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婚後父母還房子貸款的錢如果做才算明確表示只贈與男方一方
這個很麻煩的,建議自己去問一下辦理的人員
希望能幫到你,如果你的問題解決了,麻煩點一下採納,謝
⑵ 如何把有貸款房產贈與父母
1、不可以
2、不是
3、不需要。
存在債權債務的房產是不能夠進行交易(贈與)的,你的按揭沒還清,就表示此套房屋存在債務,因此不可以贈與。公證也沒用。
如果還清貸款後,房產證和土地證是誰的名字,誰才有處置房屋的權利,即擁有房屋的所有權。
⑶ 新婚姻法 婚後財產 父母首付 貸款 算是贈與嗎
後婚父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子女名下的,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予,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⑷ 子女買房父母出錢 是贈與還是借貸
算是贈與。
一、贈與過戶
1、費用 免徵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但是需要增加
⑴公證費 40元/平米*產權證面積
⑶契稅的徵收 不論房產什麼情況都需要徵收全額契稅
其他費用和正常過戶都一樣
2、所需材料
⑴公證處需要賣方夫妻雙方戶口本和身份證復印件一套、買方身份證復印件一份,產權 證復印件一套
⑵不需要經過地稅局直接可以過戶。
⑶房管局需要材料同正常過戶基本一樣只不過還需要公證書原件一份。
二、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父母贈與一方貸款擴展閱讀:
房產過戶准備資料
(1)房地產轉移登記申請表;
(2)申請人身份證明;
賣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證原件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如果是已婚的話需要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房產證原件;如果夫妻雙方有一人無法到場的話,必須要先寫份委託書再去公正局公證,戶口本及復印件一份。
買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證原件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戶口本及復印件,如果是單身的話,需要去市民政局開單身證明。
(3)房地產權利證書;
(4)有關行政機關行政決定書,房地產買賣合同書,(按規定需公證,應提交公證房地產買賣合同書)或經公證的房地產贈與書,或經公證房地產繼承證明文件,或房地產交換協議書,或房地產分割協議書;
(5)已設定抵押權的,應提交抵押權人同意的書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強制性轉移的應提交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
(7)非法人企業、組織的房地產轉移,應提交其產權部門同意轉移的批准文件;
(8)行政劃撥、減免地價的土地,應提交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價款證明;
(9)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房地產的,應提交中標確認書、拍賣成交確認書、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書,付清地價款證明;
(10)屬於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應提交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復;
(11)拆遷補償的應提交拆遷補償協議書;
(12)房地產共有人同意轉移的意見書;
(13)收購或合並企業的,應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14)國有企業之間或其他組織之間的房地產調撥的,
應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15)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文件。
⑸ 怎麼證明父母贈與一方首付款
可到銀行查轉賬流水,就可證明首付款是否是父母付的,也可有證人證明某年某月某日首付款是父母付的。是否是贈與,不好確定。
⑹ 父母的房子有貸款的情況下如何贈與
沒有還清貸款是不能辦理過戶的。你母親還在世,怎麼可以繼承?只能還清貸款後採用贈與或買賣的形式把產權過戶給你。一是贈與,契稅交3%,現在不用交個稅和營業稅;但今後父母再轉讓要交差價部分的20%個稅;二是:通過買賣的方式過戶給你,現在要交1%的個稅,1.5%的契稅,營業稅要看時間,現在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征免時限由2年恢復到5年,如果5年以上的話普通住宅還是免稅的,但5年以下按差價徵收5.6%。用何種方式你自己權衡一下。
⑺ 父母贈與子女房產過戶,但是房屋有貸款怎麼辦
可以過戶,但是如果貸款沒有還清的話,需要去公證處公證財產,然後拿著公證書去房產處及銀行辦理貸款及房產過戶手續。
⑻ 父母給子女買房算贈與還是借貸
父母為子女出資買房一般算「借」。父母出資時未有明確表示出資系贈與的情況下,應予認定該出資款為對兒女的臨時性資金出借,兒女理應負擔償還義務。婚前父母為子女出資買房的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婚後父母為子女出資買房的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