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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兩人貸款產權處能不能老公放棄呢

發布時間:2021-12-04 08:40:24

1. 夫妻雙方共同貸款,後離婚,房地等財產都歸妻子所有,應丈夫入獄不能還款

為你奉上相關的法律規定,請你參考: 在2001年實施了經修正的《婚姻法》後,最高人民法院先後兩次司法解釋(下稱《解釋(一)》、《解釋(二)》),使現行《婚姻法》具有了更大的可操作性。尤其是《解釋(二)》(2004年4月1日實施),進一步對新類型離婚財產糾紛進行了解釋,對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房屋糾紛、知識產權的收益、股票、債券等進行的最新解釋,適應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個人財產以及夫妻財產形態呈多元化發展的趨勢。但仍有不少法官反映在處理這類新型案件時處於「摸著石頭過河」的狀態。 本文擬在最新的司法解釋的基礎上對離婚時按揭房屋、投資與孳息糾紛、公司股權糾紛、知識產權收益等新類型財產糾紛進行嘗試性的探討,希望能對司法實踐有參考價值。 一、以「按揭」方式購買的房屋、汽車產生的離婚糾紛 目前對以按揭方式購買的房屋或其他貴重財產進行分割的糾紛佔了離婚財產糾紛相當大的比例。解決這類案件首先應對「按揭」這一法律制度的性質進行符合法理的界定,才能提出更合理的解決方案。 (一)對按揭制度性質探討的必要性。按揭制度源於英美法系的衡平法中物的擔保的一種類型,是指債務人(按揭人)將自己財產的所有權轉移給債權人以擔保債務履行,債務人通常繼續佔有該財產。當債務履行完畢時,該財產的所有權又轉還給債務人。若債務人到期不能償還債務,則債權人依據其對按揭財產的所有權而支配其交換價值,從而擔保債權受償的一種擔保方式。 然而我國至今尚未在法律中對按揭進行定性規定。在金融實踐中,按揭指購房人將其與房產商的房屋買賣合同項下的權益抵押給銀行,銀行貸款給購房人並以購房人名義將款項交由房產商以支付房屋價款,若購房人到期不能還本付息,則按揭銀行有權將按揭財產變價並優先受償,或由房產商將該房屋回購,並以回購款償付銀行本息。 對於按揭的性質學界莫衷一是。如認為按揭從性質上而言屬於讓與擔保(日本引入按揭制度時將其命名為讓與擔保)主張按揭與讓與擔保在本質上都是以轉移所有權作為債權擔保的方式。 或認為按揭是權利質押和按揭的「結合體」(簡稱「結合體說」);又或認為按揭是一種信託方式等等。 其中「讓與擔保說」和「結合體說」較具有代表性。 對於按揭本質的認識至關重要,如認為按揭是一種讓與擔保,則債務人在未償還完貸款之前,所有權屬於銀行;待債務清償之後,所有權返還至按揭人即債務人名下。當事人在婚前辦理的按揭手續,若按讓與擔保的理論,則所有權在住房貸款未償還完之前都屬於銀行,而非夫妻任何一方,顯然使問題復雜化。按照國內各銀行按揭貸款實際操作程序和「按揭」房屋登記程序來看,本文更傾向於按揭是權利質押和抵押的結合。對於尚未建設或者正在建設的房屋或其他建築物,購房者於房屋建成並進行產權登記前,僅擁有向發展商請求交付房屋的債權,而以此債權向銀行貸款設定質押更符合我國現有擔保法的規定。而當房屋建成並進行了產權登記後,便轉化為以實體的房屋作為向銀行貸款的抵押擔保。因此,我國大陸在實踐中的按揭制度與香港、英美法中的按揭和大陸法中的讓與擔保制度都有所區別,並不存在將購房者的所有權轉讓的環節,也不存在回贖的過程。在擔保法和相關的民事法規沒有對按揭這樣一項特殊的擔保制度進行規定之前,我們只能認為按揭是權利質押和抵押的結合,但又不能認為僅等於質押或等同於抵押。 在理清了按揭制度的本質後,結合當事人辦理按揭手續的時間(是在婚前還是婚後)和支付首期付款的資金來源以及其他因素,才能判斷按揭房屋在離婚分割財產時的歸屬。 (二)按揭造成的兩種離婚財產糾紛。1. 對婚前辦理按揭手續,婚後夫妻共同清償貸款的房產在離婚時的歸屬問題。第一種觀點認為,按《婚姻法》規定,一方的工資、獎金為夫妻共同財產。雖然房屋為婚前房屋預售合同,但因為該房屋作為共同居住使用,且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那麼該房屋理應成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按照夫妻共同房產處理。第二種觀點認為,《婚姻法》明確規定,一方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一方婚前辦理按揭手續,並取得了產權證,則應該屬於婚前財產。 根據前文所分析的按揭的法律性質,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判斷按揭房屋的關鍵因素在於房屋產權證書記載的權利人以及房屋產權取得的時間。如購房人在婚前已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只是為了還貸而將房屋的所有權抵押給銀行,和銀行之間是債權債務關系。