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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2021-11-27 22:04:41

1. 山東省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支持城鎮居民個人購買自住住房,規范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借款人,在購買自住住房時,以其所購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權的財產作為抵押物或質物,或由第三人為其貸款提供保證並承擔償還本息連帶責任,申請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的住房貸款。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審批工作由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負責,貸款風險由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承擔。各級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委託承辦房改金融業務的國有商業銀行具體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手續,不得自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按有關規定向受託銀行支付手續費。
第四條 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和受託銀行應簽訂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的協議,並在其中規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為了更好的滿足城鎮居民購房貸款的需求,各級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可以和受託商業銀行共同辦理個人住房組合貸款,收益和風險按貸款比例分擔。 第六條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需同時具備下列條:
(一)貸款對象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三)有穩定的職業和收人,信用良好,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所在單位已與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積金繳存關系,及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以上;
(五)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借款人必須是購房合同約定的產權人;所購住房為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房改房和上市已購公有住房;
(六)有不低於所購住房全部價款20%的資金作為購房首期付款;
(七)同意以所購住房或貸款人認可的其他住房作抵押並辦理房產保險手續,或以有價證券作為質押,或有足夠代償能力的第三人作為保證人。借款人購買期房的,在房屋竣工辦理產權證書之前,可由售房單位提供保證並辦理抵押備案。
第七條 借款人應向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證件(指居民身份證、戶口本或其他有效居留證件);
(二)合法的購買住房合同意向書、協議或其他批准文件;
(三)借款人穩定的經濟收入證明;
(四)抵押物或質物清單、權屬證明以及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保證人同意提供保證的書面文件和保證人資信證明;
(五)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證明和材料。 第八條 個人住房貸款額度在中國人民銀行和建設部規定的最高限額內,可具體參照以下幾個因素計算確定:
(一)借款人貸款總額(公積金貸款+商業性貸款)=職工購買自住住房房價×80%;
(二)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借款人及配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12×貸款年限×30%;
(三)組合貸款中商業性貸款可貸額度=房價×80%-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
第九條貸款期限的確定一般參照借款人貸款數額、還款能力、借款人到退休年齡的工作年限和借款人意願由貸款人確定,最長不超過30年。
第十條個人住房公積金代款利率實行低存低貸的原則,5年以下(含5年)按年利率4.14%執行,5年以上按年利率4.59%執行。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實行一年一定,於每年1月1日按相應檔次利率確定下一年度利率水平。 第十一條 借款人持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證明材料向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並填寫《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審批表》。
第十二條 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對貸款人的資信情況進行考察,在15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不準予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和受委託銀行。准予貸款的,申請人接到通知後到受託銀行辦理以下手續:
(一)將自籌資金存入借款人在貸款銀行開設的個人存款戶內。
(二)借款人與承辦銀行簽定《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或《保證合同》或《保險合同》。
(三)以住房作抵押的由借款人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住房抵押登記並由貸款人認可的保險公司辦理住房保險。
第十三條 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根據與受託銀行簽定的委託貸款協議,向銀行下達委託貸款通知單。
第十四條 受託銀行按照協議約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還本付息方式以及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下達的《委託貸款通知單》為借款人辦理劃款手續。 第十五條 個人住房組合貸款是指個人所申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購買住房所需費用,再同時向銀行申請商業性住房貸款,由受託銀行為個人同時辦理兩種住房貸款的一種貸款方式。
第十六條 申請組合貸款的借款人必須同時符合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住房貸款的條件。第十七條 個人住房組合貸款中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和商業性貸款額依據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計算確定。組合貸款期限依據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確定,組合貸款中公積金貸款期限和商業性貸款期限相同。
第十八條 組合貸款中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貸款分別執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相應的利率。組合貸款中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貸款的合同由受託銀行分別簽定。
受託銀行應與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按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貸款的組合比例計算歸還本息和分攤相應的風險。
組合貸款的擔保和保險為同一標的物並由借款人一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九條 貸款期限1年以內的(含1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利息,利隨本清;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一般採取等額本息還款方式或等額本金還款方式,從貸款發生的次月起由借款人按月償還。
第二十條 還款期內,借款人可於每年11月份憑借款合同支取本人和配偶及其同住家庭成員的住房公積金用於歸還貸款。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應恪守借款合同約定,按時歸還到期本息。貸款逾期部分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罰息。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和組合貸款可按有關規定辦理一次展期。 第二十二條 組合貸款的借款人應在貸款前一次性辦理抵押和保險手續。借人以住房作為抵押物,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於貸款抵押,抵押額不得超過抵押住房現值的80%。
採取質押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質押率根據有價證券性質在7O%—90%以內確定。
採取第三人擔保方式的,擔保人和債權人要簽訂保證合同,保證人必須在受託銀行存有一定數額的保證金。
第二十三條 抵押物在抵押期間;借款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出租、出售和饋贈。對設定的質物在質押期屆滿之前,質權人不得擅自處分。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以房產作抵押或以有價證券作質押的,抵押、質押期間,受託銀行為抵押物、質押物全部權益的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五條 借款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自覺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抵押期內,抵押房屋遇統一規劃拆遷時,抵押人應事先通知貸款人,並將回遷住房按借款合同抵押房屋價值重新辦理抵押。
第二十七條 《借款合同》自辦畢質押或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日止。
第二十八條 以房產作為抵押物的,借款人應在合同簽訂前到貸款人認可的保險公司辦理抵押物財產保險,也可委託貸款人代辦有關保險手續。保險期限不得短於貸款期限,投保金額不得低於貸款的全部本息。抵押期內,保險單正本由貸款人保管。
第二十九條 抵押期內,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在保險期內,如發生保險責任范圍以外的毀損,由借款人負全部責任。 第三十條 借款合同當事人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或變更合同的,必須經合同各方協商同意,依法簽訂變更協議,在變更協議簽訂生效之前,原合同繼續有效。
第三十一條 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財產合法繼承人繼續履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第三十二條 保證人失去擔保資格和能力,或發生合並、分立或破產時,借款人應變更保證人並重新辦理擔保手續。
第三十三條 抵押人或出質人按合同規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後,抵押物和質物返還抵押人或出質人,借款合同終止。 第三十四條 借款人有下列(一)至(七)項所述情形之一的,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與受委託銀行有權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借款,借款人有下列(八)至(十)項所述情形之一的,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與受託銀行有權依法處置借款人的抵押物或質物:
(一)借款人未按約定按月歸還貸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虛假文件或資料,已經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
(三)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將抵押房產轉讓、出租、改建、贈與或重復抵押,造成貸款人抵押權喪失的;
(四)借款人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的;
(五)借款人與其他法人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貸款人權益的合同或協議的;
(六)借款人在借款期間連續停繳住房公積金3個月以上,並且在接到催繳通知後1個月內仍未恢復正常繳存的。
(七)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抵押物意外損毀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質物明顯減少,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實新保證或新抵押或質押的。
(八)借款人不按還款計劃償還貸款本息連續超過六個月,或借款期滿借款人未按合同規定償還本息的;
(九)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後,無繼承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
(十)借款人發生前七款所述情形,但拒絕提前還款的。
第三十五條 處分抵押物或質物,其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向債務人或保證人追償;其價款超過部分貸款人應退還抵押人或出質人。
第三十六條 因借款人隱瞞抵押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抵押或者已經設定抵押權等情況所產生的法律後果,由借款人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 貸款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糾紛,不能協商解決的,可以向經濟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八條 城鎮居民翻修、建造自住住房申請代款,參照本辦法。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會同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建委負責修改、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2. 新版《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2月實施 貸款額度未做調整

