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何購買夫妻共同貸款的房子離婚時怎麼處理
夫妻共同貸款買房離婚了的辦法:應當認定該房產為夫妻共同所有,由雙方協議分割。如協議不成的,可以起訴,由法院按照房產的具體情況,根據有利於子女、無過錯方利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② 夫妻共同剛貸款的房子,離婚了法院會怎麼判如果房子判給一方,另一
一般是先判給弱勢的女方,如果是夫妻雙方共同協商,法院會遵守雙方的意見。如果是另一方無法賠償,法院會執法的。
③ 夫妻共同貸款的房子離婚後如何處理
夫妻共同貸款買的房子是屬於夫妻共有產權房,所以離婚以後房子平分,也就是說,房子賣多少錢平分,如果一方要求要房子,那麼就按市場價分一半房款給另一方。
④ 最高院法官:離婚案件中按揭房屋如何認定和處理
你好,《婚姻法解釋三》第10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39第1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一方進行補償。」對於該條文,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
1.
對於一方婚前簽訂購房合同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按揭貸款,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完全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或者一方個人婚前財產均是不妥的。此類房屋的購置資金由以下兩個或三個部分組成:一是購房者於婚前購房時用個人財產交納的首付款以及婚前償還的貸款;二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貸款;三是離婚時如果貸款尚未還清,離婚後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繼續用個人財產償還的貸款。因此,此類房屋是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後共同財產的混合體。人民法院在離婚案件中判決分割此類房產時,既要保護個人婚前財產權益,也要按照照顧子女與女方權益的原則公平地分割雙方共同還貸形成的夫妻共有的財產權益。
2.
對於「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一般只需從還貸的時間上進行判斷,只要是處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可認定為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而無須區分還貸的金錢來源於夫妻中哪一方的收入。當然,如果夫妻之間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或者對房屋還貸問題另有約定,自當區別對待。
3.由於此不動產中有夫妻共同財產的成分,因此在離婚分割房屋時,應首先由當事人協議解決,協商不成的才能進行判決。
4.
司法解釋只是提供給人民法院針對特殊不動產進行分割時的一種方法,因此在表述上採用「可以」字樣,該分割方法不是絕對的,不能機械地理解只能採取此一種方法分割房屋,而排除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將房屋判歸非產權登記一方所有的可能性。
例如,雙方當事人結婚時間較長,夫妻共同還貸的款項在房款中所佔比例遠遠高出購房者支付的首付款比例,而非購房者一方有能力支付尚未償還的貸款,則法院仍可根據案件情況將房屋判歸婚前購房者的配偶所有,令其向對方支付相應補償並承擔繼續還款的義務。再如,婚前購房的一方當事人因某種原因經濟狀況發生變化,離婚時不具備繼續償還貸款的能力,另一方當事人具備此能力,並願意承擔繼續還款義務的,法院仍可將房屋判歸另一方當事人所有。
5.
判決取得產權的一方向另一方補償時需考慮房屋的增值,而不能僅給付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共同還貸所支付的款項的一半。具體操作上,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對房屋市值達成共識,如協商不成,可以在離婚時首先對房屋的市值進行評估。
6.
在特殊情況下,如果房屋判歸支付首付款按揭購房者的配偶所有,如果尚有未歸還的貸款,判決時原則上應將還貸義務與房屋所有權同歸於配偶一方,因為按揭貸款是以房屋為抵押物的,如果失去房屋所有權的一方事後拒絕還款,銀行將會拍賣房屋優先受償,配偶一方對此無法控制,仍可能失去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