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個人獨資企業的法人代表以個人名義借款,法院判決公司一起承擔責任對嗎
《個人獨資企業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三十一條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要區分是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還是個人行為,如果是個人行為公司就不需要承擔責任了。
㈡ 個人獨資企業貸款200萬還不上銀行了,怎麼辦
㈢ 個人獨資企業不能清償對外債務投資人配偶是否需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1《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3.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4.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①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②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③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④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個人獨資企業的老闆對企業債務付無限連帶責任,可以看成一方債務。
㈣ 丈夫背著妻子以夫妻共同財產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妻子是否會成為共同債務人
我國《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18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由此可見,我國《婚姻法》要求夫妻離婚時,對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如果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以夫妻共同財產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對外承擔償還債務責任。
㈤ 平安銀行的個人信用貸款配偶有責任還么
配偶需要承擔連帶責任代償還債務,具體以貸款合同規定為准,詳情可以聯系貸款客戶經理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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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個人獨資企業個人貸款應承擔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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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個人所有的公司,官司輸了要追究配偶的責任嗎
你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時,(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財產類型,如果 是家庭共有財產,那麼你配偶有責任以家庭共有資產為限度,承擔責任。如果選擇的是其他的財產類型,就是一個人承擔債務。
法律依據如下:個人所有的公司,屬於個人獨資企業。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第18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應當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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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投資人配偶對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嗎
獨資企業是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投資人和其配偶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不是以家庭共有財產出資,投資人應當以個人資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十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㈨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承擔什麼責任
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這是由於個人獨資企業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收益歸其個人,企業風險也應由其個人承擔;投資人投資於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和其他個人財產是不可分離的,這就都構成清償企業債務的基礎,從而這種責任形式成為個人獨資企業的重要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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㈩ 個人獨資企業需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對於企業債務的承擔,雖然個人獨資企業和一人公司比較相似,但是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起責任來和公司出資人相比卻差別很大。公司以企業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公司出資人僅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而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卻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無限責任是指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投資人以個人的其他財產清償,直至全部清償.
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的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投資人以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個人獨資企業不是法人,它的民事權利義務由投資人享有和承擔。在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方式上,有學者認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主體的單一性和業主對企業控制的單獨性,決定了法律將獨資企業人格與業主人格視為一體.其無限責任可由投資人直接承擔。但是個人獨資企業和業主畢竟不能等同,作為投資人,其投入到獨資企業的財產是有定數的,既可以是業主的全部財產也可以是業主的部分財產,個人獨資企業的收益也不一定是業主的全部收益。
業主人格和獨資企業人格只能是視為一體,而不能在二者之間畫等號。對於獨資企業來說,其財產相對固定與業主個人財產有所區別。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31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不足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其他財產予以清償。因此,當個人獨資企業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時,要以企業全部財產予以清償,不足清償時,才由投資人其他財產清償。可見對於個人獨資企業債務我國立法在堅持投資人承擔無限責任的同時,卻改變了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的作法,採取了補充主義,這意味者只有當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時,才以個人的其他財產清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承擔無限責任的方式,是通過個人獨資企業來傳遞,在窮盡個人獨資企業財產後,不足部分才以投資人的其他財產清償。而不是把這種責任直接疊加到投資人身上,由投資人的任意財產承擔責任。
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的債務承擔問題,個人獨資企業法第14條有明確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其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個人獨資企業承擔.
家庭出資經營個人獨資企業的,要以家庭共有財產承擔清償債務的無限責任.司法實踐中認定家庭共同經營是有嚴格限制的,個人獨資企業法第18條規定: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其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它要求必須有明確證據證明是以家庭共同財產出資經營才可以。也就是說只有在申請設立企業登記申請書或有關證明文件中註明,而不是其後實際意義上的家庭共同經營.否則,不能以家庭共有財產清償個人獨資企業債務.
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無限責任,還體現在企業的解散和清算中,該法第28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清償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綜上所述,在民事訴訟中個人獨資企業具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其無論作為原告或是被告均可單獨作為訴訟主體,無需追加投資人共同訴訟.先由個人獨資企業以企業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清償責任.不足清償部分,《執行規定》第七十六條對此進行了明確:被執行人為無法人資格的私營獨資企業,無能力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獨資企業業主的其他財產。由執行部門依法啟動救濟程序,裁定變更執行主體,用投資人的其他財產清償獨資企業債務.由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承擔無限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