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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房只寫父母名字貸款

發布時間:2021-11-18 20:39:42

『壹』 父母婚前為自己買的房子付了首付,用的我的公積金,但是父母還銀行貸款,房產證是我的名字,以後結婚房子

問:父母婚前為自己買的房子付了首付,用的我的公積金,但是父母還銀行貸款,房產證是我的名字,以後結婚房子屬於我個人的還是夫妻雙方的,怎麼規避這個問題,父母打款給我賬戶還貸款的銀行流水可以作為房子是我個人房產的依據嗎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你好,一、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處理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婚後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有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如離婚後沒有住處,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由於我國住房制度多樣化,住房權屬狀態也是多樣化的,具體需要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1、離婚時已經取得產權的房屋 第一,對於私房和具備產權證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產權證頒發的時間來界定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按照民法物權原理和我國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況下房屋權屬登記是房屋所有權取得的必經程序。只有辦理了產權登記或過戶手續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權。因此對於在離婚案件中涉及的此類問題,如果訴爭的房屋是結婚登記後取得所有權的,應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所有權的,應認定為個人財產而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該房屋為共同所有。由於公房使用權可通過承租權轉讓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換價值,在離婚分割該房屋時,可區分下列情形處理: 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於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後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由於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無法體現出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則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可不考慮原公房使用權交換價值的單獨歸屬。 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個人財產支付對價取得的,婚後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應當將取得原公房使用權時所支付對價部分,確定為當時承租的夫或妻一方個人所有,產權房的剩餘價值按共同財產分割。 c.對於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可參考《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定,推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時可直接將產權房按共同財產分割處理。雖然是以夫妻一方名義購買,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財產而是以一方父母財產購買,產權證系夫妻雙方的名字,仍應為共同財產,只是在財產分割時,酌情考慮財產來源因素。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後以一方名義而非夫妻名義購買成為了公房,且購買的出資來自該方父母,應為一方所有的財產。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雖然以夫妻共同財產購置,但產權證上不僅有夫妻一方或雙方名字,還有一方父母名字,該房為家庭共有財產。 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仍為其個人財產,按揭貸款為其個人債務。婚後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並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2、離婚時尚未取得完全產權的房屋 指離婚時夫妻雙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權只是部分產權,不是完全產權,主要指夫妻雙方根據福利政策以標准價購買的公有房屋。部分產權房屋是國家歷次房改政策的產物,其突出特點為部分產權處分受到限制。根據國務院1991年6月發布的《關於繼續穩妥地進行城鎮住房改革通知》,其特點集中表現為: 第一、房屋必須在購買五年後才能出售; 第二、出售時原補貼單位有優先購買權; 第三、售房所得按照國家、單位、個人所佔比例進行分配。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後購買的但沒有取得產權證的公房。由於這類房屋涉及我國特殊的住房政策,又涉及職工單位的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在實務分割中存在一定的障礙。這種離婚時雙方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情形,如果當事人有爭議且協商不成,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處理,即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 3、離婚時尚未取得產權的房屋 指離婚時夫妻雙方對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權。婚姻存續期間已經簽訂買賣合同,但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如果夫妻雙方作為買受人沒有交清全部購房款而沒有取得產權證,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處理,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已經支付了全部房價款,房屋所有權法律關系比較清晰,只需完善權屬登記手續,人民法院可將以下情況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房屋權屬、分割、補償問題予以處理: 第一、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無論是以夫或妻的名義還是夫妻共同名義; 第二、在婚前以夫妻雙方的名義購買; 第三、在婚前以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購買,屬於婚前共同財產,財產性質存續到婚後仍為夫妻共同財產。 4、在處理夫妻房屋分割的司法實踐中還要特別注意房屋中有父母出資的情況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定,父母為子女結婚購房的出資,應認定為贈與。即在父母實際出資時,其具體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從社會常理出發推定為贈與。若當事人有在離婚訴訟前形成的證據證明其與出資人之間形成的是借貸關系的,則不適用該條規定。需要強調的是,離婚訴訟中父母作出不是贈與意思表示的陳述或證明,尚不足以排除贈與的推定。人民法院在審查借貸關系是否存在時,除了審查當事人提供的出資協議或借條等是否真實,還要以資金為線索,追查出資及其性質是否真實。對於夫妻婚後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產權證登記在出資者自己子女名下的,從常理出發,可認定是明確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部分出資應認定為個人所有;若產權證登記在出資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當事人能證明父母出資時有書面約定或聲明明確出資者表示向一方贈與的,一般宜認定向雙方贈與,該部分出資為夫妻共同所有。舉例說明:甲男與乙女結婚,婚後男方父母出資購房,產權證記載甲一人名下,男方父母出資應認定為贈與甲一人所有;甲男與乙女結婚,婚後男方父母出資購房,產權證記載於乙一人名下,若乙不能證明出資為對其一人的贈與,男方父母出資應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甲男與乙女結婚,婚後男方父母出資購房,產權記載甲乙二人名下,該出資應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實踐中父母除了出資為子女購房,還可能為子女出資購買其他物品,同樣可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的精神作出相應的歸屬認定。

『貳』 西安公積金貸款買房 合同上能寫父母的名字嗎

近日趙先生在購房過程中有些苦惱,他原本想在購房合同上寫上父母的名字,但申請公積金貸款時被告知,只能寫夫妻雙方或個人的名字,不能寫父母的名字。

據悉趙先生情況如下:之前他在西安某樓盤看了一套房子,想用公積金貸款,銷售人員說購房合同只能寫他本人的名字或者他和配偶的名字,對此他很納悶,但目前未婚,想加上父母的名字,想問到底可不可以?

