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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是夫妻雙方貸款

發布時間:2021-12-14 11:42:40

㈠ 房產證名字是自己的貸款是夫妻雙方名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後所購買的房產是屬於夫妻共有財產的,這與房產證上是一個人的名字還是兩個人的名字無關的!
希望有幫助!

㈡ 房產證是夫妻的名字 就必須夫妻一起還貸款嗎

王某是老公,張某是老婆,房產證上王某和張某的名字都有,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例如:王某月薪6000,張某月薪3000,房貸月供是3000。王某可以從工資裡面拿出3000,存到還貸款的銀行卡里,而張某可以不用存,因為卡里的錢已足夠還款。雙方剩下的6000,兩人商量著用來養家糊口。
凡事都是商量著來,沒有什麼必須一起還。

㈢ 房產證夫妻倆的,貸款可以換對方銀行卡嗎

你說的這個情況,
應該是房貸還款的吧,
這個當然應該是可以換的,
但是實際上每個月錢打一下好了,
用不著換的。

㈣ 房產證寫夫妻雙方名字,但是貸款可以一個人貸款

您好!只能是房產證的姓名申請貸款,如果夫妻雙方都繳交住房公積金,即使單方申請,也可按雙方的額度貸款。

㈤ 買了一套房子,辦了房貸,房產證上是夫妻雙方的名字,銀行還貸是我的名字,

買了一套房子,辦了房貸,房產證上是夫妻雙方的名字,銀行還貸是你的名字。
其一、只要房產證和購房合同上有他的名字,他和你已有的公積金也是可以全部提出來,先還掉一部分貸款的。
其二、銀行還貸是你的名字。一家人,無所謂有利弊,老公應該跟你講清楚,不用他的名字貸款的理由,是否以後還有什麼打算?如買車貸款等等。
其三、哪怕以後有任何的變化,雙方的財產是共同的,債務也是共同的,一切都有憑證可以算清的,這個你不必擔心。

㈥ 後拿房產證共同還銀行貸款買房 這樣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二、新婚姻法對於婚後房產權屬問題的其他幾種情況:
1、夫妻雙方婚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首先,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其次,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得房方單獨償還剩餘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離婚時房屋的分割
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是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後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那麼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後才取得房產證的,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房產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系的法定憑證,但並不是意味著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後財產,還是要將財產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後兩部分進行分割。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後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升值,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的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後,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關解釋明確,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的范圍包括:(1)購買福利性政策房屋;(2)購買商品房; (3)購買經濟適用房。購買以上三種房屋,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法院不宜就該房所有權直接判決。

㈦ 請問夫妻兩人貸款,房產證可以只寫一個人的名字嗎

可以
界定婚前房產的時間點:
一是「婚前」到「婚後」的時間點:即夫妻雙方自領取《結婚證》之日可視為「婚前」到「婚後」的時間點,而其他諸如訂婚、舉行婚禮等時間點都不具備法律上的意義。
二是「購房」時間點,即什麼時候開始視為購買房產成功。
考慮到購房的目的性以及購房整個過程的關聯性,應當以簽訂購房合同的時間為「購房」時間點,簽訂合同時最能反映「購房」這一行為的性質。
界定婚前房產的歸屬:
一、婚前雙方出資購買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如果登記一方不承認對方有出資行為,或是認定對方的出資屬於贈與行為的,法院就很難支持未登記方的請求,也就是說離婚未登記方除非有證據證明自己有出資且出資不屬於贈與的,才可能請求分割房產,否則最後可能會人財兩空。
二、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購房,婚後夫妻共同還貸,房屋登記在首付支付方名下,離婚房產歸誰?根據新婚姻法。即《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房產登記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離婚房產歸登記一方。因此,該種情況下,登記的房產如何分割有法可依。未償還的貸款為獲得房產一方的個人債務,由於婚後是夫妻共同還貸,在離婚房產分割時,需要對另一方進行補償。當然,根據協議優先的原則,如果雙方對房產達成協議的,離婚時可以按照協議分割房產。
三、一方婚前全額出資購房,取得房產證的,離婚房產歸誰?根據婚姻法及物權法的規定,婚前一方全額出資購房且取得房產證的,毫無疑問房產屬於一方婚前財產,在離婚分割財產時,不計入在夫妻共同財產內,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房產。
四、一方婚前全額出資購房,婚後才取得房產證的,離婚房產歸誰?一方婚前全額出資購房,婚後採取得房產證的,不能簡單的認為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實際上,一方婚前出資購房,買賣房屋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房產證只是對購買方對房子產權的確定。因此,離婚房產分割時,該房屋屬於一方婚前財產,不參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五、婚前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離婚房產歸誰?若婚前購房時,一方父母全額資助自己的子女買房,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該房產就屬於登記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房產分割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已經登記的房產。如果婚前購房時,父母資助子女買房,只出了部分購房款,剩餘購房款由婚內夫妻雙方共同按揭償還貸款的,離婚房產分割時,一般會將房子判歸等同所有,對於婚內共同償還的貸款及房子產生的增值,由得到房子的一方對另一方做出補償。
六、婚前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離婚房產歸誰?婚前一方父母資助子女買房,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的,在離婚房產分割時,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雙方對房產份額有約定的,按照約定享有房子的產權。
七、父母資助子女買房,婚前雙方父母均出資,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離婚房產歸誰?婚前雙方父母資助子女買房,即使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離婚時,房產也應認定為對各自子女的贈與,而不能認為是對雙方的贈與,也不能認為登記在一方名下就是對一方的贈與。因此,離婚房產分割時,按照父母的出資比例享有房產的份額。

