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企業經營性貸款由個人每月還款如何做賬
企業經營性貸款由個人每月還款的賬務處理是:
1、借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短期借款或長期借款
2、每月由個人還款:
借:短期借款或長期借款
貸:其他應付款-個人
3、其他應付款是指企業在商品交易業務以外發生的應付和暫收款項。指企業除應付票據、應付賬款、應付工資、應付利潤等以外的應付、暫收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款項。
Ⅱ 公司借銀行貸款股東私人賬戶還款怎麼做賬務處理
公司借銀行貸款股東私人賬戶還款,如果之前股東在公司有個人借款:
借:銀行貸款
貸:其他應收款-股東個人借款
如果之前股東在公司沒有借款,而是由股東個人用自己的資金幫公司償還貸款:
借:銀行貸款
貸:其他應付款-股東代公司歸還銀行貸款
Ⅲ 個人跟金融公司貸款,還款時公司員工要求給私人賬號還款合法嗎
個人跟金融公司貸的款,還款時如果要求轉入私人賬號是不合法的,你也千萬不要上當,直接轉入他們的公司。免得以後說不清楚。
Ⅳ 銀行貸款用個人賬戶還款怎麼辦
那就相當於個人墊付的嘛,在其他應收款裡面擺賬。
Ⅳ 以公司名義貸款,還款為私人賬戶,可以嗎
不可以的,必須是公司賬戶還款才可以,要不然對方不會承認的
Ⅵ 公司向銀行貸款買設備能否用私人賬戶還款
就是你在哪個銀行貸款後用來還這筆貸款的賬戶,一般要求是貸款銀行本行的賬戶。
Ⅶ 個人企業貸款進私人賬戶還款怎麼做賬
您好!
根據字面意思理解:貸款沒有匯入企業賬戶,這筆款用於企業經營時,在增加資產或成本費用的同時,會產生一筆負債,計入其他應付款貸方。還款時企業首先把款項支付給還款自然人,企業賬務處理在其他應付款借方,然後還款自然人用這筆款項再去歸還銀行。
如果我理解有誤,歡迎繼續探討。
Ⅷ 公司向個人借款,如何還款
到時公司可以通過公司的銀行賬戶直接匯入這個人的賬戶
手續:1、帶上當時你們簽定的借款合同(如果沒有,請補一份吧),合同上要寫時借款時間,借款金額,還款時間,一式兩份,要加蓋公司的公章,還有個人的簽名。
2、帶上當時個人打款時的憑條復印件或原件(如果沒的話,可以用當時公司賬記收到款時的銀行的入賬單的復印件)
然後一同拿去交給當時入款的那個公司賬戶所在的銀行,可以通過開設轉賬支票,也可以通過開設現金支票,最主要是有上面的那兩樣東西才行
Ⅸ 公司向個人借款和還款流程
1、個人借款的合同簽訂
一般來說,企業所需要的款項較為巨大,所以企業向個人借款,不能像平日里打個借條就可以順利完成的。為了明確債權債務關系和方便審查,合同簽訂是必不可少的一個流程。
合同簽訂需要嚴謹,除了明確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外,借款合同中還必須註明借款的用途必須是用於公司正常經營。只有這樣才能體現企業與個人借貸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這也是利息費用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最基本前提。
2、個人借款的合法性
《關於審理借貸案件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也就是說,在國家規定范圍內,個人借款是可以適當提高利率的。這也變相的說明了國家對於企業向個人借款的情況,是給予支持的。
3、個人借款的稅務問題
只要是取得收益,必然避免不了納稅問題。《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借款所獲得的利息,應當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這就說明了個人借款給非金融企業,其取得的利息性收入,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4、個人借款的賬務處理
一旦企業向個人進行融資,企業需要將之確認為債務。在這里需要注意一點,我們所說的「短期借款」和「長期借款」,主要是指企業向金融機構融資才用到的科目。而企業向個人融資,我們一般記為「其他應付款」,以此來處理。一般情況下,整個賬務分為三部分:
(1)企業向個人借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個人借款
(2)企業向個人還款時:
借:其他應付款——個人借款
貸:銀行存款
(3)這里需要注意一下,企業向借款人支付利息時,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其處理為:
借:財務費用——借款利息
貸:銀行存款
其他應付款——代扣個稅
(9)公司貸款個人賬戶還款擴展閱讀:
公司與老闆個人借款的,公司與老闆之間形式了債務關系,公司應該以其資產償還老闆的借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案例示範
案例一:公司法人以個人名義借款,所借款項未用於公司經營,公司無需擔責。
劉某是A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於2016年12月10日向王某借款100萬元,並簽訂了書面借款合同。借款於2017年12月9日到期後,劉某未履行還款義務,王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劉某和A公司承擔還款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雖是A公司的法人,但王某並無任何證據證明劉某是以A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借款,所借款項也並未用於公司的任何經營活動,因此該債務是劉某的個人債務,與A公司無關。故,法院最終判決A公司無需承擔還款責任。
案例二:公司法人以個人名義借款,所借款項用於公司經營,公司和法人需共同擔責。
李某是B咨詢有限公司的負責人,擔任總經理職務。2016年11月25日,李某以個人名義和蔡某簽訂書面借款合同,約定李某為公司資金周轉需要向蔡某借款100萬元,借款期限一年。當天,蔡某按照李某要求將借款轉入B公司的銀行賬戶。
借款期滿後,李某未向蔡某履行還款義務,蔡某遂將李某和B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擔還款責任。庭審中,B公司辯稱該借款系李某個人債務,與B公司無關。
法院認為:結合雙方簽署的借款合同中關於借款用途的說明「因資金周轉需要」、蔡某當天借款轉入B公司賬戶等因素綜合考慮,借款合同雖以李某個人名義,但李某系公司總經理、所借款項用於公司的經營,故B公司的辯稱缺乏依據。故最終判決:李某和B公司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例: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是特殊的「主體」,若以個人名義簽署借款合同,並非所有的債務均與公司無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於企業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由此看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以個人名義向他人借款,所借款項的用途十分關鍵,一旦用於公司的生產經營,那麼公司將很可能需要和法人共同承擔責任。
就目前的實踐來說,常有公司法人或負責人為公司的發展而到處借款的案例,對於公司而言,在一定程度上管理或限制好這類「特殊主體「就顯得尤為重要。相反,對於出借人而言,一旦涉及公司法人的借款糾紛,如何確定具有還款義務的主體對於保障自己的利益至關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