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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首付用我的公積金貸款

發布時間:2021-12-05 23:09:57

⑴ 給父母買房,可以用我的公積金貸款嗎

不可以,公積金貸款以家庭為單位,你結婚和父母已經成為兩個家庭,只有網簽合同或者產權證寫你夫妻的名字才可以

⑵ 婚後想買房,首付款是我父母出,用我公積金貸款,房產證可以就寫我一個人名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盡管購房時間在你們兩人辦理婚姻登記後,但是由你父母出資並登記在你的名下的房產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認定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⑶ 我父母出資交首付,我用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合同和房產證寫我父母的名字可以嗎

不可以,按房產證上的人名才可以貸款。寫了他的,你就得是共有人。才可以辦理公積金貸款、

⑷ 跪求法律專家:父母付的首付,我用公積金還貸款,結婚後,房子還要分給另一半嗎

1.一般若是婚前沒有約定的,房產證上是誰的名字就是誰的財產.不過在婚後,可能存在房屋貸款是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償還的情形,就該償還部分中的一半有你配偶的財產權的,縱使以後離的話,只要返還該部分就可以了.房屋是你的財產.
2,不需要太過擔心,要麼寫份婚前財產約定,要麼就不離婚.其實,歸根到底是對自己婚姻前景或財產狀況的擔憂.無論如何,只要守住自己的幸福,未來就是美好的

⑸ 子女異地買房可以提父母公積金支付首付款,然後用自己的公積金貸款還

在購房一年內,其直系親屬可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首期購房款、購買、建造、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直系親屬證明材料、購房人及提取人身份證,但不能用於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購買」是指職工買下住房、住房公積金存摺等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到市行政服務中心住房公積金窗口辦理提取審批手續。
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是有限制的,按照相關規定應該具備下列條件,擁有所購住房的所有權,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鎮居民經房地產管理機關,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2、職工離休,需填報《XX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並提供購房合同、支付首期房款的票據及銀行對賬單、房屋備案登記證明。辦理時;「大修」是指需要牽動或拆換住房部分主體構件:
(一)職工所在單位和職工本人每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二)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翻建」是指對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設計、重新建造住房:
1、城市規劃管理機關等部門批准建造住房,職工首次購買自住住房的根據有關規定,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