近日,天津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官方網站上公布關於印發《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該辦法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於2019年2月實施的《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津公積金委〔2018〕7號)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廢止。

其原文如下: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對《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津公積金委〔2018〕7號)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支持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定向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專項住房消費貸款。職工購買住房是指購買商品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私產住房及購買公有住房產權。

第三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實行存貸結合、先存後貸、整借零還、貸款擔保的原則。

第四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本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機構,負責審批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監督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借貸和結算。

第五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金融業務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貸款銀行」)辦理。

貸款銀行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必須接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監督、考核和管理。

第六條 職工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購買、建造、翻建或者大修住房所需費用時,可同時向貸款銀行申請個人住房貸款,由貸款銀行以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和銀行個人住房貸款(不包括中德住房儲蓄貸款)組合(即「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的形式向職工發放。

第二章 貸款對象及條件

第七條 職工家庭(包括職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購買自有住房的,職工可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以下簡稱「住房公積金貸款」)。同時使用配偶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配偶須同時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貸款條件。

第八條 非同一家庭成員共同購買一套住房的,其中一名購房人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九條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二)未到法定離退休年齡(國家另有規定可延長的,按其規定執行,但最大年齡應未到65周歲);

(三)住房交易行為真實、合法、有效;

(四)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1年以上,在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前連續逐月繳存住房公積金滿1年並且所在單位不存在欠繳情況;

(五)未負有住房公積金貸款債務;

(六)已按本辦法規定支付首付款;

(七)同意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供擔保。

第十條 職工已使用配偶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還清前,其配偶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一條 職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一)購買配偶、子女、本人父母或配偶父母住房的;

(二)離婚兩年內,職工與原配偶之間買賣住房。

第十二條 職工因工作單位變動,造成欠繳3個月(含)以內住房公積金或因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有誤,重新調整造成欠繳住房公積金,在申請貸款時已將欠繳的住房公積金補齊並恢復逐月繳存的,可視同連續繳存。

第十三條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職工或其配偶存在以下信用不良情況之一的,原則上不準予貸款:

(一)貸款當前存在逾期未還或擔保人代還(含被追償的欠款尚未還清)記錄的;

(二)近24個月內存在貸款展期(延期)或以資抵債記錄的;

(三)單筆貸款近24個月內存在連續未還本息超過6期記錄(含擔保人代還)或近60個月內存在累計逾期超過24期記錄的;

(四)有呆賬記錄的;

(五)為他人或企業擔保的貸款有損失記錄的;

(六)近60個月內因住房公積金貸款逾期被起訴的;

(七)有其他重大信用不良記錄的。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四條 職工購買首套自有住房或公有住房產權應支付不低於住房交易價格30%的首付款;購買第二套自有住房應支付不低於住房交易價格60%的首付款。

貸款額度不高於住房交易價格(私產住房為住房交易價格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核查價值兩者中的低值)減除前款規定的首付款後的金額;其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貸款額度還應不高於住房交易價格與房屋補償金的差價。

第十五條 貸款額度不高於按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倍數確定的金額。

購買首套自有住房的,貸款額度不高於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同時使用配偶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為職工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之和,下同)的20倍,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不足2萬元的,按2萬元計算。購買第二套自有住房、公有住房產權的,貸款額度不高於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10倍,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不足2萬元的,按2萬元計算。

第十六條 貸款額度不高於按照職工(職工與配偶)還貸能力計算公式確定的金額,具體公式如下:

[(月工資總額+所在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還貸能力系數-現有貸款月應還款額]×借款期數(月)

其中還貸能力系數為40%,現有貸款月應還款額為個人信用報告中貸款的月應還款額。

第十七條 貸款額度不高於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

購買首套自有住房的,貸款最高限額60萬元;購買第二套自有住房的,貸款最高限額40萬元。

第十八條 單筆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規定的最低值計算。

第十九條 按照本辦法計算出的可貸額度數值保留到千位。

第二十條 購買商品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的,最長貸款期限30年;購買私產住房的,最長貸款期限20年;購買公有住房產權的,最長貸款期限10年。

