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貴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的繳 存
第八條 單位及其職工應當逐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由職工所在單位負責辦理相關繳存手續。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第九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資料,到市公積金中心辦理單位及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的相關手續。
第十條 單位發生合並、分立、撤銷、破產、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時,欠繳或者少繳的住房公積金,應當列入勞動債權清償,無力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主體。
第十一條 新參加工作或者調動工作的職工,單位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調出單位應當自調出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資料到市公積金中心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調動工作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十二條 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以及職工姓名、身份證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資料到市公積金中心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資料到市公積金中心辦理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四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但新參加工作和調動工作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五條 市、區(縣、市)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規范津補貼後的行政單位(含參公事業單位)職工,按照工改後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以及規定的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合並計算;
(二)實行績效工資的事業單位職工,按照工改後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合並計算;
(三)未實行績效工資的事業單位職工,按照工改後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以及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合並計算;
(四)企業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包括基礎工資、工齡工資、效益工資、計時工資、津貼和補貼、各種獎金和加班工資。
第十六條 市公積金中心每年應當根據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最低工資標准,確定本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下限標准,並向社會公布。
外地駐本市的單位,可按其上級主管單位的同一標准執行。
第十七條 職工和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根據經濟發展狀況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由市公積金管委會擬訂,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後,可以向市公積金中心提出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申請,市公積金中心依照市公積金管委會的授權審批後執行,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部分。
第十九條 單位和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及其按規定結算的利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免交個人所得稅。
第二十條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有關規定列支。
財政部門在預算中列支的,應當按月、足額撥付住房公積金款項。
② 在貴陽住房商業貸款轉成公積金貸款怎樣辦理
攜帶以下材料到貴陽住房公積金大廳辦理即可。
1、《貴陽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表》,有共同購房人的需填寫《貴陽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表(補充資料)》;
2、借款人及配偶(共有人及配偶)戶口簿或戶籍證明原件;
3、借款人及配偶(共有人及配偶)居民身份證原件;
4、借款人及配偶(共有人及配偶)婚姻關系或婚姻狀況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未婚或離異的需填寫未婚或未再婚聲明書;
5、借款人配偶屬省直部門的需提供省公積金繳存證明;
6、人民銀行個人徵信系統查詢授權書及個人信用報告;
7、《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收款人銀行開戶情況證明》;
8、住房公積金繳存開戶時間不足12個月的申請人,還需提供近6個月的社保繳納證明材料;
9、原商業貸款借款合同;
10、原商業貸款余額清單(須有最近6個月的還款情況和本月貸款余額)原件及復印件(一式二份);
11、《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完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12、須原商業貸款銀行同意其提前結清貸款,並符合辦理抵押變更的條件。
注意事項
1、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無需承擔房屋抵押登記、注銷房屋抵押登記相關費用及由此產生的代辦費。
2、申請「置合貸」、「商轉公」貸款的職工,無需向原商業貸款銀行支付公積金貸款部分的提前還款違約金。
3、由置業擔保公司受理擔保的貸款,不再向貸款職工收取擔保費、審查費、按揭服務費。
③ 貴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的貸 款
第二十五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二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購房首付比例、貸款最長年限、最高貸款額度按照國家規定和市公積金管委會的決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規定期限;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具備償還貸款本息能力;
(四)信用記錄良好;
(五)有符合法律規定及擔保條件的購房合同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六)購房首付款不得低於按照規定計算的應付款額;
(七)市公積金管委會確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八條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應當如實向市公積金中心提交經所在單位核實的貸款申請表及貸款所需的相關資料。
市公積金中心自受理貸款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予貸款的決定。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不準予貸款的,應當退回申請資料並說明原因。
第二十九條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風險防範機制,完善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貸後管理等制度,有效防範貸款風險。
第三十條 借款人提前償還部分或者一次性提前償還全部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依照借款合同約定,受委託銀行不得收取借款人的違約金。
第三十一條 受委託銀行和經市公積金中心批准承辦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的擔保機構(以下簡稱「擔保機構」),應當按照委託合同約定的義務,做好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受理、發放、回收及逾期催收工作。
第三十二條 市公積金中心、受委託銀行、擔保機構應當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提供便利服務,不得以各種理由阻止或者變相阻止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三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時,不得阻止購房職工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或者增加不利條件、實行不同銷售價格。
④ 貴陽公積金貸款申請條件是怎樣的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需提供的資料有:貴陽市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申請表;借款人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借款人所在單位出具的有關借款人的職業及經濟收入情況證明;符合法律規定的購房合同、協議或其他批准文件原件及復印件。購買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需提供《貴陽市商品房屋預售許可證》和《貴陽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表》復印件(復印件須加蓋售房單位公章);購買普通自住住房全部價款30%以上的首期付款憑證原件及復印件;抵押物或質物清單、權屬證明以及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有權部門出具的抵押物估價證明,保證人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文件和保證人的資信證明;貴陽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或資料。
⑤ 貴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的提取使用
第二十一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使用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房改房補交土地收益金或者經濟適用房補交土地出讓金的;
(三)償還個人購房貸款本息的;
(四)離休、退休的;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女性滿45歲、男性滿50歲的;
(八)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滿1年或者轉入集中封存戶滿1年以上(含1年),又未建立新的勞動關系的;
(九)非本市戶籍並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一)承租自住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資收入一定比例的;
(十二)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有特殊疾病的;
(十三)遭遇重大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十四)經市公積金中心同意提取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 第(四)項至第(九)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根據民政部門的需要,提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三條 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應當向市公積金中心提交經所在單位核實的提取申請表,以及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規定情形的有關資料及由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職工所提交的資料應當真實有效。
第二十四條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自受理提取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符合條件的,辦理提取手續;對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相關資料並說明理由。
⑥ 貴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的介紹
《貴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是2011年9月19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的法律條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⑦ 貴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財政、審計、人民銀行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和使用實施監督檢查,市公積金中心及受委託銀行應當接受並配合其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用於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市公積金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保障性住房的補充資金。
第三十六條 各繳存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賬戶設立、日常匯繳、變更、對賬等業務,並建立住房公積金單位輔助賬。
第三十七條 市公積金中心有權對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及建立輔助賬情況進行檢查。
單位應當嚴格執行住房公積金管理的相關規定,積極配合市公積金中心的檢查,如實提供用人情況和工資、財務報表等與繳存住房公積金有關的資料信息,不得拒絕。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對單位提供的信息資料保密。
第三十八條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按照委託合同的約定對受委託銀行承辦的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進行考核。
受委託銀行承辦的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應當接受市公積金中心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對其設立的分中心、管理部的住房公積金業務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條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經市公積金管委會審議批準的上一年度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情況及相關財務報表,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一條 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向市公積金中心申請復核。
第四十二條 單位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的,職工有權向市公積金中心投訴、舉報。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
市公積金中心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的,單位和職工有權向市公積金管委會、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投訴、舉報,相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⑧ 貴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的政府令
第6號
《貴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9月19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李再勇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貴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