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房主和貸款人是同一個人嗎
這個很說不好的,如果是貸款人借錢給房主呢? 但是一般情況下,房主就是貸款人。
B. 買房貸款人和房主可以不是同一個人嗎
你是產權人,父母是共有人,貸款是父親或者母親的名字(具體看徵信和個人銀行流水),父母作為共同還款人,這種操作應該可以的,具體的問銀行吖
C. 房貸人一定是房主嗎
回答如下:
我估計是你為了今後還要買房時,你可按「首套房」政策購房貸款。
根據目前的購房、貸款政策,退休人員房貸的年限最多是5年(從退休之年起算),這套房需貸款的年限是20年,所以你母親肯定是不能作為主貸人了,也就是說以你母親一個人的名義是不能貸款的。
你可以作為主貸人貸款,但主貸人的名字是必須要寫進房產證的。
你如果是為了你今後貸款時按首套房,那真的沒有什麼好辦法;如果你是為了讓你母親對這套房佔有權益,可以你為主貸人,你母親為副貸人(共同還款人),兩人的名字都寫入貸款合同,將來辦出來的產證也是你們兩人的名字,你與你母親各占該房子權益的50%。
另外,目前貸款的年限為:1年——30年,具體要看房子的總價、首付多少、借款人的還款能力等來確定,主要是借款人的還款能力,還款能力強的年數可貸少一些(總利息少),還款能力弱的需貸的年數要長一些(總利息多)。
以上回答僅供你參考。
D. 房貸和房主必須一人嗎
主貸人是必須是房主的,一般的情況是,單人的名字上房產證,那麼單人是房主又是主貸人。
E. 房屋貸款.貸款人和房屋戶主可以不是一個人嗎
不可以的。 房屋抵押貸款,貸款人必須為房產證上面的主人。而且貸款未還清之前不得變更房屋戶主。
F. 貸款買房,房主可以和貸款人不是同一人嗎
不可以的。
辦理條件
1、貸款用途:用於支持個人購買住房以及循環使用貸款。
2、貸款對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在中國大陸有居留權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港澳台自然人,在中國大陸境內有居留權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外國人。
3、貸款條件:
(1)有合法的身份;
(2)有穩定的經濟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
(3)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
(4)以新購住房作最高額抵押的,須具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房齡在10年以內,且備有或已付不少於所購住房全部價款30%的首付款;
(5)已購且辦理了住房抵押貸款的,原住房抵押貸款已還款一年以上,貸款余額小於抵押住房價值的60%,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房齡在10年以內;
(6)能夠提供貸款行認可的有效擔保;
(7)貸款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4、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所購住房價格的70%;
5、貸款期限:一般最長為30年。以新購住房作最高額抵押的,有效期間起始日為《個人住房借款合同》簽訂日的前一日;將原在建設銀行的住房抵押貸款轉為最高額抵押貸款的,有效期間起始日為原住房抵押貸款發放日的前一日;
6、貸款利率:貸款利率同個人住房貸款利率。
(6)貸款人和房主不是一個人擴展閱讀:
房屋條件
房屋的產權要明晰,符合國家規定的上市交易的條件,可進入房地產市場流通,未做任何其他抵押;房齡(從房屋竣工日起計算)+貸款年限不超過40年。
所抵押房屋未列入當地城市改造拆遷規劃,並有房產部門、土地管理部門核發的房產證和土地證;抵押物所有人可以是借款人本人或他人。
以他人所有的房產做抵押的,抵押人必須出具同意借款人以其房產作為抵押申請貸款的書面承諾,並要求抵押人及其配偶或其他房產共有權人簽字。
抵押形式
抵押貸款又分最高限額抵押與傳統抵押形式兩種,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是有別於傳統抵押制度的新抵押制度,它與傳統抵押制度相比,區別在於:
(1)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為不確定債權;
(2)最高限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通常為將來的債權;
(3)最高限額抵押必須預定最高限額外負擔;
(4)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主債權的轉移而轉移。最高限額抵押權雖然比傳統抵押權的更具有獨立性,但最高額抵押權仍屬擔保物,其設立方式,效力與傳統抵押權並無本質區別。
G. 父母給子女買房,按揭還款人和戶主不是同一個人可以嗎
這個情況需要看當初買房時所有權人的出資情況。
如果你們家庭購房用子女貸款是可以的,但是所有權必須為你和你的父母。這樣銀行才可以操作放款。
和戶主無關,房產證可以是你的名字,但是你的父母要有共有權。
如果他們沒有共有權,你個人沒有還款能力,銀行無法發放貸款。
H. 房子貸款人跟房產證上人可不可以不是同一個人
貸款人可以和戶主不一致。
這是完全不同的兩個系統,只要你達到購房條件和良好徵信,就可以申請房屋抵押貸款。
戶主是只要達到成年人的法律要求就可以留名 戶口本上做戶主,由家庭成員商議決定即可無關其他官方條件限制。
房屋所有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房地產他項權利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貸款人是指在貸款活動中運用信貸資金或自由資金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
根據《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轉讓、變賣、饋贈。
第二十條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抵押合同終止後,當事人應按合同的約定,解除設定的抵押權。以房地產作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權時,應到原登記部門辦理抵押注銷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質押)時,應有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保證人是法人的,必須具有代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銀行開立有存款帳戶。
保證人為自然人的,必須有固定經濟來源,具有足夠代償能力,並且在貸款銀行存有一定數額的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