職工年齡與申請貸款期限之和不超過法定離退休年齡後5年(國家另有規定可延長的,不超過延長後的退休年齡後5年,最長不得超過70周歲)。

第二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可貸年限及額度,按照貸款銀行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交職工申請之日確定。

第二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不得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四章 貸款擔保

第二十四條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提供擔保。職工可以選擇抵押、質押或保證擔保方式。

第二十五條 採用住房抵押擔保方式的,應以所購住房作抵押。已設定抵押的住房不得用於抵押擔保。

借款人(及其他產權人、購房人)須與貸款銀行簽訂書面抵押合同,依法辦理住房抵押登記手續。

抵押物為商品住房、限價商品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的,應以住房交易價格作為抵押物價值。抵押物為私產住房的,抵押物價值按照住房交易價格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核查價值的低值確認。抵押值最高不得超過抵押物價值的70%。

抵押人對設定抵押的住房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當抵押物滅失或被公告拆遷時應及時主動通知貸款銀行並辦理提前清償貸款或變更抵押物。貸款銀行應與抵押人約定抵押物轉讓、出租的條件。貸款銀行應監督檢查抵押物狀況。

第二十六條 採用質押擔保方式的,職工應以國債、貸款銀行存單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貸款銀行認可的有價證券作為質物。

出質人須與貸款銀行簽訂書面質押合同,質物金額不得低於借款金額本息。

第二十七條 採用保證擔保方式的,保證人應當為符合國家規定的融資擔保機構。

第五章 組合貸款

第二十八條 職工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以下簡稱「組合貸款」)的,需同時符合本辦法及貸款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組合貸款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額度由貸款銀行自行確定,且首付款應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

第三十條 組合貸款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期限應與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相同。

第三十一條 組合貸款借款人違反借款合同約定不履行償還貸款本息義務的,貸款銀行應當按照規定處理抵押物、質物,或者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在清償貸款本息時,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應當先於貸款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本息受償。

第六章 貸款申請及償還

第三十二條 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需到貸款銀行提出書面申請並按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貸款銀行規定如實向貸款銀行提供貸款申請資料。對貸款申請資料記載的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等特殊情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貸款銀行可以要求職工提供其他有效材料,也可以向有關部門核實。

第三十三條 借款人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償還貸款本息。

第三十四條 貸款期限為一年以內(含一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的還款方式。

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實行按月分期歸還貸款本息的還款方式。借款人可以採用等額本息、等額本金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貸款銀行規定的其他方式還款。

借款人與貸款銀行在借款合同中約定還款方式,一經確定,不得更改。

第三十五條 借款人自銀行劃款之日的次月起進入還款期,每月還款日為銀行借款發放日的對應日。借款人應通過委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貸款銀行在每月還款日代扣的方式按月還款。

第三十六條 借款人提前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應當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同意後辦理。提前償還組合貸款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本息應當向貸款銀行提出申請,經貸款銀行同意後辦理。

第三十七條 借款人可以採用提前一次性歸還全部貸款本息或提前歸還部分貸款本息的方式提前還款。

第三十八條 借款人在貸款期內,要配合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貸款銀行對貸款使用情況的檢查。

第三十九條 借款人還清貸款本息後,採用抵押擔保或保證擔保方式的,應辦理注銷抵押手續;採用質押擔保方式的,貸款銀行將質押的有價證券退還借款人。

第四十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具體辦理資料和辦理流程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以虛假的購房、婚姻或其他信息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或提高貸款額度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貸款額,並依據《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予以處罰;逾期不退回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要求貸款銀行停止支付貸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貸款:

(一)借款人採用欺詐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二)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抵押物減值、毀損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質物明顯減少影響貸款人實現質權,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實新保證或新抵押(質押)的;

(三)不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的;

(四)借款人拒絕或阻撓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

(五)其他由於借款人原因,影響借款償還或損害貸款銀行利益的;

(六)貸款銀行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三條 借款人將貸款挪作他用的,貸款銀行有權對挪用部分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收利息。

第四十四條 借款人未按貸款合同規定償還貸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利息。

第四十五條 借款人連續3個月或累計6個月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終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蹤或移居國外,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拒不承擔償還貸款本息或無力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銀行有權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抵押物、質物或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四十六條 貸款銀行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抵押房產或質物,所獲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支付抵押房產拍賣費和處理抵押房產的其他費用或處理質物的相關費用;

(二)扣除抵押房產應繳納的稅款;

(三)歸還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及支付違約金;

(四)賠償因借款人違反合同而對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貸款銀行造成的損害;

(五)剩餘金額退還抵押人或質押人。

處分抵押房產或質物所得金額不足以支付貸款本息和違約金、賠償金時,貸款銀行有權向借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在還款期內需解除或變更借款合同時,須經借貸雙方協商同意,採用保證擔保的,還須徵得保證人同意後,依法簽訂變更合同。變更合同未達成以前,原借款合同繼續有效。

第四十八條 發生糾紛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當事人可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四十九條 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條件、額度計算、期限、利率等執行與購買公有住房產權相同政策。

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可採用抵押擔保、保證擔保或質押擔保方式,採用抵押擔保的應用本人其他自有住房作抵押。貸款擔保其他規定與購買自有住房一致。

第五十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積極與住房城鄉建設、規劃資源、民政、貸款銀行等部門及機構實現信息聯網,推進網上申請貸款、償還貸款業務,為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提供簡便、高效服務。

第五十一條 在本市就業的港澳台同胞及外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按照本辦法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31日廢止。《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津公積金委〔2018〕7號)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廢止。

