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有關住房公積金的問題
第一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準予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理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資金管理中心承擔。
一、住房公積金貸款方向的調整。
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政府所屬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用公積金,委託銀行向購買自住住房(包括建造、大修)的住房公積金繳存發放的優惠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是住房公積金使用的中心內容。新〈條例〉規定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專指職工個人貸款,這是從建設性貸款向消費性貸款的轉變,是對住房公積金使用方向的重大調整,改變了長期以來重建設、輕消費的觀念,有利於改變職工消費結構,使住房消費支出達到職工家庭收入的合理比重,保證國家,單位職工的合理負擔;調整房地產市場結構,解決有效需求不足的問題,達到住宅市場供求平衡和優化結構。
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條件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有兩個限制性條件,一個是對貸款申請人條件的限制,另一個是貸款用途的限制。
1. 貸款申請人必須是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是一種具有互助性質的儲金,只有按規定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義務的職工才能享有使用貸款的權利。對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人進行限制性規定,其目的在於明確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的權利,確保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合理使用住房公積金,增強職工督促單位按期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維護自身權益的積極性。
2. 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建立住房公積金的目的是解決職工住房問題,使用住房公積金應嚴格遵循定向使用原則,專項用於職工住房消費,為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解決住房問題提供融資支持。
以上兩個限制性條件的規定,明確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基本原則。住房公積金是指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的定向用於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消費貸款。
三、辦理貸款的程序
根據本條規定,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依次要經過以下程序:職工向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提出貸款申請,住房公積金資金管理中心審核、決定是否准予貸款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一)借款人應首先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貸款申請。根據《貸款通則》第二十五條,《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借款人需要貸款必須提出申請,並以書面形式。同時,根據《貸款通則》第二十五條,《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借款人需提供身份證、家庭收入證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合同或協議、擔保等有關證明材料。
(二)住房公積金資金管理中心審核、決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理申請後,應當對借款人申請貸款的資信、資格等情況進行審核,審核的內容主要有:
1.借款人繳存住房公積金情況。包括借款人是否建立住房公積金,是否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是否欠繳住房公積金等。
2.借款用途。審核借款人提供的購買住房合同或協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由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3.借款內容。對借款人提出的貸款額度、期限等申請進行審核,是否符合有關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規定;
4.貸款資信審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對借款人信用狀況及償還能力進行審查,並核實貸款擔保情況,包括抵押物或質物清單、權屬證明以及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或質押證明,有關部門出具的抵押物估價證明,保證人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文件和保證人資信證明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上述情況,對貸款進行審批。對借款人信用情況、無貸款償還能力或貸款擔保不落實,貸款風險較大的,應不予批准發放貸款。對信用良好、貸款擔保屬實的借款人,給予發放貸款,並確定批准額度,期限、利率等內容。
(三)通知借款申請人。對於符合貸款條件的借款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及時通知申請人,並出具准予貸款的通知,使符合條件的借款申請能及時辦理手續,獲得貸款。對於不符合貸款條件的借款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也應及時告知借款申請人不準貸款的原由;需要注意的是,本條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作出准予或不準予貸款決定並通知申請人規定了15日的期限。
(四)銀行辦理貸款手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事業單位,依據《貸款通則》第二十一條及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是金融機構,不能直接發放貸款,貸款手續必須由受委託銀行辦理。受委託銀行在接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准予貸款通知後,應按《貸款通則》、《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委託合同》辦理貸款程序的規定,辦理貸款手續,簽訂合同,按期發放貸款。受委託銀行應與審查合格的借口人簽訂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保證合同),需要辦理抵押或質押登記的,要依法辦理登記手續,並按借款合同規定按期發放貸款。
四、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貸款風險貸款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依據《貸款通則》第七條:「委託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即受託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的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託受委託銀行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住房公積金使用中面臨的風險及造成的損失,都直接關繫到職工的切身利益。安全性原則必須貫穿住房公積金使用全過程,要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必須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風險防範機制,切實保障職工利益。
第二條、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提供擔保。
釋義:本條是關於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的規定。
為了防範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條例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必須提供擔保。這既是貸款人的權利,也是申請貸款的前提條件。
擔保是指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的法律措施。具體到貸款擔保,是指為保證貸款債務旅行,提高貸款償還的可能性,降低貸款資金損失的風險,由借款人第三人對貸款本息的償還提供人或物的保障的一種法律措施。當借款人違反借款合同或因財務狀況惡化無法償還貸款本息時,貸款人可以通過擔保債權的實現來收回貸款本息。
