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丈夫冒名妻子申請貸款 債權糾紛如何處理
2011年4月,甲銀行與王某、李某簽訂了《個人經營借款合同》,貸款40萬元。合同約定以王某的丈夫李某名下的兩套房產作抵押,辦理抵押登記。貸款到期後借款人逾期不還,銀行經多次上門催收未果,王某提出貸款並非自己本意,是李某冒用其名義申請和使用的,自己不應承擔還本付息責任,同時聲明他們已離婚,抵押房產已分割歸自己所有,以此否認銀行抵押權有效。甲銀行遂將二人訴諸法院,認為貸款發生於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符合二人的共同意願,應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要求以王某名下房產作為抵押物償還債務。
法院審理及判決:
法院經審理查明,該夫婦二人曾一同到銀行詢問貸款手續,但辦理貸款時王某確實未在借款合同、借據等合同材料上簽章,故認定王某主觀意願上不同意此貸款,此為李某一人冒名行為。而銀行在辦理貸款業務時因審核借款人資質存在疏漏,誤以為夫妻二人同意貸款而造成貸款已實際投入家庭經營使用,形成事實債務。基於當事人雙方都有責任在先,本案最終達成調解協議,由李某承擔還款責任,案件受理費銀行與李某各承擔一半。
案例評析
本案中首先應關注的問題是夫對妻是否有代理權。一些國家的民法都規定夫妻間的配偶權包含家事代理權,即配偶一方在與第三人就家庭日常事務為一定法律行為時享有代理對方的權利。配偶一方代表家庭所為的行為由配偶雙方承擔連帶責任。代理范圍可依夫妻社會地位、職業、資產、收入及共同生活所在地的習慣而有不同,遇緊急特殊情形可以擴張,但有嚴格的條件限制,數量上要在一定限度內;性質上僅限於代表婚姻雙方處理家庭日常事務。但對於我國而言,目前尚沒有夫妻代理的法律依據。我國《婚姻法》第17條旨在強調夫妻對於家庭共同財產的平等處分權,並非規定夫妻之間可以相互進行民事代理。因本案與夫妻代理權的法定范圍、情形不符,不可認定為有代理權。
那麼,本案可否適用表見代理呢?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但以被代理人名義與相對人訂立合同,善意相對人通過言語或行為形成的表象,有理由相信其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權,該行為具有代理效力。而本案李某不是以王某的代理人身份,而是假冒王某,而甲銀行並非認為李某有權代理王某,而是誤將李某行為認定為夫妻二人共同行為,故不屬於表見代理的法定情形。根據我國《民法通則》中關於表見代理的規定「知道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表示反對,雖也構成表見代理,但主張被代理人實際上知道被人代理這一事實者,應負舉證責任。」此外,根據法學理論當中的關於表見代理的以「本人除受通知外,以不知為原則」的理論,縱使被代理人因為過失而不知,也不適用表見代理。而相對人就代理權之有無,應為善意並無過失。明知或可得知代理人無代理權,則不構成表見代理。對貸款申請人進行調查、審查,這是商業銀行的基本工作程序和職責要求,甲銀行對審核流程疏於管理,造成李某冒用其妻子身份進行貸款,難說是善意並無自身過失,因此,只能按無權代理處理。
此外,借款合同無效對抵押權有無影響呢?《物權法》規定,擔保物權從合同的效力依賴於主債權合同,主合同無效則擔保合同無效,僅在「法律另有規定」時除外,而非「另有約定時,按照約定執行」。由於本案中貸款並非根據王某自願行為,故法院判決其主張借款合同無效的理由成立,那麼即便貸款銀行與抵押人合同約定「借貸條款部分或全部無效/被撤銷或被解除,抵(質)押條款的效力不受影響」,也不能依此主張抵押繼續有效。雖然抵押時李某同意抵押,但由於離婚時以上抵押房產已由王某所有,銀行也難以追及房產行使抵押權利。
案例啟示
本案實際為貸款人冒名行為導致的抵押權無效的案例,但因銀行自身在辦理貸款時存在法律瑕疵,也無法取得勝訴,這也值得銀行深思。在辦理貸款時,銀行應堅持與客戶面談,嚴格核驗貸款人身份,調查資信情況,面簽合同,避免出現因一方有不良信用記錄,而由其配偶出面貸款,以規避信貸制度。在設定擔保物時,要謹防主合同效力糾紛導致擔保物權無效,不可隨意援引表見代理、配偶權等制度由其配偶代為申請貸款等業務~
⑵ 夫妻雙方貸款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找人代簽字犯法嗎
夫妻雙方貸款,必須夫妻雙方本人簽字。在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找人代簽字,這肯定違法。這樣做侵犯了另一方的權利。
⑶ 偽造配偶簽字,騙取銀行貸款,觸犯刑法嗎
利用偽造的銀行存單作抵押騙取貸款的行為,應定貸款詐騙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貸款詐騙罪屬於金融犯罪的一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第一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3)夫妻貸款一方被冒名簽擴展閱讀
司法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於2000年9月20日至22日在湖南省長沙市召開了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形成的《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精神,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2)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
(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7)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但是,在處理具體案件的時候,對於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不能單純以財產不能歸還就按金融詐騙罪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但上述「數額較大」的規定,已經被去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條所變更。
該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五十條明確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因此,目前我國司法實踐中,貸款詐騙罪「數額較大」的標准應為2萬元,「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已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四條執行,即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⑷ 夫妻一方偽造貸款簽名是什麼罪
您好,若合同中主要信息存在虛假或者欺詐,那麼合同屬於無效或者可撤銷合同。建議當面詢問律師。例如 : 法律咨詢貼吧該 律 師的 詢 問的平 台啊
⑸ 冒名頂替簽字辦理銀行貸款屬什麼罪行
冒名頂替簽字辦理銀行貸款,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的,構成騙取貸款罪。如果僅是以非法手段獲取貸款,沒有非法佔有目的,沒有造成損失的,只是一般民事糾紛。因為出現這種情況,銀行在辦理業務時審查不嚴,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高利轉貸罪;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⑹ 幫別人擔保貸款夫妻一方是被迫簽字的能勝訴嗎
幫別人擔保貸款,夫妻一方是被迫簽字的,那麼起訴的話有可能勝訴,只要你有證據證明是被迫潛次,那麼擔保貸款就不會成效。
⑺ 夫妻一方貸款另一方只是履行簽字,離婚後該怎麼辦
這種情況下也是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對於之前的房子,夫妻雙方都有共同的所有權,至於貸款部分,也是雙方需要共同來負擔的,可以經過協商,對於這部分的財產進行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