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婚後父母出資貸款買房事宜
還沒結婚就考慮離婚,這個確實長遠,但凡不是什麼壞事,婚前最好做財產公證,如果沒有財產公證,遇到以後離婚,雙方都只能拿證據說話,如果雙方都無證據,房產將證上人的名字各分的50%
B. 結婚後父母出錢給我貸款買房,怎樣證明這錢是我父母出的
我勸你別公正
本身就是貸款,會給你老公造成壓力的
你出的難道他心裡還不明白嗎
要是我我不會去公正的,他心裡有數就好
我不會給他施加太大的壓力。
別讓錢破壞了你們的感情。
C. 如何認定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償還購房貸款行為之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第1款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
從審判實踐來看,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的情形主要分為兩種:(1)父母全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2)子女以自己名義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由父母繳納部分出資款。
其中第(1)種情形屬於典型的贈與行為,根據上述第7條之規定,該不動產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第(2)種情形,也可規避新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財產的判定。
D. 婚後父母出資購房貸款歸個人還是出資人還
婚後父母出資購房,如果雙方之間沒有借款合同,也沒有借款的明確意思表示的,一般認定為贈與。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E. 結婚後父母出資買房需要貸款嗎
結婚後父母出資買房法律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結婚後,父母出資買房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F. 婚後我爸媽給我貸款買房子,房貸也是父母還,算夫妻共同財產么
如果房產證是你的或者你們夫妻二人的名字,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至於你爸媽出的錢,可以保留付錢的憑據,遇到離婚有爭議時,申請取回買房所用的錢,房子的增值部分由夫妻去分割。
G. 我是女方,婚後我自己父母出錢為我買房,房貸也是我自己還,房產證也
不是共同財產
不過婚後收入,如果沒約定,默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你婚後還貸款的部分,男方可以要求屬於他那一部分以及增值的補償
如果約定婚後各自收入歸各自所有,房產就完全屬於你
《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H. 婚後父母出錢還貸買房是共同財產嗎
婚後父母還貸房子算共同財產。結婚後取得房屋所有權的,產權登記在一方或雙方名下,均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予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