來源:天津市公積金管理中心

3. 吉林省直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加強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稱公積金貸款)管理,規范貸款操作,有效防範貸款風險,保證貸款資產安全,根據《吉林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貸款管理辦法》(以下稱《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是指借款人繳存住房公積金情況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開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並繳存須滿6個月(含)以上;

(二)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其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應處於正常繳存狀態。

借款人因工作單位變動等原因,造成斷繳3個月(含)以內住房公積金,在申請貸款時已將欠繳的住房公積金補齊並恢復逐月繳存的,該斷繳期間可視同連續繳存。

對申請貸款時所在單位連續欠繳超過三個月的借款人,吉林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稱中心)不予貸款。

第三條《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住房主要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存量住房(即二手住房)、自建住房。

第四條《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五)項所稱內容是指:1、借款人家庭使用公積金貸款購買首套住房的,自籌資金比例按以下情況區分確定:(1)購買商品住房的,自籌資金比例不得低於購房款總額的20%,對擁有一套住房並已結清相應住房貸款,再次申請公積金貸款購買商品住房的,執行首套房貸政策;(2)購買存量住房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所購住房交易價格與內評價值較低值的60%,但所購住房房齡在10年(含)以內的,貸款額度可以提高到所購住房交易價格與評估價值較低值的70%;(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籌資金比例不得低於工程概(預)算的30%。2、借款人家庭使用公積金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自籌資金比例按以下情況區分確定:(1)購買商品住房的,自籌資金的比例不得低於購房款總額的40%;(2)購買存量住房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所購住房交易價格與內評價值較低值的40%。3、借款人家庭購買第三套(含)以上住房的,不予辦理公積金貸款。

第五條借款人購買商品住房申請公積金貸款的,該商品住房開發單位應當已與中心簽訂《住房公積金貸款合作協議》(以下稱《合作協議》),且借款人購買的成套商品住房應在《合作協議》范圍內。

第六條借款人購買存量住房申請公積金貸款的,該存量住房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售房人已就該交易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二)房齡不超過30年;

(三)售房人對該交易房屋具有完全處置的權利;

(四)該交易房屋的其他共有人同意轉讓。

第七條借款人購買商品住房、存量住房申請公積金貸款的,一般採取階段性保證加抵押或抵押的擔保方式。

借款人購買自住住房的,應以本次貸款所購住房為抵押物。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用中心認可的其他房產作為抵押物。

第八條《辦法》第七條所稱「借款人家庭(本人及配偶)月工資總收入」參照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附以個人所得稅證明或工資流水等相關證明材料確定。

第九條《辦法》第十條所稱法定退休年齡是指: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職工年滿55周歲。貸款期限為退休後5年。

借款人購買存量住房申請公積金貸款的,貸款期限加上所購住房房齡不得超過30年。

第十條職工家庭購買第二套住房申請公積金貸款的,貸款利率執行同期首套公積金款利率的1.1倍。

第十一條《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稱身份證明,是指借款人(配偶)的戶口簿、個人有效身份證明、婚姻狀況證明(借款人未婚的,需簽署承諾書;借款人已婚的,需提供結婚證;借款人離婚的,需簽署承諾書還需要提供離婚證或人民法院出具的離婚判決書)。

個人有效身份證明包括:居民身份證、軍官證、警官證、文職幹部證、護照及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第十二條貸款發放後,借款合同中已確定的還款方式不再變更,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按月償還貸款本息。

借款人還款賬戶發生變化時,應持本人有效身份證明、新的還款卡(折)及時辦理變更手續。新的還款賬戶自辦完變更手續時生效。

借款人聯系方式發生變化時,應及時申請變更,以便中心及貸款銀行與借款人聯系。

第十三條還款期內,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財產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或監護人或財產代管人應繼續履行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

第十四條公積金貸款償還一年後方可辦理提前還款;公積金貸款償還不足一年如遇特殊情況,須經中心審核同意後方可辦理提前還款。

《辦法》第十五條所稱提前償還貸款的金額是指不低於人民幣三萬元。借款人辦理部分還款後,可以選擇月還款額不變、還款期限縮短,也可以選擇還款期限不變、月還款額減少。

第十五條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銀行有權宣布借款合同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清償全部貸款本息,或要求擔保人履行相應的擔保責任。借款人或擔保人拒絕履行義務的,貸款銀行可以依法處分抵押物。

(一)在還款期內,借款人連續三個月或累計六個月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超過借款合同最後期限一個月仍未還清貸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在申請借款時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已經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

(四)借款人擅自將抵押房屋出售、出租、轉讓、改建、贈與或重復抵押的;

(五)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的;

(六)還款期內,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財產的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監護人、財產代管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

(七)借款人發生其他可能影響歸還貸款本息的行為。

第十六條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約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後,貸款銀行根據貸款結清證明,將抵(質)押物返還抵押人或出質人,借款合同終止。

第十七條本實施細則由吉林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12-14,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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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廣州發布新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實施辦法

6月8日,廣州發布新的《廣州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實施辦法》。

觀點地產新媒體了解,新《實施辦法》與舊《實施辦法》的主要區別包括,新《實施辦法》規定,為支持人才引進,在符合廣州市人才購房政策前提下,增加持人才綠卡副證或區人才綠卡的繳存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享有本市戶籍繳存職工待遇。

增加對轉業軍人優先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規定,增加不予貸款情形,防範貸款風險。包括:房屋用途為別墅、房屋為獨立成棟住宅、僅購買住房部分產權份額(共有產權住房除外)。

同時,二手房貸款最長期限參照其他公積金中心和商業銀行規定,由20年調整至30年,樓齡加貸款年限由不超過40年調整至50年。

以下為《廣州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實施辦法》(穗公積金中心規字〔2021〕1號)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防範資金風險,落實租購並舉,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0號)及《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令〔1996〕第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州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以下簡稱「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委託商業銀行向符合貸款條件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發放的,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自住住房的貸款。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辦理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依法合規的原則。

