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婚內夫妻一方單獨商業貸款,算共同負債嗎
婚內夫妻一方單獨商業貸款,另一方不同意的話,也貸不了款呀
『貳』 個人信用貸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如果是婚後,任何一方貸款都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兩個人共同還債的。
『叄』 夫妻一起貸款買房,一方徵信記錄不是很好,就是負債有一點高。
夫妻一起貸款買房,一方徵信記錄不是很好,就是負債有一點高,只要二人正常收入的50%大於每月還貸金額就可以了。
『肆』 夫妻一方貸款算不算共同債務
夫妻在離婚上訴期間一方的貸款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關鍵要看所貸款項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支出。舉證責任由貸款一方承擔。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負的債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可以看出,對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第三方發生的債務,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精神,即使當事人的離婚協議對債務作出約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雖然約定其共同債務只由一方承擔,但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對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所欠債務未用於夫妻共同說的,一般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伍』 夫妻雙方有一方信用卡負債高 影響另一方房貸申請嗎
會。按照已婚人士辦理買房貸款的話,銀行是需要貸款人同時提供夫妻雙方的徵信報告,要是雙方當中有一方個人徵信報告出現不良記錄,那麼房貸申請都將會受到影響。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產生的債務由夫妻共同承擔。夫妻雙方在法律上是一個經濟實體,商業銀行在考察個人信用狀況以決定是否發放貸款時,要同時考察貸款申請人本人及其配偶的信用狀況。因此,一個家庭良好的信用,也需要夫妻雙方共同維護。
要是以夫妻雙方一方徵信沒有問題,並以此名義申請房貸也是極大可能會被拒貸。因為你的配偶要是有過信用卡逾期等情況,銀行就會懷疑你的家庭還款能力以及信用程度,申請房貸自然也就可能會被拒貸。若是夫妻雙方有一方有「連三累六」的逾期記錄,那麼房貸就一定會被拒貸,另外存在累計六次逾期還款記錄同樣也是會被拒貸。
所以在辦理房貸的時候,不僅僅要考慮到個人的徵信記錄是否良好,夫妻另一方的徵信情況也要考慮在內,因為銀行調查貸款人的徵信記錄是以家庭為單位的。
『陸』 貸款單位信貸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個人信貸一般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如果貸款人能夠提交相關證據,用於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該個人信貸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柒』 老公貨款夫妻雙方簽字,老婆徵信會不會也顯示負債
這個是肯定的,只要是雙方人簽的字,雙方的徵信都會顯示負債情況,只要一方負債比較高,貨款很難通過。
『捌』 男方去銀行貸款這筆錢也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男方去銀行貸款,這筆貸款是夫妻共同債務,因為一般情況下,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都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到銀行貸款,用於個人,或者非法用途的可能性不大,只能是用於家庭生活,所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