那麼使用公積金貸款買房,購房合同上到底能寫幾個人的名字呢?

對此西安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員說道,如果趙先生想做公積金貸款,購房合同上的確只能寫夫妻雙方的名字,不能寫父母的名字。

根據我市現行的公積金貸款政策(即《西安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借款人在申請公積金貸款時需要向公積金中心或受委託銀行提出申請,填寫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表並如實提供下列資料:(一)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原件及復印件;(二)借款人婚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三)合法的購房合同、協議原件;(四)購房首付款憑證及復印件;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費用的資金證明;(五)借款人具有穩定收入和償還貸款能力的證明;(六)借款人徵信報告;(七)借款人及配偶印章;(八)其他相關資料。

若申請人以上資料提交後,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給出審批結果,同時銀行會根據你的公積金繳存基數以及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等決定你的貸款額度,等到公積金貸款審批通過後,辦理一個貸款銀行的銀行卡,按照自己意願選擇還貸年限、還貸方式,就順利完成公積金貸款了。若要選擇 「公積金沖還貸」,只需要在貸款系統中選擇「公積金沖還貸」,即可開通此功能,以後公積金會逐月自動扣劃用於還貸。

延伸閱讀:公積金貸款買房 五大誤區要注意

誤區一:公積金賬戶余額做購房首付

很多人都認為既然公積金是職工購房福利政策那麼理所當然的可以用來支付購房首付,其實不然,因為公積金是先使用後才可以提取的,即購房人只有在購房後提供購房相關的證明材料才可以辦理提取手續。

誤區二:子女使用父母的公積金貸款

子女不可以使用父母的公積金來貸款買房,因為父母與子女間的公積金是不能夠互相使用的。在住房公積金購房申貸問題上,則視為兩戶人,子女和父母之間是單獨分開的,即兩個家庭。

誤區三:裝修房子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僅用於職工購買(含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維修費用超過房屋造價30%以上)自住住房時可以提取。裝修不在住房公積金提取范圍內,因此裝修提取住房公積金是不行的。

誤區四:北京公積金貸款額超出上限

公積金貸款與商業貸款存在很大區別,即不能單純的依據房產評估值來計算貸款額,需要根據借款人收入、繳存額和繳存比例來計算,且不能超出公積金貸款最高上限。

誤區五:提取總額可以超過房款總額

公積金的提取總額不能超過房款總額,比如,貸款購買的房屋總價為30萬元,而他的公積金存儲余額有40萬元,他只能提取30萬元的公積金,剩餘的10萬元公積金不能提取。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03-22,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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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夫妻出錢購置父母單位福利房,房產證寫的父母名字出現糾紛怎麼解決

這個問題只能通過律師解答,我給你說的再好,沒有現實中去解決

『肆』 結婚後用公積金貸款給父母買房,父母付首付,房子寫我的名字,這套房子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了也是財產分割,除非去做財產公證,那離婚後就屬於你個人財產。

『伍』 婚後貸款買房只寫一個人的名字房屋所有權證共有一欄寫的單獨所有,因

1、只要證明是婚後買房,即使你沒有出一分錢,即使房產證沒有你的名字,房子也是一人一半。
2、當然,如果有每月還貸的賬單(銀行可列印)更好。(只要是夫妻任何一方的賬戶)
3、涉及大額的財產分割,建議請律師。

『陸』 父母買單位集資房時,寫了共有人是我,貸款時也寫了我的名字。已還清貸款,我還能再申請福利房嗎。

在買房算第二套房,因為銀行有貸款記錄.

『柒』 父母以我的名字公積金貸款買房,不用我還一分錢,算不算共有財產

關鍵是房子主人和公積金貸款人都是你。
不讓房子成為夫妻共同財產。把買房子的所有銀行轉賬記錄保存下來,讓你妻子簽個備忘錄。有公正最好。
但這樣做就有些生分了。

『捌』 以父親的名義購買父親單位的福利房。因父親年齡大了,銀行不讓貸款,可以由我來貸款並負責還款嗎

這個當然是可以的,只要符合銀行的貸款政策,就可以申請貸款。
你可以在房屋登記上想辦法,比如說加名字之類的。

『玖』 我母親再婚,現在這個父親單位要分福利房,房子只能寫這個父親的名字,那麼他要是不在了,我有權利繼承這

和你一般是沒有關系的
你母親作為配偶是有繼承權的,他女兒也是。
但具體還得看房子的具體屬性,多半是屬於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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