第四條 公積金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審批和管理。

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同意,公積金中心應當委託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貸款條件

第五條 貸款對象是指按規定在本市或國內其他城市公積金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

第六條 繳存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大陸居民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及有效居民身份證;台港澳同胞具有來往內地通行證或台港澳居民居住證;享有中國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具有護照和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

(二)申請貸款時,本市戶籍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1年以上(含),非本市戶籍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2年以上(含);異地繳存時間以及退役軍人在軍隊繳存時間可以和本市繳存時間合並計算;

(三)具備房屋所在地不動產登記部門所確認的購房合同,並能辦理抵押、保證擔保手續;

(四)按規定支付購房首期房款;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信用良好,擁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六)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優先用於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七條 符合本市人才購房政策且持廣州市、區人才綠卡或人才綠卡副證的繳存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享有本市戶籍繳存職工待遇。

第八條 公積金中心對由政府安置或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優先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九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不予貸款:

(一)所購住房建築結構為磚木結構、混合結構的;

(二)所購房屋用途為別墅或非居住用房的;

(三)所購住房為獨立成棟住宅的;

(四)僅購買住房部分產權份額的(共有產權住房除外);

(五)家庭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

(六)申請人有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的;

(七)申請人已使用兩次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八)申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單筆貸款近5年累計逾期6期(含)以上;

2.單張貸記卡近2年累計逾期6期(含)以上;

3.貸記卡狀態為呆賬、凍結或止付;

4.貸款被劃分為次級、可疑或損失類;

5.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第十條 對以欺騙手段或提供虛假資料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或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繳存職工,自申請之日起5年內不得貸款;對以欺騙手段或提供虛假資料提取了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或騙取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繳存職工,其全額退款5年後方可再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三章 貸款的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可貸額度應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高於公積金繳存賬戶余額×8 月繳存額×到退休年齡月數;

(二)不高於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該最高額度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根據我市社會經濟發展情況確定後發布執行;

(三)不高於購房總價款×(1-最低首付比例)。所購住房為一手房的,購房總價款以房屋買賣網簽合同價款為准;所購住房為存量房(二手房)的,共有產權住房的購房總價款以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總價款為准,其它住房的購房總價款以房屋買賣網簽合同價款與房屋核查(評估)價中的較低者為准。最低首付比例按如下規定執行,如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調整的,以最新政策為准:

1.購房人家庭無住房貸款(含商業性住房貸款和住房公積金貸款,下同)記錄且在本市無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30%;

2.購房人家庭有已結清住房貸款記錄且在本市無住房的,購買普通商品住房購房首付款比例不低於40%,購買非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於70%;

3.購房人家庭無住房貸款記錄或者有已結清的住房貸款記錄,且在本市擁有1套住房的,購買普通商品住房購房首付款比例不低於50%;

4.購房人家庭在本市擁有1套住房且對應的住房貸款未還清的,購買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於70%;

5.購房人家庭在本市擁有1套住房,購買非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於70%;

6.購房人家庭有1筆未結清住房貸款記錄的,購房首付款比例不低於70%;

7.普通住房的認定標准依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8.購買共有產權住房的,首付比例參照購買商品住房有關規定執行。

(四)根據貸款額度計算得出的每月住房公積金貸款還貸額不超過申請人家庭收入的50%。繳存職工收入按以下標准認定: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未達本市當時繳存基數上限的,其個人收入以繳存基數為准;繳存基數達上限的,其個人收入以其繳存基數和工資兩者之間的較高值為准,工資以繳存職工在公積金中心登記的數額為准。

第十二條 公積金中心和受託銀行通過人民銀行徵信系統《個人信用報告》、不動產登記機關出具的《個人名下房地產登記情況查詢證明》、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及面測、面談等形式的盡責調查認定住房套數。上述信息如可通過信息共享獲取的,無需申請人提交。購房人不屬於同一個家庭的,住房套數按購房人各自所在家庭名下住房套數多的一方的套數計算。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應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一)貸款期限不超過30年;

(二)二手房貸款期限與樓齡之和不超過50年。公積金中心通過房地產主管部門確認的房屋信息以及具有房地產評估資質機構出具的房屋核查(評估)報告綜合判斷住房樓齡;

(三)貸款期限最長可以計算到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後5年,且不得超過65歲;

(四)兩人或兩人以上購買同一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以貸款期限最長的計算。

第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貸款期限內如遇利率調整,於利率調整的次年1月1日起按新的利率標准執行,不再另行通知。

第十五條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購買住房所需房款時,可同時向受託銀行申請商業住房貸款。

第四章 貸款程序

第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公積金中心收取繳存職工申請貸款材料後,對有關情況進行審核。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如材料不齊全的,通知繳存職工補充。公積金中心受理繳存職工貸款申請後,15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繳存職工;

(二)經公積金中心審核同意的貸款,由公積金中心、借款人等各方共同簽訂書面借款合同;

(三)借款人辦理完成擔保手續後,公積金中心委託受託銀行向借款人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五章 貸款擔保

第十七條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應選擇使用抵押、保證方式之一為貸款提供擔保。

第十八條 採用抵押擔保方式的,須以所購住房作為抵押物,在申請放款前辦理完成不動產抵押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 所購住房為預售房的,可由該開發項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階段性擔保,直至該住房辦理完成不動產抵押登記。保證人應當與公積金中心簽訂書面合同。

第六章 貸款償還

第二十條 公積金中心負責核算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受託銀行負責按照公積金中心的指令進行放款或扣款,並出具相關的憑證。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還款方式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違反前款規定的,公積金中心可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收取罰息。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提前歸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徵得公積金中心同意,並按有關規定辦理提前還款手續。