夫妻用共同財產還貸只是在夫妻之間產生了債權債務關系,並不改變房屋所有權的歸屬。這在理論上也是符合不動產的公示原則的。同時銀行和債務人(按揭人)之間是建立在對資信狀況特殊的信任基礎之上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為婚姻關系而改變債務人,也是符合債務轉移的理論的。婚後共同償還貸款的行為並不改變該房屋個人財產的性質,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離婚後未償還的債務仍為個人債務。 若一方在婚前辦理按揭手續,以個人名義簽訂房屋預售合同,並繳納首付款,在婚後才獲得房屋所有權證,應屬於個人財產。因為根據我國的房屋預售登記(鑒證程序)使債權具有了特定性或對抗性,由該預售合同而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權利人只限於該預售合同上的債權人。銀行對特定的購房人即貸款債務人(按揭人)的資信產生的信賴,以及該財產權利的是由婚前個人繳納首付款而取得。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產權證的取得在婚後,仍應屬於個人財產。 對於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的或者雙方對所購房屋為共同共有約定在先,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其按揭貸款債務為共同債務。因為該出資行為在婚前,所以非產權登記名義人一方應對自己出資行為並非贈與或借貸進行舉證。 2. 離婚時,對於婚後辦理按揭手續,但房屋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的歸屬問題,使法官感到很棘手。主要原因在於判決變更產權人,即意味著變更還貸人,如果銀行不予辦理轉按揭手續,則判決得不到執行。為此,法院的法官同志還專門和銀行相關部門交換了意見。司法人員認為將房屋判決給非產權登記名義方,實質上等於變更債務人,應徵得債權人(銀行)的同意,若銀行不同意,則無法判決。 筆者認為,通常情況下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雖然產權登記在夫妻一人名下仍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按揭的房屋也不例外。如無證據證明該房屋是以個人財產辦理的按揭手續,在離婚時也應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與通常意義下的房屋並無區別。銀行拒絕辦理轉按揭的手續是沒有理論依據的。一方面,不能以未經債權人(銀行)同意而變更債務人(名義還款人)為由拒絕辦理轉按揭手續。按照上述的分析,這類案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實際還貸人是夫妻雙方,並不是產權證上名義產權人或還貸人。另一方面,房屋產權在離婚時判決給任何一方都不影響銀行的信貸利益,任何人作為還款名義人都不影響房屋作為抵押財產對債務進行擔保。法院在判決時也不能僅僅以銀行的信貸利益作為考慮的標准,將房屋判決給償貸能力較強的一方。應該考慮對房屋的需要程度,依然堅持保護婦女利益或照顧撫養子女一方的原則進行判決。第三,根據夫妻對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原則,銀行可以向離婚當事人任何一方追究責任。而根據規定,即使法院在離婚判決中或者夫妻雙方離婚協議中對於夫妻之間債權債務的分配,也只在離婚當事人之間產生內部效力。判決或離婚協議確定由哪一方承擔剩餘債務中的具體的比例,不能對抗債權人(銀行)。而離婚當事人一方因為連帶責任超過自己應當承擔的比例承擔債務的,可以向對方追償。通過上述分析,銀行的利益並受到實質上的影響。因此,不能以任何理由違反法律,抵觸法院的判決以及當事人之間的約定。 二、離婚糾紛中對投資收益、財產孳息及個人財產增值部分性質的界定 《婚姻法》中簡單地按照「婚前」和「婚後」的時間界限來判斷財產屬於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已不能解決婚前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以及不同的財產形態之間的轉換問題。對於婚前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根據民法的理論可以分為兩類:投資收益和孳息。 (一)投資收益和孳息的比較。投資指經濟主體向特定事業或領域投入經濟要素,以獲取預期收益的經濟活動。 投資是貨幣的資本化,投資收益是資本產生的剩餘價值,帶有風險性、不確定性和主觀性。投資收益的這些特性與孳息形成了鮮明的對比。