考察房地產開發商是否具備《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者《商品房銷售許可證》,並確定有關房產權屬的真實性和惟一性。例如,有的開發商不讓購房者察覺其要買的房子已經被按揭,往往極力鼓動他們現金購房,並許諾可以分期免息付款,很多業主覺得可以接受,就輕易作出購買房產的決定。為預防這類現象,消費者有必要在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有關房產是否已經被「按揭」過。此外,對於不講誠信的開發商,消費者還應當勇敢拿起法律的武器,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捍衛自己的權益。
(三)有關國家機關的防範措施
對於中國人民銀行而言,應當充分發揮其宏觀調控職能,對房地產貸款項目進行總量控制,對個人住房按揭貸款消費進行合理引導,同時還應加強對各商業銀行住房按揭貸款業務的監控和管理,指導和督促各商業銀行建立健全防範「假按揭」貸款風險的內部控制機制。對於房地產交易登記管理機關,則應當在辦理有關登記管理手續時盡可能為消費者提供便利措施,方便其查詢有關房產權屬的真實信息,同時還應與銀行加強配合,對存在作假嫌疑的按揭房產項目應及時通知相關銀行,並協助其追究開發商的法律責任。
② 房地產以公司個人名義假按揭購房騙取銀行貸款後,對個人除購房及貸款申請、信用度有影響外其他還有哪些
如果能夠證明是公司在以個人名義騙取貸款,對個人沒有影響。
但是,如果證明不了,不但對個人信用有重大影響,銀行追討欠款中會以該個人為主體進行訴訟,會凍結個人其他財產,判決後也會以該個人為對象申請強制執行,房屋拍賣不足部分會繼續向個人追討。
③ 什麼是個人住房假按揭貸款,假按揭貸款的主體有哪些
個人住房假按揭貸款是指不以真實的購買住房為目的,開發商以本單位職工及其他關系人冒充客戶作為購房人,通過虛假銷售(購買)方式,套取銀行貸款的行為。
假按揭貸款的主體有哪些
(一)借款人為相關聯人。
1、一個家庭的多數成員購房。開發商以自身或其他家庭的成員、親戚朋友作為購房人申請貸款,如父母、妻子、兒女。表現在一開發商申請的房屋貸款中多個借款人姓氏相同,或一個家庭夫婦雙方分別購房。
2、同一公司內較多員工購房。即開發商以公司員工或員工家屬名義作為購房人申請貸款,借款人填寫的工作單位往往為 房地產開發公司或關聯公司。
3、開發商以本人名義購房申貸。股份公司則以各股東購房為由申請貸款。
(二)無關聯散戶按揭。為規避貸款銀行和監管部門對貸款檔案的現場檢查,開發商造假手段和水平不斷變化並逐步提高。無關聯散戶假按揭貸款主體特徵較為隱藏。有的房地產開發公司存在花錢雇社會人員申請假按揭貸款的現象,如我們在檢查中發現開發商給虛假購房人每戶300元申貸報酬的現象。
④ 開發商辦假按揭騙且貸款要負刑事責任嗎
假按揭是指開發商為資金套現,將手中的存量住房以虛構的買房人(內部職工或開發商親屬或素不相識的人)的名字購買,從銀行套取購房貸款。程序一般如下:開發商通過給身份證持有人一定數額的報酬,有償使用對方身份證,並由身份證持有人在按揭貸款合同上簽字,簽字完成,銀行即根據合同向開發商放款,開發商提前收回投資。開發商和身份證持有人之間還會有一個協議,包含開發商承諾不需要身份證持有人承擔任何債務以及保密條款等內容。
舉個例子:案情介紹:
原告:A 銀行
被告:王某
被告:B房產公司
2000年12月,王某及B房產公司與A銀行簽訂《個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約定王某購買B房產公司開發建造的某小區房屋,由王某向A銀行借款110萬元,期限18年,並以王某所購房屋作抵押,由B房產公司提供階段性擔保。貸款發放後,王某僅按合同約定履行了一次還款義務,隨後停止還款。
2003年9月,B房產公司騙貸案爆發,法院認定B房產公司指使職工或親朋(包括本案王某等)向A銀行辦理虛假按揭貸款,共計騙取銀行資金705萬元,判處B房產公司犯合同詐騙罪,追繳違法所得返還受害人,並處罰金100萬元。
2003年12月,A銀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B房產公司對刑事判決中追繳不足的部分及本金110萬元的利息損失部分進行賠償,並要求王某對上述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及判決: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B房產公司為獲取銀行資金,指使王某向銀行辦理虛假的按揭貸款。其以欺詐手段與原告A銀行訂立的《個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系擾亂國家金融秩序和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應認定無效。由於合同無效系被告B房產公司和王某共同故意實施欺詐行為所致,故兩被告應共同承擔無效合同責任。被告B房產公司因該無效行為取得原告的貸款,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告王某作為有行為能力的公民,在明知的情況下,幫助被告B房產公司以非正當手段騙取原告貸款,致使合同無效,由此造成原告經濟損失的,依法亦應承擔連帶責任。被告李某,在本案虛假按揭貸款中,經查證未幫助被告B房產公司進行騙貸,故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故法院判決B房產公司賠償原告貸款本金及利息,被告王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案件評析