第七章 貸款監督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不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或以欺騙手段違規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公積金中心調查核實後,有權按照借款合同約定依法解除借款合同,追回已發放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構成犯罪的,由公積金中心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因公積金中心、擔保機構、受託銀行玩忽職守而導致住房公積金貸款損失的,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省市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本辦法自2021年6月9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本辦法與國家、省、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不一致的,公積金中心將貫徹落實國家、省、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於印發<廣州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實施辦法>的通知》(穗公積金中心規字〔2018〕2號)同時廢止。

5. 《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第十五條,

你好
目前商業貸款轉公積金貸款僅有少數幾個城市實施,建議你到當地的銀行進行詳細的查詢

望採納,謝謝

6. 山東省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基本信息

關於下發《山東省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濟銀發〔2000〕188號
人民銀行(山東省)各中心支行、營業管理部,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山東省分行、交通銀行青島分行,煙台住房儲蓄銀行,各市地財政局、建委:
現將《山東省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各承辦政策性住房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要加強與當地財政、建委等部門的配合,加大對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和組合貸款的發放力度,盡量簡化貸款手續,減輕貸款人負擔,以鼓勵個人貸款購、建住房,促進住房商品化和住宅市場發展。各級人民銀行要加強對政策性個人住房貸款的監督檢查力度,嚴禁違規辦理住房金融業務的現象發生。對執行中存在的問題,要及時向上反映。
二〇〇〇年四月十一日

7. 大連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

到微信搜索一下大連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小程序,登陸後就可以看到所以和公積金管理相關的公開文件,包括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的文件。

8. 新政即將出台!濟寧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近日,小編注意到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了關於《濟寧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
為加強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規范公積金貸款行為,維護借貸雙方合法權益,根據住建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規范》(GB/T51267-2017)等法規、規章和行業規范,結合我市實際,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濟寧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濟政發【2017】25號)進行了修訂,形成了《濟寧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按照《濟寧市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濟政辦發【2017】36號)第二十四條要求,現將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如有意見請於2019年7月20日前通過以下方式反饋:
1.電子郵箱發送至:[email protected](如有提出意見或建議的社會公眾,請留下您的姓名和聯系方式,以便進一步聯系)。
2.信函請郵寄至:濟寧市洸河路133號興唐大廈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信貸管理科(請註明《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郵編:272100。