孳息是指通過自然的規律或法律的規定產生的收益。孳息與投資相比最突出的特性在於「定期性」,通常按法律的規定或法律關系即可定期的獲得收益。因此與投資相比權利人投入的勞動較少、風險小。投資收益已不再是資金的簡單增值。更多的體力或腦力勞動的參與以及更大的風險性,使得夫妻雙方對於資產的管理都有了更加緊密的學校,並且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也是由夫妻共同財產承擔。最重要的原因是投資涉及到雙方投入的人力資本,以及一方在家務勞動中給予的更大貢獻。 因此,夫妻如以個人財產投資於公司或企業所產生的收益,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對該公司或企業生產經營產生的利潤部分如股權分紅等,應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而對於以個人財產購買的債券利息和個人財產存款利息屬於法定孳息,雖然取得時間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仍應屬於個人財產。 但對於法定孳息中的房屋租金,應另當別論。若一方婚前所有的房產,因為該方婚後疏於管理或者因為時間地域原因無暇顧及,而由另一方管理,或者實質上是雙方參與管理(如修繕、維護、參與租金合同的協商過程),則租金應為雙方的收益。房屋租金與存款利息相比,是由市場的供求規律決定的,並且與房屋本身的管理狀況緊密相連。因此租金屬於特殊的孳息,其獲得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或勞務,產生的租金收益應當屬於夫妻共同所有。但如果能證明非房屋所有人的他方並未參與房屋的經營管理,則房屋的租金收益仍應屬於個人財產。但如果房屋一方所有人以房屋作為不動產向公司或企業投資,則應根據投資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處理。 (二)個人財產形態轉化與增值部分的歸屬問題。《婚姻法》簡單地規定「婚後所得」一律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的做法與民法的基本原理和經濟規律相悖。金錢形式和物質形態或其他財產形態之間的相互轉化並不改變所有權的規律。如夫妻一方以婚前的存款在婚後購買了房產、黃金、古董、股票、債券、基金等,則並不改變所有權歸個人所有的屬性。因此,證明婚前或者個人財產是否是婚後所得財產的來源是判斷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個重要標准。同樣,婚前或者個人財產除了向金錢形式也可向其他形態的財產轉換。如婚前或個人所有的房產或股票、證券等財產經轉讓或拋售,因市場行情上漲而獲得的增值部分也應該屬於個人財產。所以不能簡單以「婚後所得」來判斷財產的權利歸屬。 三、公司股份和經營收入的離婚糾紛 隨著經濟發展,公司股份和經營收入已成為夫妻共同財產中最復雜的形式,也是離婚財產糾紛矛盾的焦點。《解釋(二)》雖然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有限責任公司中的出資有所規定,但仍然存在著一些疏漏。 (一)應當對非股東或非經營方的配偶的知情權進行規定。由於我國財產登記制度的不完善,加上「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制度讓事先沒有財產保護意識的非股東或經營者一方配偶(通常是婦女)無法舉證,財產難以得到公正的分割。在一些家庭中,未參與經營一方往往對家庭財產的投資和經營管理既無法關心也不了解,夫妻間一旦發生財產糾紛,往往因為拿不出足夠的證據來支持自己的權利主張,使取證難成為目前離婚財產糾紛案中的一個突出特點。在實踐中,非經營一方配偶及其中國人到一些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取證時,就有不少部門以保護公司的商業秘密為由,不給調閱檔案材料,而這些證據材料又往往屬於非經營方對夫妻財產的舉證范圍。當夫妻共同財產以公司股權形式,存在於配偶一方所在公司,該方在公司所處的高級管理人員地位,就造成了當事人和中國人無法取得證據,特別是涉及到該方在公司的工資、獎金、利潤分配和以股權表現的財產狀況時,非股東方及其中國律師很難從該公司取得相關證據。近來一項權威的問卷調查結果表明,八成以上的妻子不了解丈夫公司或生意的經營狀況。 對於公司的財務狀況缺乏了解,不僅對於女性,對於任何非股東一方的配偶來說,都易造成無法證明與夫妻共同財產相關的公司股權的尷尬局面。 因此,建議立法賦予非股東一方或者非經營一方的配偶知情權,當事人有權知道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的股權和相關經營收入的財產狀況,任何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單位以及公司的財務人員都應該給予相應的配合。