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夫妻離婚房子有貸款怎麼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因此,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房屋有貸款的,可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❷ 如果夫妻離婚貸款房子怎麼分配
房產只登記在了一方名下,在這種情況下,除非未登記一方有證據證明購房時有出資行為,則法院一般會判決房屋歸屬登記方名下。因此,在感情好的時候一定也要明算賬,不要以為感情好就會一直好,等到感情煙消雲散,勞燕分飛後悔就來不及。婚前雙方或一方支付首付,婚後雙方還貸,尚未取得產權證的。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時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的且雙方有爭議解決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處房屋所有權歸誰,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哪方居住使用。待到取得產權證後,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
❸ 夫妻一方把房產偷偷的拿銀行貸款,離婚協議書上寫房產歸另一方,那該怎麼辦
貌似我已經被你的一方和另外一方給繞暈了
到底是哪一方那錢出去貸款的呢,我這里姑且用假定發來吧
假如是a去貸款的,到最後房子是要過戶給a的,a只需要按時還貸款,b那一方寫一個房子無關的協議,去公證處公證即可。
假如是a去貸款的,到最後房子給b了,a和b需要去公證處,協商a給b多少錢的房子差價,處理這個問題。或者a和b協商房子還清後的歸屬問題,並且公證處公證。
反過來,如果是b去貸款了,也是一樣的。
❹ 夫妻共同貸款買房,協議離婚後由一方還貸款,如果還不上,怎麼辦
這種情況幾乎只出現在設想中!因為還沒到「還不上」前,離婚時分割財產就已經需要定下來房子的歸屬問題了!
如果他和她離婚前已經交了20萬,也就是對於房子,兩人各擁有10萬,離婚時如果他要房子,就需要先拿出10萬(具體金額還需評估市價)給她,之後才能獨立擁有房子並且償還房貸,如果這個錢都出得起,怎麼可能還不上區區房貸呢?
如果雙方都拿不出這10萬給對方,決定先暫時共同擁有房子,那就不存在後面的一方還貸款。
如果雙方都拿不出這10萬給對方,也不想共同擁有房子,就只能變賣折現後,兩人分變賣房子的錢,那就不存在後面的一方還貸款。
除非第一種情況中,他原本拿出給前妻的錢後仍然有能力還貸,但剛好就被騙錢導致傾家盪產,無力還貸!那情況就和第三種情況下差不多,變賣房子。
變賣房子能拿到多少錢呢?例如交了20萬已經交夠20%的房貸了,如果房子能賣100萬,變賣房子自己就能得20萬。
❺ 協議離婚,關於貸款房產的分配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寫明出資情況。
縱橫法律網 嚴亨春律師
❻ 夫妻離婚後房產貸款怎麼辦
1.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後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離婚時,尚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當事人可以協商辦理。如果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進行財產分割時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2.一般認為一方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一方婚前辦理按揭手續,並取得產權證,則應該屬於婚前財產。3.對於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還貸的,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仍為產權證登記人的個人財產,剩餘未還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但對首付款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出資和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4.對於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且同時有證據證明其婚前是基於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進行出資的,則雖然該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同樣的,其按揭貸款債務為共同債務。
❼ 夫妻離婚後房子貸款怎麼辦
離婚時按揭房如何處理:
(一)約定了按揭房屋歸屬的房屋如何處理
我國《婚姻法》規定了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財產歸屬有約定且約定明確,離婚時,即使雙方對按揭房屋的處理有異議,只要能舉證證明雙方約定了財產歸屬,處理這類按揭房屋都較容易,直接按雙方的約定處理即可,約定房屋是個人財產就歸個人所有,約定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就歸夫妻共同所有。
若雙方明確約定了歸一方所有的按揭房屋,另一方以自己所有的財產參與清償貸款,這並不改變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離婚處理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餘未還貸款是個人債務,對已歸還貸款中屬於另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約定了歸夫妻共同所有,即使一方實際沒有出資或出資很少,也不影響房屋權屬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
(二)按揭房屋的產權證書取得時間對認定按揭房屋權屬是否有影響
在房屋買賣交易中,涉及債權變動和物權變動兩個法律事實、涉及到債權和物權這兩種基本的民事權利,當事人訂立買賣合同即在當事人之間建立了債權債務關系,房屋所有權的移轉即在當事人之間發生了物權變動,買賣合同是房屋所有權移轉的原因,房屋所有權的移轉是買賣合同的履行結果。房屋共有權證書與所有權證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就按揭房屋而言,支付首付款、以銀行貸款支付剩餘按揭款的行為都是購房方履行房屋買賣合同的行為,購房方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時間是房屋登記即房屋產權證書上填發的時間。在離婚案件中,有幾種情形,根據取得房屋產權證的時間容易認定按揭房屋的權屬:
1、雙方在結婚前共同出資購買房屋及結婚後以一方名義或夫妻雙方名義購買房屋,以按揭方式支付房款,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房屋產權。
結婚前雙方均認可以結婚為目的,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無論在結婚時房款是否付清,只要房屋產權在結婚後取得,均為夫妻共同財產。
結婚後購買房屋,無論雙方結婚後實際為按揭房屋出資多少,只要沒有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即便是以一方名義簽訂購房合同,也可視為家事代理,認定為夫妻雙方共同購房,在離婚前取得了房屋產權,房屋即為夫妻共同財產。
這兩種情形,即使沒有辦理房屋共有權證,在房屋產權證上只登記了一方名字,在離婚時都應按夫妻共同財產來處理。
2、結婚前,夫妻一方個人出資按揭支付了全部房款,並在結婚前取得房屋產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下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一
)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的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前個人出資按揭,在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並在婚前取得以個人名義登記的房屋產權證,離婚時該房屋屬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3、結婚前,夫妻一方個人出資購買房屋,按揭支付了部分房款,結婚前取得房屋產權。此種情況同上,因取得產權證的時間在結婚前,房屋也是婚前個人財產。不論結婚後是以按揭的方式繼續以個人財產支付貸款,還是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貸款,或是部分以個人財產支付、部分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貸款,不論在離婚時,按揭款是否支付完畢,都不影響房屋權屬。離婚時房屋的所有權仍歸原購房方所有,若夫妻用共同財產還貸,只是在夫妻之間產生了債權債務關系,不改變房屋所有權的歸屬。結婚後夫妻共同支付的貸款總額應作為共同財產之一加以分割,由享有所有權的一方予以返還;離婚後未償還的貸款仍是個人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