濟寧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管理,規范公積金貸款行為,維護借貸雙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積金貸款,是指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的用於購買、建造、大修、翻建各類自住住房的政策性貸款。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積金貸款與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公積金中心統一負責全市公積金貸款的監督管理工作,並具體負責公積金貸款的審批,監督公積金貸款的借貸和結算工作。
市公積金中心分支機構按照市公積金中心的授權負責本轄區公積金貸款的審批和管理工作。
財政、審計、人民銀行、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積金貸款的有關監督工作。
第五條 公積金貸款管理工作應當遵循防範風險優先和便民的原則。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六條 凡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職工,購買、建造、大修、翻建自住住房的,均可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七條申請公積金貸款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在1年以上(包括1年);
(二)具有合法的購買或者建造、大修、翻建自住住房合同或者協議及相關證明材料,並且其合同或者協議簽訂時間在2年以內;
(三)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譽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能力;
(四)有可靠的擔保;
(五)首次使用公積金貸款的,必須有不低於30%的首付款;第二次使用公積金貸款的,必須有不低於40%的首付款;建造或者大修、翻建房屋的,必須有不低於50%的自有資金;
(六)沒有尚未還清並且數額較大,可能影響貸款償還能力的債務。
第八條共同申請人應為借款申請人配偶。
第九條市公積金中心不得向已使用2次公積金貸款的繳存職工家庭發放公積金貸款。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條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和最長期限由市公積金中心根據本市房產市場價格情況和職工收入水平核定,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執行。
第十一條 每筆公積金貸款額度應當同時符合下列規定:
(一)首次使用公積金貸款的,最高貸款額不得高於購房總價款的70%;第二次使用公積金貸款的,不得高於購房總價款的60%。借款申請人所購房屋價格明顯高於市場價格的,應當以評估價確定貸款額度;
(二)貸款最高額度不得超過抵押物現有價值的70%;以有價證券作質押擔保的,不得超過有價證券面值的90%,並以有價證券到期日為貸款期限;
(三)借款申請人的貸款額度按照借款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月公積金繳存基數確定,其計算公式為:借款申請人貸款額度=借款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月公積金繳存基數總額×12個月×貸款期限×40%;
(四)扣除借款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尚未還清的債務總額。
第十二條 公積金貸款額,按照借款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申請貸款額和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確定。申請貸款額不超過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以申請貸款額作為貸款額;申請貸款額超過本辦法第十一條任何一項規定的,以其中最低限額作為貸款額。
第十三條 每筆公積金貸款期限,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核定:
(一) 公積金貸款期限到期日,截止到借款申請人法定退休年齡後的第5年;
(二) 借款申請人申請貸款的期限短於前項規定的,以申請貸款期限為准;借款申請人申請貸款期限長於前項規定的,按照前項規定核定貸款期限。
第十四條 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有關規定執行。貸款期限為1年的,按照合同利率執行;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還款期內如遇貸款利率調整,於次年1月1日起按調整後的利率執行。
第四章 貸款程序
第十五條 公積金貸款由市公積金中心委託商業銀行承辦。市公積金中心委託商業銀行承辦公積金貸款,應當與受委託貸款銀行(以下簡稱受託銀行)簽訂書面合同。
第十六條 借款申請人申請公積金貸款,應當向市公積金中心設立的公積金貸款受理網點或者受託銀行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合法身份證明;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
(三)婚姻證明;
(四)穩定的經濟收入證明;
(五)購買住房合同或者建造、大修、翻建住房審批手續和合同;
(六)購買住房的首期付款收據或者建造、大修、翻建住房的自有資金存款證明;
(七)抵(質)押物清單、權屬證明及處分權人同意抵(質)押證明;抵(質)押物需要評估的,出具有效評估報告。
第十七條 公積金貸款實行分級審批制度。公積金貸款受理網點或者受託銀行接到公積金貸款申請資料後,審查申請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與合法性;市公積金中心分支機構對申請資料進行復核,並確定貸款額度、期限、擔保方式等內容;市公積金中心授權的貸款審批機構對貸款進行審批。
第十八條 准予發放貸款的,貸款審批機構應當向受託銀行出具《准予住房公積金貸款通知書》。受託銀行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按照《准予住房公積金貸款通知書》的內容,與借款申請人和保證人當面簽訂借款合同或者擔保合同。
合同簽訂後,借款人、保證人及受託銀行必須依照法律規定辦理擔保手續,分支機構應當在擔保手續辦結之日起3日內將所貸資金以轉帳方式撥付到位。
第五章 貸款擔保
第十九條 借款申請人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應當提供擔保。
第二十條 公積金貸款的擔保方式有:
(一)抵押;
(二)保證;
(三)質押。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按照防範風險優先的原則,確定每筆公積金貸款擔保方式。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房產的佔有,將該房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規定以該房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房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借款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房產為抵押物。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以其房產或者以共有人、第三人的房產作為抵押物的,應當與貸款人簽訂書面抵押合同,並按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抵押物為尚未取得產權的期房的,房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貸款人提供階段性擔保。
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後,抵押權人應當與抵押人辦理抵押解除手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務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連帶責任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保證人,是指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自然人或者依法設立的從事個人住房貸款擔保業務的住房置業擔保公司(以下簡稱「擔保公司」)。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採用自然人作為保證人擔保方式的,保證人必須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1年以上(含1年),其住房公積金賬戶金額達到借款金額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市公積金中心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借款人採用擔保公司作為保證人擔保方式的,擔保公司應當為貸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
第二十六條 為公積金貸款提供擔保的擔保公司,必須與市公積金中心簽訂協議。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採用保證擔保方式的,保證人應當與貸款人簽訂保證合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質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將其有價證券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有價證券作為債權擔保。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拍賣、變賣該有價證券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二十九條 借款人以其有價證券或者以共有人、第三人的有價證券作為質物的,應當與貸款人簽訂書面質押合同,並將質物交由貸款人保管。按照規定應當辦理質押登記的,必須辦理登記手續。
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後,貸款人應當將質物退還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並辦理退還手續。
第六章 貸款償還
第三十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還款計劃償還貸款本息。
第三十一條 公積金貸款期限為1年的,實行到期本息一次性清償的方式;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實行按月分期歸還貸款本息的方式。
第三十二條 按月分期歸還貸款本息的方式有:
(一)等額本息;
(二)等額本金。
借款人根據還款能力,自主選擇等額本息或者等額本金還款方式。
市公積金中心根據實際,可制定其他還款方式。
第三十三條 借款人應當自收到貸款次月起進行還款。
借款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每月到受託銀行以現金方式或者到市公積金中心以公積金方式償還貸款本息,也可以委託貸款銀行通過借記卡或者儲蓄存摺的方式代扣。
第三十四條 借款人還款超過6個月後,可以提前全部或部分償還貸款。
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的,應當向貸款銀行提出申請,貸款銀行應當在接到申請的次日,給予借款人是否可以提前償還的答復。
第三十五條 借款人提前全部償還貸款的,應當在償還當期本息的同時,結清剩餘貸款本金。
借款人提前部分償還貸款的,應當按照剩餘本金和剩餘期限重新計算月還款額,並與貸款銀行簽訂新的還款計劃。
第三十六條 借款人在償還貸款期內,按年度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借款人在償還貸款期內有不良逾期記錄的,申請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只能用於提前償還貸款。
第三十七條 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償還貸款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計收罰息。
第七章 合同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八條 借款合同需要變更的,借款人必須向市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經市公積金中心審查同意後,由借款人與貸款銀行依法簽訂變更協議。變更協議未簽訂前,原借款合同繼續有效。
由擔保公司或者一般自然人提供保證的借款合同發生變更的,保證合同應當隨借款合同的變更同時變更。
第三十九條 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間死亡、宣告失蹤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財產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監護人或者財產代管人繼續履行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
第四十條 借款人的保證人發生合並、分立、破產或者喪失擔保能力的,借款人應當變更保證人並重新辦理擔保手續。
第四十一條 借款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後,貸款人應當將抵押物或者質物返還抵押人或者出質人,借款合同同時終止。
第八章 抵押物、質物管理和處置
第四十二條 借款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保證其完好無損,不得擅自處置,並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 借款人設定質物作借款保證的,市公積金中心和貸款銀行應當對出質人提供的有價證券進行查詢和認證,並將有價證券質押的事實書面告知出具有價證券的金融機構。質押期間,貸款銀行對質物負有妥善保管的義務;出質人對用作質押的有價證券不得以任何理由掛失。
第四十四條 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間死亡、宣告失蹤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後無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監護人、財產代管人,或者其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監護人、財產代管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借款合同終止,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置抵押物或者質物。
第四十五條 借款人在借款期間不能履行償還貸款義務或者債務履行期屆滿未能清償債務的,採用抵押的,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商以抵押物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受償;採用質押的,貸款人有權以質物拍賣、變賣、兌現的價款優先受償,實現質權。
協商不成的、不足受償的,貸款人依法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市公積金中心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發放公積金貸款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當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十七條 受託銀行或者公積金貸款受理網點在辦理公積金貸款手續過程中,因審查資料不嚴格或者不面簽各種合同,造成損失的,應當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四十八條 受託銀行在抵押或者質押擔保中,違反本辦法規定對抵押物或者質物未做登記,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 借款人弄虛作假騙取貸款的,應當解除合同、不予發放貸款;已經發放貸款的,應當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貸款。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條 公積金中心依照本辦法制定《濟寧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實施細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 月 日。