本案中,依據我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第59條還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上述法律條款清楚地界定了無效合同成立的條件,合同無效後相關財產的處置分配,就造成合同無效的相關責任方應承擔責任的比例。
本案中,B房產公司為獲取資金,採用不正當手段,指使公司內部員工,虛構房屋買賣事實,騙取A銀行資金,明顯違反《合同法》規定, 過錯明顯。而王某在庭審中辨稱其為B房產公司員工,至A銀行辦理貸款是受單位委派,是職務行為,且單位也給其書面承諾,本案貸款本息應由單位歸還,與其無關。而A銀行則認為王某作為有行為能力的公民,在明知為假按揭的情況下,仍以個人名義幫助B房產公司實施騙貸,系共同騙貸,而非職務代理行為,給A銀行造成損失的,同樣應擔責。A銀行的觀點最終被法院採納,王某因此被判承擔本案的連帶賠償責任。
案件啟示
為緩解資金緊張矛盾,房產公司銷售過程中動員和鼓勵單位員工以虛假房屋買賣方式,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套取資金。而銀行在審核貸款申請時,一些開發商利用員工的親屬申請貸款,行為方式更加隱蔽,銀行往往難以發現。
在假按揭案中,一旦法院認定其為假按揭,法院往往判決借款合同無效,抵押擔保合同無效,由實際用款人房產公司返還貸款,而對名義借款人,法院往往會認同其是職務代理行為,或是從社會穩定等多種因素出發,豁免其責。本案在訴訟過程中,A銀行依據《合同法》相關條款,從B房產公司和王某對A銀行的各自過錯損害角度進行申訴,最終取得成功,為銀行同類型案件維權創新了思路。因此在出現假按揭時,需仔細分析形成的過程,進行辯護,以期提升保護債權的能力。
⑤ 什麼是虛假按揭
虛假按揭貸款,是指不以真實的購買為目的,以本單位職工及其他關系人冒充客戶作為購買人,通過虛假銷售(購買)方式,套取銀行信貸資金的一種方式。
表現形式:
一、 購房人虛假,假借他人名義購買住房囤積以獲利;
二、銷售交易虛假,開發商或他人利用虛假交易方式,騙取貸款,占為已有。這是當前虛假按揭貸款中最典型的一種表現形式;
三、重復交易,通過重復使用房屋銷售合同或者採取一套房屋多次銷售的形式,獲得多倍貸款;
四、首付款虛假,開發商或中介公司與購房人串通規避首付款的政策限制,將房產實際售價提高或者將購房面積加大後申請按揭貸款,獲得高額貸款;
五、房屋虛假,開發商或者個人虛構購房合同,購買並不存在的房屋,獲取貸款為個人所辦企業融資或占為已有;
六、用途虛假,貸款資金轉入個人賬戶,或者用於歸還企業貸款。
虛假按揭貸款的最終目的並不是為了購買住房,而是假借購房之名,騙取銀行信貸資金,為企業融資或個人牟利,因此,用途虛假是虛假按揭的最終表現形式。
⑥ 假按揭貸款會不會構成犯罪
假按揭」可能觸犯的刑事罪名為「貸款詐騙罪」或「合同詐騙罪」,具體還是要看案情的。
⑦ 假按揭貸款有什麼特徵
一、開發商不具備按揭合作主體資格,或者未與銀行簽訂按揭貸款業務合作協議,未有任何承諾,不承擔任何義務,與某些不法之徒相互勾結,以虛假銷售方式套取銀行按揭貸款;
二、以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名義套取企業生產經營用途的貸款;
三、以個人住房貸款方式參與不具有真實、合法交易基礎的銀行債權置換或企業重組;
四、銀行信貸人員與企業串謀,所定售的房價水分大,向虛擬借款人或不具備真實購房行為的借款人發放高成數的個人住房按揭貸款;
五、所有借款人均為虛假購房,有些身份和住址不明,有些為外來民工,或由開發商一手包辦,或由包工頭一手包辦;
六、開發商與購房人串通規避零首付的政策限制,將實際售房價提高一定比例後規定在售房合同中,再向購房人出具收到首付款的收據。
雙方按照售房合同規定的虛假售價,依銀行要求的按揭成數辦理貸款手續。採取這種假按揭的方式,購房人事實上未向開發商支付一分錢的首付款,而銀行卻要向購房人提供售房總價100%的借款。
(7)個人貸款假按揭指擴展閱讀
造成危害:
1、假按揭將影響政府對房地產市場的決策。假按揭所產生成交量放大、房產投資增多、房產信貸大幅增加、房地產市場虛假繁榮等表象都會影響決策層對房地產市場的判斷,從而影響政府在出台相關政策時出現偏差或變得沒有針對性。