在離婚時根據公司股權分配出資份額或分割相應的凈收益時,對經營一方應當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由其證明經營財產狀況或出具資產負債資料,否則按照隱藏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對隱瞞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二)對於登記離婚時分割財產協議中未涉及公司股權問題的解決。由於夫妻一方的經營行為所涉及的財產形式的復雜性,同時由於法律並未給予配偶相應的知情權,夫妻雙方在協議離婚時有可能對於公司股權和經營收入沒有進行約定。這是否意味著雙方對於該項財產達成了默認的條款呢?夫妻協議離婚後能否對遺漏處理的再次提出訴訟呢? 《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對於一方既沒有對財產狀況進行隱瞞,也沒有欺詐脅迫等情形,也不存在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行為時,而在離婚協議中對夫妻共同財產遺漏處理的,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當事人明知或應當知道該財產的存在和實際佔有狀況,卻不提出分割要求的,應視為其默認對方對該財產的所有權,放棄分割要求。如果當事人確實不知道該財產存在,而導致當事人未提出分割請求,引起遺漏分割的,應依法支持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同時這也對於那些因對公司或企業的經營狀況不了解,從而無法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應有的份額享有權利的當事人來說,無疑是一種補救方法。同時應規定該訴訟時效應從知道或應當知道該項財產如公司股權的存在開始起算。 四、知識產權收益的離婚糾紛 雖然現行《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知識產權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對於「所得」二字的司法解釋,從過去的「實際取得」為標准,轉變到現在的「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更充分得保護了知識產權人的配偶的權益。然而,《解釋(二)》第十二條「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在邏輯上仍有相當大的不足。 筆者擬提出三個問題:第一,甲在與乙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中創作小說一部,在該期間已經「明確可以取得」財產性收益(如已經簽訂出版合同);但甲與乙離婚之後又與丙結婚,在甲丙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才「實際取得」該項財產收益,該收益是甲與誰的夫妻共同財產呢?第二,如果依據該規定,有的知識產權人如果欲剝奪對方配偶對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擁有的共有權,故意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採取積極行動將財產性收益「確定」下來,卻在離婚後才確定並實際確定該項收益,其配偶不是只有望而興嘆了嗎?第三,若一部小說的作者在第一段婚姻中完成了該作品的一部分,又在另一段婚姻中創作了另一部分,該作品的知識產權收益該如何分配呢? 上海市在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再次作出的解釋中,對「明確可以取得」和「實際取得」發生矛盾時,規定前者為優先原則。然而,對於本文中上述第二、三個問題仍然不能給以解答。 問題出在哪裡呢?立法沒有統一的立法精神。為什麼要對知識產權人的配偶進行保護呢?夫妻之間是一個不可分離的緊密生活體,一方婚後的勞動收入、經營收入都與這個共同生活提供了經濟基礎。智力勞動也是勞動,知識產權收益也是勞動收入。除了知識產權的人身權不可分享外,知識產權收益應該共有。而夫妻一方從事知識產權創作、發明或設計都離不開對方在家庭事務、贍養老人、撫養小孩方面甚至對知識產權人給予更多的生活、精神方面的照料和支持。所以對於知識產權糾紛只能採取「創作」或「勞動」時間標准。如上文提出的第三個問題,甲在與乙的婚姻關系中創作了一部小說的三分之一,在與丙的婚姻中完成了該小說的三分之二,那麼該小說的知識產權收益三分之一屬於甲與乙的夫妻的共同財產,三分之二屬於甲與丙的夫妻共同財產。當然實際生活中,對於一個作品或發明付出的勞動不可能那麼截然地進行劃分,但只有這樣才能對知識產權人的配偶給予最大的保護