9. 上海經濟適用房公積金貸款 貸款實施細則

上海經濟適用房公積金貸款是否可行?上海經濟適用房公積金貸款和一般的商品房公積金貸款操作流程又有什麼不同呢,今天就給大家一一詳細列出了上海經濟適用房公積金貸款的實施細則,相信大家看了之後就不會再有類似的疑問了。

上海發布公積金購買經適房貸款細則,規定借款人需符合申請經適房及公積金貸款條件,借款人配偶和經適房共同產權人應作為公積金經適房貸款的共同借款人購房首付比例不低於20%,每戶家庭最高貸款額度60萬。

上海經濟適用房公積金貸款實用細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快上海住房保障體系建設,提高本市中低收入職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能力,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滬府發[1999]27號)、《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試行辦法》(滬府發[2009]29號)的相關規定,特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定義)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貸款」(以下簡稱「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是指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且符合申請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條件的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並以該住房抵押作為反擔保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三條(貸款申請條件) 借款人應同時符合下列貸款條件:

(一)符合購買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條件,並已按相關規定簽訂《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預(出)售合同》;

(二)符合現行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的各項條件。

第四條(共同借款人) 為提高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家庭的籌款能力,除借款人之外,借款人的配偶和經濟適用住房共同產權人應作為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的共同借款人。借款人的直系血親和產權人之外的經濟適用住房共同申請人,經本人同意可作為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的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應同時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條件。

第五條(貸款金額的確定) 每戶家庭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額度的計算辦法是以戶為基礎,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分別計算貸款額度後累加,具體貸款金額按照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申請金額和現行規定的貸款限額標准確定。每戶家庭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金額應同時符合下列限額標准:

(一)不高於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按各自住房公積金帳戶儲存余額的倍數確定的貸款限額;

(二)首付款比例不低於房屋總價款的20%;

(三)不高於按照還款能力確定的貸款限額。其計算公式為: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計算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工資基數×規定比例×12個月×貸款期限;

(四)不高於最高貸款額度。每戶家庭住房公積金經適房最高貸款額度為60萬元。

第六條(補充還款人) 當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的借款人發生還款困難時,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可向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提出增加補充還款人的申請。補充還款人的范圍包括:借款人的父母、子女、兄弟和姐妹。經補充還款人本人同意,並由市公積金中心核准,簽訂相關補充協議後,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余額可專項用於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的還款。

第七條(材料的提供)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除按現行貸款申請應提供的材料外,還應提供《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預(出)售合同》(原件)。

申請增加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補充還款人的,還應提供補充還款人的住房公積金賬號、身份證(原件)及與借款人的關系證明。

第八條(貸款受理單位) 市公積金中心所屬區縣管理部、住房公積金網上貸款系統和市公積金中心委託承辦住房公積金個貸業務擔保機構的經辦網點,均可受理本市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申請及辦理工作。

第九條(貸款的審核) 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的受理審核按下列步驟操作:

(一)貸款受理單位審核借款人的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申請材料。

(二)貸款受理單位應在借款申請人遞交貸款申請資料齊備後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三)准予貸款的,由貸款受理單位通知借款申請人辦理簽約手續,並向受託銀行發出《放款通知書》,由受託銀行辦理放款手續;不準予貸款的,通知借款申請人並退還材料。

(四)若借款申請人對貸款受理結果有異議的,可通過貸款受理單位向市公積金中心申請復議。

第十條(合同簽訂)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受託銀行、保證人等應當以面簽形式簽訂《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擔保借款合同》。合同簽訂者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一條(貸款擔保) 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實行保證擔保方式,擔保機構作為償還貸款的連帶責任保證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應將所購經濟適用住房產權足額抵押給擔保機構作為反擔保。

第十二條(貸款風險防範) 貸款受理單位應嚴格按照上述規定進行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審核;貸款管理部門應加強貸前、貸中、貸後的管理和監督;貸款擔保機構應根據業務委託的要求,做好貸款擔保及貸款後續工作。

第十三條(貸款前提取) 借款人在已支付所購經濟適用住房總價款20%以上房款後,可以向市公積金中心申請提取本人及符合條件的共同提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用於支付除貸款以外的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款。提取後借款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內應留足一定余額以確保其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額度的計算不受影響。

第十四條(其他事項) 本實施細則未盡事宜,按照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相關規定和《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擔保借款合同》約定條款執行。

第十五條(組織實施) 本實施細則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實施時間)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貸款實施細則(試行)》同時廢止。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3-01-31,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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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濟南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試行)的基本信息

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於印發住房公積金三個管理辦法的通知
(濟住中字[2005]4號)
駐濟各單位: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和《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國發[2002]12號)關於設區城市對轄內單位住房公積金全部實行屬地化管理的規定,省政府確定濟南市行政轄區所有單位的住房公積金全部由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直接管理。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先後制定了《濟南市住房公積金匯繳管理辦法(試行)》、《濟南市住房公積金支取管理辦法(試行)》、《濟南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試行)》,經濟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同意並實施後,對進一步貫徹落實《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推進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發展,維護城鎮廣大職工的利益,提高住房公積金管理水平發揮了積極作用。在實行過程中,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又結合濟南行政區域的實際,對住房公積金的匯繳、貸款、支取等管理辦法的有關內容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向廣大職工做好宣傳,並認真執行。
附:1.《濟南市住房公積金匯繳管理辦法(試行)》
2.《濟南市住房公積金支取管理辦法(試行)》
3.《濟南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試行)》
二○○五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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