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房子是丈夫的婚前財產,婚後丈夫將房子抵押貸款,妻子需要償還嗎,丈夫現在跑了,妻子應該怎麼辦
《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我國《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1.在無特殊約定的合法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的債權債務是共有的,除「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以外,對外所欠債務應當共同承擔。
2.銀行抵押貸款的抵押物不管是夫妻誰的財產,只要是貸款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並且貸款(合法用途)用於家庭生活收入建設時,即為共同債務。因此,債務人為夫或妻一方的,只要查明該債務的產生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或債務是在婚前產生但是為了婚後生活而負擔的,則可以直接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而執行夫妻共同財產。按照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立法精神,對於共同債務,夫妻之間應該是在共同財產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在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時,個人認為不能執行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抵押房產如果是妻子婚前財產)。對外的連帶責任意味著對內的追償,如果這種責任擴大至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將無法追償,妻子用個人財產償還了夫妻共同債務,在向丈夫追償時,仍然是要用夫妻共同財產來實現,用自己的錢償還自己,顯然是不具有可操作性的。
3.貸款所欠本息債務首先由妻子用夫妻共同財產來償還,不夠還償或無經濟能力的,可以將抵押房產通過法院裁定,拍賣變現後抵償銀行債務,本息結清後如果有餘額,可以歸還給你代為保管,如果抵押物品變賣後不足以償還銀行債務,又無夫妻共同財產可執行賠付,法院將不支持追加妻子個人財產進行償還。
『貳』 抵押房產為婚前單獨所有婚後貸款需要其配偶簽字嗎
婚前個人買的房,婚後想做房屋抵押貸款,夫妻雙方必須到場簽字。
房產雖為個人單獨所有,但是債務為夫妻雙方共同承擔。
房子是婚前財產,但是現在辦理抵押貸款是婚姻狀況是已婚,房產證是一方的名字,但是銀行是要求夫妻雙方共同簽字,一方為借款人,配偶為債務共同承擔人。
『叄』 婚前房產抵押貸款需不需要妻子簽字
婚前房產抵押貸款肯定是不需要妻子簽字的。。。
因為婚前房產證上是你一個人的名字,房產就屬你個財產,當你貨款時,銀行只認房產證上名字。
如果你的房產在婚後已經加上了你妻子名字,那就屬共有財產了,就需要妻子簽字了。
『肆』 我的婚前房產在婚後抵押貸款,這房子算誰的
1、婚前房子A仍然是你婚前個人的房產,在產權歸屬不會產生爭議;
2、你使用房子A貸款用來購買房子B,房子B顯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房子A的貸款是婚後用於夫妻共同購買房屋,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4、還貸部分,其實已經轉移到房子B,這仍然是你婚前的貢獻,你老公無權就房子A主張夫妻共有;而只能主張房子B為共有。
『伍』 夫妻雙方用一方婚前房子做抵押的跟行貨款還不上離婚時怎麼辦
不可忽視的婚前財產貸款注意事項
到喜啦
不少朋友在貸款買房的時候遇到這樣一個問題:「婚前財產貸款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此新《婚姻法》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新婚姻法首次明確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但應對參與還貸的配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一、婚前按揭期房分割糾紛多發的原因
我國的《物權法》明確不動產的物權變動採取登記要件主義。房產作為一種重要的不動產,其記載於登記簿時即具有公示效力,按揭房登記的所有權人是一人的,從公示效力上來講,該房屋即歸一人所有。然而我國的婚姻法基於夫妻的身份關系,又規定婚後取得的財產,在無約定的情況下屬於夫妻共有。正是由於財產法和身份法對房屋權屬的確定有不同的規定,導致了在離婚中按揭房的權屬爭議。
1、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
所謂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是指不動產物權登記所產出的一切法律效果,包括登記對不動產變動所產出的影響力及不動產登記所產生的法律約束力。我國物權法對不動產的物權登記採取的是登記生效要件主義為一般原則。按此原則,按揭房未正式登記於物權登記簿之前,買房人並未取得房產的法律上認可的所有權。
2、基於身份法規定直接導致不動產的物權變動
