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夫妻一方貸款,銀行要求另一方出具共同還款聲明或承諾書,有依據嗎
有依據的,銀行這是要求有一個共同還款人,但也不一定要夫妻。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在同一個戶口下的直系親屬。
共同還款人具體介紹如下:
1.共同還款人是指在借款人無力償還銀行本息時的第二還款人,只有債務沒有權利,是主債務人之一。
2.共同還款人一般是借款人同戶口下的直屬親戚,如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或有經濟來往公司和公司法人的股東們等……與擔保人相似但又不同於擔保人。它可以在不經過法律訴訟在借款人無力償還銀行債務時直接要求共同還款人履行還償借款人銀行債務的義務。
3.一般共同還款人是在銀行認為借款人的還款能力不足、存在無法按時足量還款的可能性,因此要求借款人找共同還款人。
4.共同還款人雖然可能還了款,但並不一定享受房屋的所有權(需要房產證上有名字才能享受房屋的所有權)。
㈡ 夫妻共同債務是如何確認的
答:夫妻共同簽名或者事後追認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以及為家庭生活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㈢ 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
1、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2、原則上這是夫妻共同債務,不論誰買的車,債主有權把夫妻倆一起當被告,要求承擔連帶責任,哪怕起訴時已經離婚,仍然是連帶責任。哪怕在離婚時你們協議約定由你老公承擔這筆債務,仍然不能對抗債主,夫妻倆對外仍是連帶責任。
3、注意前面說的司法解釋有兩個例外,第一是你老公買車按揭時在合同里寫清楚這是他個人債務與你無關;第二是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㈣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規定
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對夫妻債務的規定如下:
1、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2、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債權人主張夫妻一方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應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十九條規定,結合當事人之間關系及其到庭情況、借貸金額、債權憑證、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債務是否發生。防止違反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僅憑借條、借據等債權憑證就認定存在債務的簡單做法。
在當事人舉證基礎上,要注意依職權查明舉債一方作出有悖常理的自認的真實性。對夫妻一方主動申請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的,應當結合案件基礎事實重點審查調解協議是否損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對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案件,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要求,注重審查基礎法律關系的真實性。
㈤ 怎麼證明借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沒有特別證明所有債務都是共同債務呀,幹嘛要證明。
㈥ 怎麼證明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無論是民間借貸案件的債權人,還是離婚案件中的夫妻一方當事人,都無需證明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這種證明責任,或者說舉證責任是在不同意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也就是說,夫妻任何一方當事人認為不是共同債務的,必須舉證證明。
因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夫妻任何一方的債務先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另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就不是共同債務;如果不能證明,就是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㈦ 夫妻共同債務如何確定
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所以二人各得1/2。
當女方去世後,如果沒有子女,那麼男方和女方父母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平分女方的房產。
這樣,該房產的2/3歸男方,1/6歸女方母親,1/6歸女方父親。
如果男方的借款是個人債務,不算共同債務,但房屋按揭是共同債務,應由繼承人承擔。
如果女方父母放棄繼承房產,那他們不需償還。否則,每人需補償男方該債務的1/6。如果男方放棄繼承,那女方父母共將得到1/2的房產,也就必須補償男方該債務的1/2。
無論男方是否放棄繼承,這20萬的債務都必須由他償還。
如果男方放棄繼承房產,那他只需償還剩餘按揭的1/2。如果他不放棄,那他須償還2/3。
如果房子全歸男方,剩餘按揭全由男方償還。
㈧ 夫妻共同債務應如何認定
1.關於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的分析。與本案直接相關的規定,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該條一直是審判中的重點與難點。本著「對法律的理解還是先要回到法律」,堅持對司法解釋的理解應當符合、遵循法律規定的本身意旨,通過回溯至婚姻法第四十一條,分析並認定夫妻共同生活應是夫妻共同債務的本質屬性,是實質性要素。同時,結合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如果個人婚前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生活的,配偶應承擔連帶責任」,更進一步反向論證、強調了夫妻共同生活的本質性。基於此,認定夫妻共同生活應是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實質要素,而婚姻存續期只是簡便的外在判斷形式,不能被簡單化為唯一標准。
2.對婚內狀況審查的事實與證據分析。涉及婚姻關系、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實查明往往難點重重。在該類案件中,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等言辭證據較易形成且比較關鍵,需要注重對證據的綜合考量,檢驗證據之間的協調性。對於書證等「實在」證據的缺乏,不能簡單的以舉證責任推定案件事實。本案審理中,對當事人陳述以及親友證人證言,採取隔離詢問、進行細節盤查,同時考慮到密切親友參與協調家庭矛盾的客觀合理性,在案情、證據、事實協調性的基礎上,對這些言辭證據進行慎重、周全的鑒別與取捨,最終得出穩妥的事實認定結論。總的來說,案件中的法律真實,應當是以追求客觀真實為主旨。在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中,應當盡力使定案事實與客觀真相相符合.
3.關於債權人與舉債人配偶的利益平衡。夫妻共同債務是以舉債人為介連接著債權人與舉債人配偶,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實質上也是對二者權益的權衡與取捨,有時更是此消彼長、難以定奪。在司法審判中需要兼顧各方利益。婚姻法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多角度、多層次,每一項規定都發揮著特有的功能,需要全盤把握,才能做到不偏不倚。同時,隨著經濟發展,個人在社會中的獨立性增強,婚姻中的身份依附關系相對減弱,亦需要注意配偶的獨立人格性及婚姻生活的實際狀況。審理中,對於法律適用或是事實查明,都務必做到論證充分、有理有據,切不能因涉案非直接婚內糾紛而有所放鬆或忽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