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買房貸款一定要夫妻雙方嗎
申辦房產抵押貸款是有肯定風險的,若貸款不能即時償還,銀行方面是會將房產進行拍賣處理的。多數夫妻為此而爭論不休,各抒己見。
若房產證上寫有男女雙方的名字,或雖在一人名下,卻為婚後購買,那麼在法律上都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不論是抵押貸款還是房屋買賣,任何一方的處分權都不容忽視,申辦抵押貸款時,則是需要夫妻雙方到公證處,共同經過申辦公證手續的環節,才能到達獲得房屋抵押貸款的終點。當然,還有另外一種狀況,即房屋為某人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那麼未必非要配偶出面,親自到場,也能照辦不誤。
只要是房產抵押貸款 夫妻都必須到場簽字的,因為房產屬於你們夫妻共同財產,必須得到雙方的認可才可以生效。房產屬於婚後財產就必須夫妻雙方到場,如是婚前財產的話,婚後三年也屬於共有財產,也需要夫妻雙方到場簽字。
以上所說的就是對房產抵押貸款需要夫妻均同意情形大概是這樣,如您確實屬於需要雙方簽字的情況,申請貸款需要雙方共同簽字,反之亦然。
Ⅱ 銀行貸款書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
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Ⅲ 關於婚後房產和貸款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Ⅳ 兩夫妻男方的貸款怎麼弄不算女方的
兩夫妻男方的貸款怎麼算不算女方的,只要他貸這個款是他獨立使用了,和家庭沒有任何的關系,那就和妻子沒關系。
Ⅳ 個人信用貸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如果是婚後,任何一方貸款都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兩個人共同還債的。
Ⅵ 婚後一方貸款算不算共同貸款
一般情況下,婚姻存續期間以一方個人名義貸款的,也推定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均有義務償還;離婚時可以雙方協議約定如何承擔(但該約定僅在夫妻之間有效,無法以此對抗債權人),協商不一致的,由法院判決。
《婚姻法》相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解釋2》相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Ⅶ 貸款是一個人還是夫妻雙方
貸款一般是用於家庭生活。
只要是用於家庭生活的,都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都應當夫妻共同償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Ⅷ 婚後借的貸款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 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即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的情形的除外。
Ⅸ 夫妻雙方一方的貸款是否屬於雙方
要看是否是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如果是,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需要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如果不是,則由借款那方承擔。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