當事人基於特殊的身份關系,根據相應的身份法的明確規定而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而非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取得。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財產制為混合財產制,即在沒有約定且沒有法律特殊規定的情況下,推定婚後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共有。基於法定的夫妻財產制的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共有。按揭房的所有權登記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是認定按揭房為夫妻共有財產的主要依據。
二、按揭期房的法律性質
我國以按揭購買的期房是指商品房建造至法律規定的一定階段,開發企業依法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後,開發企業與購房人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同時買房人把將來取得房產權預抵押給銀行,承諾取得房產證後辦理正式的抵押登記,向銀行貸款支付房款,同時開發企業為購房人提供保證,在取得正式的房產證後,保證到期。
顯然我國的按揭購房,與香港的按揭購房性質存在差異。香港的按揭購房與抵押因產業的類型而相應的分為法定式和公義式,其中樓花按揭(期房按揭)是香港的公義式按揭,現房按揭為法定式按揭,香港《地產轉讓及物業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當公義式地產轉化
『陸』 婚前房子抵押貸款,婚後共同還貸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前貸款買房,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要看具體的情況,確定的是婚後共同還貸的部分及其相應增值的部份屬於共同財產。如果婚前雙方都出資了買房,如果登記在兩人名下,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登記在一人名下,也是要看貢獻大小進行分割的。還有,婚前貸款買房,婚後把對方名字加上去的,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至於離婚時分割要看雙方結婚時間長短、過錯程度、有無小孩子綜合考慮,一般會分給對方20—50%的份額。當然如果能夠舉證婚後還貸部份是父母幫助還的或者是婚前積蓄還的,則婚後還貸部分及其增值部份不需要分給對方。如果夫妻雙方婚前的首付和還貸部分歸一個人所有,房子就屬於這個人的個人財產,婚後還貸部分可視做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兩人一人一半。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柒』 房子是丈夫的婚前財產,婚後丈夫將房子抵押貸款,妻子需要償還嗎
在結婚前進行借貸,並且提供了抵押擔保的,債務是屬於個人債務,由個人財產負責清償。如果借貸的款項用於婚後家庭生產的,屬於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哪些屬於個人債務
1.夫妻一方婚前債務;
夫妻一方在結婚前所負的債務,應當屬於婚前個人債務,除非是因為結婚而負債,比如購買的房屋在婚後有夫妻雙方共同使用等。
2.夫妻一方不合理的債務,不如因為賭博、吸毒而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贈與他人或為資助沒有撫養義務的人而負的債;
4.夫妻一方因犯罪、違法所負的債務;
上述夫妻一方婚前個人債務,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主張,不得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除非有證據證明該債務用於債務人夫妻雙方婚後生活。
在夫妻雙方離婚時,一方婚前債務仍然是個人債務,不得作為夫妻共同債務來處理,如果該債務確實用作夫妻共同生活,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該筆債務所購物品也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債務人的配偶承擔的債務不得大於其接受的財產價值。
在結婚前進行借貸,並且提供了抵押擔保的,債務是屬於個人債務,由個人財產負責清償。如果借貸的款項用於婚後家庭生產的,屬於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承擔。
『捌』 婚後用婚前個人房產抵押貸款 離婚應如何分配
你在婚後買的房子就屬於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以後你們離婚房子也有你丈夫的一半。如果你在婚姻存續期間用房子去辦理抵壓只要有你的簽名即可。因為房產抵押只要有房產登記的戶主簽名即可,如果是你的丈夫去辦理抵押就需要你的簽名。
『玖』 婚前以個人的房子抵押給銀行貸款搞經營 婚後共同還貸 離婚後如何分配
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
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
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
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