㈧ 夫妻兩人共有的房產證,老婆可以一個人用房產證貸款嗎

過戶住房前提,住房貸款還清,無抵押,手裡有房產證,契稅證,以及土地證。
兩人持有身份證,戶口本,離··婚證書,經過公證的離異協議(上面註明住房分割細則,歸誰)以及住房三證,兩人一起到房管,咨詢辦理離異住房析產過戶,重辦一人名字房本,就可以,。
辦理離異房產析產過戶,只有幾百元手續費,沒有稅費繳納。

㈨ 一個人的貸款,房產證上可以夫妻兩個人的名字嗎

房產證上只能寫一個人的名字,但是可以添加共有人,共有人添加的時候,可以明確每個人的份額。夫妻雙方一人或雙方貸款都可以,雙方為共同還款人。
借款申請人及其配偶信用卡逾期透支未還的,不予受理貸款申請;貸款人申請貸款前兩年內,夫妻任何一方逾期連續6期及以上的,不予貸款。
國管公積金完善了徵信記錄使用標准。借款申請人及其配偶有尚未償還的逾期貸款,或有貸記卡、准貸記卡逾期透支未還的,不予受理貸款申請。
如果居民擁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對其未來購房、買車、借貸等經濟生活也會產生非常積極的作用。
若辦理公積金貸款審批時需查看個人徵信系統記錄,若貸款人近兩年內累計達到6次或連續3次逾期還款記錄,則不可以申請貸款。
房貸不交的後果:
1、銀行會派人不停催要貸款,要承受高額的罰息;
2、如果銀行起訴,非常可能會向法院申請保全個人的各項資產,比如房產,汽車,存款,股票等等;
3、如果資產清理完不能歸還貸款本金和催收貸款的費用,銀行可能會申請執行工資收入(會扣除基本生活費);
4、除非是採取故意詐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貸的款,一般不會坐牢;
5、如果在一定時間內換不了款的話,會被劃入徵信系統黑名單,再貸款不可能,辦理信用卡也很難。
溫馨提示:
貸款是個契約行為,請遵守規則,避免在以後的徵信上留下不良記錄。
逾期的後果:
1、若一次沒有還款,銀行將會經過電話或簡訊的方式通知並提醒按時還款,同時會產生罰息;
2、若連續三次未還款,銀行客戶經理將進行催收,同樣借款人會被罰息;
3、若逾期還款次數達到六次及以上,銀行會經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權益,這期間房產或被凍結;
4、若銀行與借款人協商無果,銀行將經過法律程序對抵押房產進行拍賣。

㈩ 夫妻共有房產房產證也是夫妻二人名字,請問單獨一方拿去抵押貸款能行嗎

單獨一方不能拿去抵押貸款。夫妻共有財產處置單方處置沒有效。房產證上登記的所有產權人都要同意,簽字才能貸款。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10)房產證是夫妻雙方貸款擴展閱讀: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范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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