1.擔保的意義和作用。由於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在職工離休、退休或有其他情況時必須返還給職工本人,為確保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利益不受侵害,在住房公積金使用中,安全性原則成為應遵循的首要原則。在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是,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作為防範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保障貸款資金安全的一項重要措施,對於住房公積金的安全運作具有重要意義。
2. 住房貸款擔保的形式。根據《擔保法》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住房公積金貸款主要有抵押、質押、保證三種擔保形式。
a. 質押
(1)抵押的概念。質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個人在不轉移財產佔有權的情況下,將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貸款人持有抵押財產的擔保權益,當借款人不履行貸款合同時,貸款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以借款人的財產抵押,借款人為抵押人;以第三人的財產抵押的,第三人是抵押人,對貸款人的抵押權都是一樣的。
(2)住房抵押貸款。抵押是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主要擔保形式,是實踐中一般是以住房特別是所購住房為抵押物,即住房抵押貸款,這種抵押貸款有這樣的優勢:抵押物和貸款之間有直接的聯系,發生問題對抵押物容易處理,而且抵押物價值也易確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56號,1997年6月1日施行)對住房貸款抵押作了詳細規定。
b、質押
貸款質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個人將其動產或權利交貸款人佔有,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
C、保證
保證也是貸款擔保的另一種重要形式,是指保證人與貸款人約定,當借款人違約或無力歸還貸款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行為。
本頁釋義摘自建設部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國務院法制辦農林資源環保局、建設部政策法規局編寫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釋義》。
㈡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誰來承擔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九蜂巢人力資源·9HHR
㈢ 小張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的風險,由, 塞翁失馬
(1)比喻人因禍得福。(2)形容禍福無常,不能遽下定論。
㈣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受理審查權應該由誰掌握
當前,許多住房公積金運作管理機構將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的咨詢、審查權交給銀行辦理,借款申請人與運作管理機構不直接打交道。這種方式使大量繁重的貸款審查工作轉嫁給了受託銀行,大大減輕了管理機構的工作壓力,對於提高工作效率十分有益。但是,也存在著值得注意的問題。借款申請人不與住房公積金運作管理機構打交道,直接到受託銀行咨詢、辦理業務,致使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在執行上打了一定折扣。借款申請人對受託銀行的不滿意,轉化為對住房公積金運作管理機構的怨言,嚴重影響了住房公積金運作管理機構形象。同時,也引發了銀行個別工作人員、房地產開發商等相互勾結,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發生,造成了一定損失。已經判決的北京梁山案就屬此類。這一現象存在四個明顯硬傷:
一、權責不對等
作為委託貸款,其風險完全由委託人承擔,也就是說受託銀行不承擔任何風險。不同的審查者這對貸款風險的存在與大小,存在著不同的職業判斷,這與其所處的位置、個人的專業技能、所受利益的牽連有著直接關系。如果說審查是一種權力的話,那麼,承擔風險就是一種責任。這種權責分離所帶來的結果是,受託銀行只有行使的權利,沒有承擔行使權力所負有的責任;運作管理機構只有承擔風險的責任,而沒有預防和化解風險所賦予的權利。不符合權責對等的科學管理原則。
二、問題難發現
由於將審查權交給受託銀行,申請借款人與住房公積金運作管理機構不一定見面,造成貸款真正發放給誰,運作管理機構不一定清楚,其中潛藏的問題很難及時發現。有沒有銀行個別人員與開發商聯手造假,假冒他人購房資料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以節省商業項目貸款的利息負擔,住房公積金運作管理機構難以判斷。以前曾經發生過在個人毫不知情,也從未申請過任何貸款的情況下,其名下有莫名其妙的貸款、還款紀錄,個人的誠信受到嚴重侵害。所以,將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審查權直接交給銀行辦理的做法,值得商榷。
三、政策遭曲解
受託銀行作為商業性銀行,其經營宗旨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在業務經營中往往以自身利益考慮問題,工作人員雖然對住房公積金政策有所了解,甚至還很熟悉,但畢竟是受人之託,他們或許沒有住房公積金運作管理機構和其工作人員對住房公積金政策更為熟悉,更為專業。所以,在一些具體問題上,他們對政策的把握不一定很到位,在一些細節問題上不一定很准確。甚至處於某種考慮,有意無意間會曲解住房公積金政策,給住房公積金運作管理機構的社會形象帶來消極影響。
四、委託超范圍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目前作為非金融機構,將金融業務委託給銀行辦理是政策所規定的。但是,貸款的審查權不同於貸款合同的簽訂,審查權是管理過程中資金使用的初步環節,是正常的管理措施,決不是金融業務,它與簽訂貸款合同是截然不同的兩碼事,將此混同於金融業務是一種誤解。將此委託給銀行實際上已經超越了委託的范疇。因為作為運作管理機構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其分中心,其本職工作就是負責住房公積金的運作,而資金使用的審查本身就屬於運作業務范疇。把本屬於自己分內的基本工作轉嫁給他人,自己當起「甩手掌櫃」,實質是一種不負責任的做法。同時,也違反了《條例》第四章第26條的規定,屬於明顯的違規操作。
五、退房套現金
在住房公積金貸款中,一些地方已經出現了部分購房貸款者通過退房套取資金的現象,需引起注意。一般做法是,購房人先與房地產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再支付首付款,然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或商業住房貸款獲得資金,隨後再辦理退房退款。按理說在遇到退房時,房地產開發商應查明所購房屋的資金來源是現款還是貸款。如果屬於貸款,則應同時通知貸款人,撤銷該房屋的抵押手續,收回貸款。但一些貸款機構與房地產開發企業合作時,並沒有注意這一點,在合作合同中沒有與此相關的約定。造成貸款退房時開發商不告知貸款人,也不辦理已退房屋的抵押撤銷手續,由借款人繼續還貸,形成個人退房套現。如果屬於住房公積金貸款,由於利率較低,房地產開發企業或一些單位往往利用個人購房時留下的有關資料,以方便個人為名,集體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造成個人毫不知情卻有貸款在身。有些開發商隨後辦理假退房,有些乾脆直接替「借款人」按期還款,從而達到獲得較低利率的資金使用成本。這種行為意味著套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屬於違規行為。在個別地方,一些房地產開發企業借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貸款的受理權交給銀行之機,或者利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樂於集體辦理貸款的做法,名義上為了提供優質服務,代理購房人集體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實際上是盜用購房人名義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以解決企業流動資金周轉問題。
鑒於以上原因,筆者認為住房公積金運作管理部門在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中,要始終將受理審查權掌握在自己手中,堅決杜絕集體辦理貸款的做法,始終堅持面對個人發放貸款,以避免退房騙貸套現行為發生,確保資金按用途使用。
㈤ 小張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的風險,由, 鶉衣百結
用公積金貸款購房無風險。
㈥ 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由什麼承擔
公積金貸款風險由企業全體職工的公積金承擔風險,也是憑個人信用貸款,不還貸款會計入個人誠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