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夫妻分居三年男方貸款買車買房子貸的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夫妻分居三年,男方貸款買車買房子,如果夫妻二人共同享有對著一切的房產和車產的管理權,那麼就屬於二人的共同債務。
② 結婚後用妻子的名義貸款買車 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沒有特殊約定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③ 老公以公司名義買車,貸款算不算婚後共同債務
屬於共同債務,但是車也是共同財產!
婚姻存續期間發生的債務一般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④ 夫妻一方貸款算不算共同債務
夫妻在離婚上訴期間一方的貸款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關鍵要看所貸款項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支出。舉證責任由貸款一方承擔。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負的債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可以看出,對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第三方發生的債務,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精神,即使當事人的離婚協議對債務作出約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雖然約定其共同債務只由一方承擔,但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對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所欠債務未用於夫妻共同說的,一般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⑤ 婚後貸款買車離婚如何分割
是婚後貸款買車,那就要夫妻雙方互相平分債務或分財產。是婚後貸款買車,那就要夫妻雙方互相平分債務或分財產。是婚後貸款買車,那就要夫妻雙方互相平分債務或分財產。
⑥ 夫妻一方貸款買車,另一方不知情,是否屬於共同債務
有可能屬於共同債務,但是具體要看一下貸款合同;
建議這種情況,問問專業的法律人士,去律伴試試吧。
⑦ 婚後貸款買車屬於共同財產嗎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⑧ 分居後一方借款買車算夫妻財產嗎
第一種情況:屬於夫妻共同財產。1、夫妻事實上共同使用,即用於夫妻共同生活。2、夫妻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種情況: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約定為一方個人財產,並且實際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問題關鍵在於,共同財產就決定借款是共同債務。如果准備離婚應該立刻協議說明或者主張訴訟。《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婚姻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的規定,如下情形應按個人債務處理,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一)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四)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確定為個人債務的,債權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償還。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判斷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應以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為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