2、假按揭將滋生職務侵佔、行賄、受賄等違法犯罪行為。因假按揭能給開發商、房產銷售者、銀行信貸經辦人帶來直接的利益,故假按揭將滋生職務侵佔、行賄、受賄等違法犯罪行為。
3、假按揭將導致企業聲譽受到嚴重影響。假按揭一旦被揭露以後,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聲譽會受到沉重的打擊,其美譽度將會受到嚴重影響,並將對其後期的經營產生非常不利的影響。
4、假按揭較為嚴重地破壞了金融秩序,並將誘導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3條的規定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行為人採用虛構貸款理由、虛假證明文件等手段,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占為己有的行為。
⑧ 真實簽名的假按揭人 承擔什麼責任
借款人和開發商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如果是開發商通過偽造借款人簽名「假按揭」的,由於根本不存在借款人,因此應由開發商承擔全部的還款責任。如果是開發商和借款人串通進行「假按揭」的,由於借款合同有效,借款人應按照合同的約定清償貸款,並由開發商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當然,借款人履行義務後,可以以其並未真正購房,也未使用貸款為由要求開發商返還貸款。在借款合同中一般約定開發商的保證責任為「階段性」保證,在借款人所購住房的抵押登記手續辦理之後,開發商的連帶責任即告免除,該筆貸款由借款人以其所購住房提供抵押擔保。
(8)個人貸款假按揭指擴展閱讀:
假按揭六種表現:
一、開發商不具備按揭合作主體資格,或者未與銀行簽訂按揭貸款業務合作協議,未有任何承諾,不承擔任何義務,與某些不法之徒相互勾結,以虛假銷售方式套取銀行按揭貸款;
二、以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名義套取企業生產經營用途的貸款;
三、以個人住房貸款方式參與不具有真實、合法交易基礎的銀行債權置換或企業重組;
四、銀行信貸人員與企業串謀,所定售的房價水分大,向虛擬借款人或不具備真實購房行為的借款人發放高成數的個人住房按揭貸款;
五、所有借款人均為虛假購房,有些身份和住址不明,有些為外來民工,或由開發商一手包辦,或由包工頭一手包辦;
六、開發商與購房人串通規避零首付的政策限制,將實際售房價提高一定比例後規定在售房合同中,再向購房人出具收到首付款的收據,雙方按照售房合同規定的虛假售價,依銀行要求的按揭成數辦理貸款手續。
⑨ 如何防範假按揭貸款風險
假按揭」的風險防範
堅持發展與管理並重原則,強化風險意識教育。目前,「假按揭」貸款已成為商業銀行零售資產業務的主要風險因素之一。商業銀行要在積極發展零售按揭業務的同時,堅決克服片面追求業務發展,忽視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的傾向,堅決扭轉「重發展、輕管理」經營思想,把防範「假按揭」貫穿於整個業務經營過程,不斷增強防範意識。
深入做好貸前調查工作,防患於未然。一是調查、掌握開發商(企業)的資信狀況。很多「假按揭」貸款風險形成的直接原因,就是開發商(企業)資金實力不強,主要是靠通過套取銀行貸款進行資金周轉的。因此,商業銀行在辦理按揭貸款業務時,應嚴格審查開發商(企業)的資信狀況,要選擇資質良好、資金實力較強的開發商(企業)合作。二是調查、掌握購房者個人信用狀況。商業銀行在辦理按揭貸款時,要充分利用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徵信系統、銀監會公布的黑名單等信息資源,核實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個人信用記錄。三是調查、掌握所開發的樓盤情況。了解、掌握所開發樓盤的單位成本和售價的真實性情況,從源頭把控「假按揭」。
嚴格管理,把好抵押登記關。具體經辦支行要認真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登記要堅持雙人經辦,抵押登記合同要由經辦人員親自到房地產交易所送件、取件,不得委託借款人或開發商(企業)、銷售商辦理抵押登記的送件和取件工作。
嚴格審核,把好按揭貸款真實性關。具體經辦支行要直接對購房者辦理按揭貸款業務,審查是否存在代理購房情況。經辦人員必須當面核實借款人的真實身份,當面簽署抵押借款合同,不得由開發商(企業)、銷售商代辦合同簽定及填寫手續。
落實責任,抓好貸後管理工作。商業銀行要密切關注開發商(企業)經營狀況,關注樓盤建設與銷售情況,一旦發現樓盤建設與銷售出現異常,要及時報告並採取相應措施。同時,要持續關注購房者的相關情況,了解、掌握其經濟狀況的變化,檢查是否存在同一人代繳月供的情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