2. 結婚時夫妻兩人貸款買房,按揭沒有還完的時候協議離婚了,女方放棄房產,但銀行拒絕去掉女方貸款人的名字

主貸款人確實是不能更改的,在房產證上要想除去你老婆的名字只能貸款還清之後了,唯一的辦法就是房子掛出來出售,跟下家協議好先以下家付款把房子貸款還清(當然前提是下家有那麼多現錢),然後再過戶給這個下家,但是恐怕鮮有人願意這樣做,因為下家風險很高,這樣你老婆在銀行就沒有貸款了,如果你不肯賣房子的話那就真沒辦法了,除非你能借到那麼多錢。

3. 房子是婚後購買,產權是夫妻兩人名字,有貸款未還,可以公證產權為一人所有嗎

不能,婚後購買房產,不管房產證是誰的名字,都是兩個人的共同財產。

可以公證為一方放棄所有權,無償贈送給對方,否則公證處不會給你公正的,因為不合法。

4. 產權上有夫妻兩人名字未還清貸款,後離婚,夫妻雙方同意的情況下能銷售一半房產嗎

一、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應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房產分割。
1、婚前取得產權證的。
《婚姻法》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同時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無疑是婚前財產。所以,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2、婚後取得產權證的。
還是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產權證雖然是物權憑證,但並不意味婚後取得產權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後財產,關鍵看出資情況,既夫妻一方在婚前是否已付清全部房款,既對房屋權利是在婚前取得的。
二、若房子首付是男方付的,婚後貸款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有首付款的證據是男方出資的,那麼可以視為個人財產。貸款由夫妻償還,屬於你們夫妻共同財產。房產升值部分屬於共有財產。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5. 夫妻貸款賣房,女方要求男方放棄產權,房證寫了妻子名子,丈夫還貨款,丈夫夫對房子有份嗎

是不是夫妻貸款買房?只要是婚姻存續期間,房子就是夫妻的共有財產,無論房證寫誰的名字,丈夫對房子有份,如果丈夫保存好還款的證據,資金的走向,更能主張自己的權利。

6. 按揭房房產證是女方的名字,但房產抵押貸款是夫妻兩人的名字,如果離婚,男方放棄產權,還需公正嗎

你好!需要公證的!口頭協議不算的!如果你以後涉及到賣買如果不證就屬於雙方共有財產,如果有一方不同意賣買你賣買不了!還是公證的好!

7. 房子貸款已還清老公放棄產權我可以起訴追回嗎

房子如果是兩個人共有產權的話,你老公一個人放棄產權是不能產生效力的,你完全可以追回房產。況且你們的房屋貸款已還清,可以辦理解除抵押,房子完全屬於你們。

8. 婚後買了套房,有貸款,貸款是夫妻兩人一起申請的,可產證上產權人是我老公的名字, 產權歸屬權是共同共有.

房產證上產權歸屬權是共同共有,那就是這房子是你和你先生共同擁有的。至於為什麼產權人寫的是你先生的名字,而不是你們兩個人的名字,那是當地房管局出證的一種格式,像在廣州這邊的,如果是共同共有的房產,共有人有幾個就會出幾本證,人手一本的,自己的那本產權人名字只有自己的,共有人的名字是寫在附記的一則,並寫有相應的房產證號的。至於你說想把名字加在同一欄內,需要到當地的房管局咨詢一下能不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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