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房子是父母付的首付貸款買的,也登記在父母名下,但是貸款都是我跟我老婆還的,是一直以父母的名義去還,
如果是繼承的話,你和其他的兄妹是同等繼承的,但是你說到貸款是你和你老婆還的,這在法律上是繼承可以比例大些。你想證明貸款是你還的其實很簡單,你每個月從你的賬戶轉賬到你父母的還貸款的賬戶上就可以證明了
B. 房子是我買的,但是寫在父親的名下,按揭貸款還款都是我本人現在能不
這要看你所在的省份了,你買的房子在還沒有還清按揭貸款前出售,把你的按揭轉給買主,這叫做轉按揭,轉按揭在有的城市已被禁止(例如上海)。它的意思是,你必須先把原來貸款的15萬還清,然後出售,由賣方再貸款。
如果你所在的地區允許轉按揭,那要看你的房子市場價是否值40萬,你們是父子之間買賣,銀行審核起來可能會更仔細些。就怕你不當套現,即惡意提高房價。
即使這筆交易做成了,你也如願獲得套現(可能不到10萬,過戶需交各項稅款),但另一件事還應引起你的注意,過戶後,該房產在法律上就屬於你父親,你如有兄弟姐妹,將來會不會引起產權糾紛?還有下次你想把房產重新過戶到你的名下,你還得繳納各項稅款。
C. 現在的房子是我的名字,現在打算結婚可是還有貸款但是房子是父母住也是他們還,要是萬一離婚了算共同財產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為保險起見,最好還是簽定婚前財產約定~!
D. 房子是我的名字,但是由父母還貸款,如果離婚,房子要分割嗎
房子如果是婚前買的,就是你的個人財產,如果是婚後買的,就是共同財產,離婚時要分割的。不知道你跟你父母簽訂了什麼協議,是借款協議還是贈與協議,如果是借款協議,上面沒有你老婆的名字,一般法院很難採信。如果是贈與協議,而且上面明確是對你一個人的贈與,那麼父母的那部分錢,是你的個人財產。
E. 你好,我母親名下有一套房子,是按揭房,按揭時是我父母雙方...
你好,你現在要過戶的話只能走繼承的途徑,你母親是否還有其他共有人?如有需要,可以攜帶房產證、父母的結婚證、家裡人的戶口本復印件等材料到所詳談。
F. 我現在想辦貸款,但是房子是父母的名字,銀行提示我父母的年紀過了60無法抵押,現在想過戶到我名下,
用你父母的房產作為抵押,以你的名義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你自己作為主借款人,這種抵押是可以辦理的,建議考慮商業銀行,如招商銀行 光大銀行 民生銀行等,關鍵是作為抵押物的房產面積大小 所處地段 房齡以及你個人收入狀況等因素。
無需辦理過戶,如果現在辦理,只能贈與,手續費大概是房產評估價的4%。
G. 房產證寫父母的名字但是貸款是子女可以嗎
房產證可以寫父母的名字,但也必須寫貸款人的名字。即出三本房產證,父母各一本,貸款人一本。
1、如果是以父母的名義買,直接辦子女的房產證是不可以的;
2、可以辦完父母名字的房產證後,父母再贈與給子女就可以了。
3、辦理贈與公證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1)、贈與人身份證、戶口本注意:贈與人已婚的,夫妻雙方要帶結婚證、身份證、戶口本。未婚的,要帶身份證、戶口本、單身證明。
(2)、受贈人帶身份證、戶口本,受贈人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理。
(3)、房屋產權證、土地證。
(4)、贈與合同。
(5)、贈與雙方本人到公證處。
H. 房子是我買的,合同上簽的也是我的名字,但是我想以父母的名義辦理按揭貸款,可以嗎求助
要看你簽訂的合同是什麼合同,如果是房管局備案的合同,肯定不行,因為所有人必須是貸款人。
如果只是和房主、中介草簽的協議性合同,還沒有在房管局備案,是可以得,簽訂房管局備案合同的時候寫成你父母的名字就可以了,但是房產證上也是你父母的名字,理論上和你沒有任何關系。
不知道你是否明白了。
I. 婚前買了一套房子,房產證是我的名字,房子有貸款。但是一直由父母還房貸。請問這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屬於。
1,結婚前買房,且房款全部付清的,算個人婚前財產,離婚時不參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2,結婚前付了首付,餘下辦理按揭,房產權證上為一方名字(或加上自己父母)的,則房產本身為個人婚前財產,但是領證後支付的按揭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進行分割。
3,結婚後買房的,無論房產證上是誰的名字,誰出了首付,誰支付的更多,房子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我國《婚姻法解釋三》規定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9)房子在我名下但貸款是父母擴展閱讀:
相關案例:
阿珍與阿軍於2007年間經人介紹認識,2008年1月15日在梅州市梅江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後雙方未生育子女。
2014年12月24日阿軍向梅江區法院起訴,請求離婚。
在庭審中,阿珍同意離婚,雙方確認無夫妻共同債權債務,但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和分割問題上產生分歧。
據阿軍說,如今居住的房子是因征地拆遷,阿軍用征地拆遷補償款於2005年6月購買的。婚後,阿珍要求在房產證上添加她的名字,如不添加,阿珍就要離婚。阿軍為了息事寧人,維護一個來之不易組建起來的家庭,違心與阿珍到住建局辦理了加名手續。
阿軍認為,在2010年9月房產證登記增加阿珍名字的行為是一種無效的行為。為了證實自己的說法,阿軍還提供了住建局存檔的權屬人為「阿軍」個人的房產證和添加阿珍簽名的申請書。
對此說法,阿珍卻有不同意見。她表示與阿軍結婚後,全心全意照顧家庭,還做工幫補家用,並幫阿軍歸還了其個人債務,所以是阿軍自願把套房增加了自己的名字,自己依法享有房屋的一半所有權。
梅江區法院審理後作出了准予原告阿軍與被告阿珍離婚,住房歸原告阿軍所有,並由原告阿軍支付房屋價值折款21.5萬元給被告阿珍的一審判決。
判決後,阿軍不服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訴。
今年5月25日梅州中院受理後,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並維持了一審判決。
法官說法
不動產物權變更依法登記,有法律效力
二審經辦法官表示,在該案中,雖然該套房在雙方結婚前的產權登記為阿軍個人所有,但在結婚後雙方向房管部門申請加名,套房的產權變更登記為阿軍、阿珍共同擁有。
依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
雙方婚後對房屋產權登記的加名行為,視為是阿軍自願贈與房屋產權的行為,已發生了變動房屋產權的法律效力,即該套房為雙方共同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