⑹ 婚後我爸媽要給我們付首付買房子,用我個人的公積金貸款,怎麼樣才能不被法院查到

不用擔心查,因為要查很容易查的。
父母付的首付,你的公積金貸款和還款,去公證下屬於你的個人財產跟對象無關就行

⑺ 父母婚前為自己買的房子付了首付,用的我的公積金,但是父母還銀行貸款,房產證是我的名字,以後結婚房子

問:父母婚前為自己買的房子付了首付,用的我的公積金,但是父母還銀行貸款,房產證是我的名字,以後結婚房子屬於我個人的還是夫妻雙方的,怎麼規避這個問題,父母打款給我賬戶還貸款的銀行流水可以作為房子是我個人房產的依據嗎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你好,一、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處理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婚後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有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如離婚後沒有住處,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由於我國住房制度多樣化,住房權屬狀態也是多樣化的,具體需要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1、離婚時已經取得產權的房屋 第一,對於私房和具備產權證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產權證頒發的時間來界定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按照民法物權原理和我國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況下房屋權屬登記是房屋所有權取得的必經程序。只有辦理了產權登記或過戶手續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權。因此對於在離婚案件中涉及的此類問題,如果訴爭的房屋是結婚登記後取得所有權的,應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所有權的,應認定為個人財產而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該房屋為共同所有。由於公房使用權可通過承租權轉讓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換價值,在離婚分割該房屋時,可區分下列情形處理: 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於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後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由於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無法體現出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則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可不考慮原公房使用權交換價值的單獨歸屬。 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個人財產支付對價取得的,婚後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應當將取得原公房使用權時所支付對價部分,確定為當時承租的夫或妻一方個人所有,產權房的剩餘價值按共同財產分割。 c.對於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可參考《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定,推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時可直接將產權房按共同財產分割處理。雖然是以夫妻一方名義購買,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財產而是以一方父母財產購買,產權證系夫妻雙方的名字,仍應為共同財產,只是在財產分割時,酌情考慮財產來源因素。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後以一方名義而非夫妻名義購買成為了公房,且購買的出資來自該方父母,應為一方所有的財產。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雖然以夫妻共同財產購置,但產權證上不僅有夫妻一方或雙方名字,還有一方父母名字,該房為家庭共有財產。 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仍為其個人財產,按揭貸款為其個人債務。婚後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並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2、離婚時尚未取得完全產權的房屋 指離婚時夫妻雙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權只是部分產權,不是完全產權,主要指夫妻雙方根據福利政策以標准價購買的公有房屋。部分產權房屋是國家歷次房改政策的產物,其突出特點為部分產權處分受到限制。根據國務院1991年6月發布的《關於繼續穩妥地進行城鎮住房改革通知》,其特點集中表現為: 第一、房屋必須在購買五年後才能出售; 第二、出售時原補貼單位有優先購買權; 第三、售房所得按照國家、單位、個人所佔比例進行分配。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後購買的但沒有取得產權證的公房。由於這類房屋涉及我國特殊的住房政策,又涉及職工單位的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在實務分割中存在一定的障礙。這種離婚時雙方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情形,如果當事人有爭議且協商不成,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處理,即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 3、離婚時尚未取得產權的房屋 指離婚時夫妻雙方對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權。婚姻存續期間已經簽訂買賣合同,但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如果夫妻雙方作為買受人沒有交清全部購房款而沒有取得產權證,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處理,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已經支付了全部房價款,房屋所有權法律關系比較清晰,只需完善權屬登記手續,人民法院可將以下情況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房屋權屬、分割、補償問題予以處理: 第一、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無論是以夫或妻的名義還是夫妻共同名義; 第二、在婚前以夫妻雙方的名義購買; 第三、在婚前以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購買,屬於婚前共同財產,財產性質存續到婚後仍為夫妻共同財產。 4、在處理夫妻房屋分割的司法實踐中還要特別注意房屋中有父母出資的情況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定,父母為子女結婚購房的出資,應認定為贈與。即在父母實際出資時,其具體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從社會常理出發推定為贈與。若當事人有在離婚訴訟前形成的證據證明其與出資人之間形成的是借貸關系的,則不適用該條規定。需要強調的是,離婚訴訟中父母作出不是贈與意思表示的陳述或證明,尚不足以排除贈與的推定。人民法院在審查借貸關系是否存在時,除了審查當事人提供的出資協議或借條等是否真實,還要以資金為線索,追查出資及其性質是否真實。對於夫妻婚後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產權證登記在出資者自己子女名下的,從常理出發,可認定是明確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部分出資應認定為個人所有;若產權證登記在出資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當事人能證明父母出資時有書面約定或聲明明確出資者表示向一方贈與的,一般宜認定向雙方贈與,該部分出資為夫妻共同所有。舉例說明:甲男與乙女結婚,婚後男方父母出資購房,產權證記載甲一人名下,男方父母出資應認定為贈與甲一人所有;甲男與乙女結婚,婚後男方父母出資購房,產權證記載於乙一人名下,若乙不能證明出資為對其一人的贈與,男方父母出資應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甲男與乙女結婚,婚後男方父母出資購房,產權記載甲乙二人名下,該出資應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實踐中父母除了出資為子女購房,還可能為子女出資購買其他物品,同樣可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的精神作出相應的歸屬認定。

⑻ 請問父母付首付,用我的公積金貸款房產證上可以寫父母的名字嗎

當然可以寫啦,只要你願意,陌生人都可以寫上。
但最好約定份額。以免以後糾紛。

⑼ 和我共同買房,父母付首付,我來用我公積金還貸款么

親 意義不大的。因為目前國家規定2夫妻有一個公積金最高額度的,2個人和3個人是沒有差別的。你自己的還不如留著貸款裝修呢

⑽ 想買房,父母付首付和貸款,我可不可以用自己的公積金貸款

如果你是想還款人名字填寫你父母,房產證的名字只寫你自己這種狀況的話,那我可以告訴你了,不可以。
其實你這種情況完全不必要,你自己申請公積金貸款,還款的時候讓你父母還,不過這樣感覺很不爽的樣子。你可以和你父母聯名申請,如果你父母的也有公積金,額度也會大一點。PS:有具體的問題可以M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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