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婚前買的房子婚後賣掉需要夫妻雙方都到場簽字嗎
如果婚前買房的時候房產證是夫妻兩人的名字寫在賣房就要夫妻兩人到場簽字
⑵ 婚前自己貸款買房,婚後想賣房,辦理過戶時需要夫妻共同簽字嗎
需要雙方簽字
房產過戶手續(1)房地產轉移登記申請表;(2)申請人身份證明;(3)房地產權利證書;(4)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書,房地產買賣合同書,(按規定需公證的,應提交公證的房地產買賣合同書)或經公證的房地產贈與書,或經公證的房地產繼承證明文件,或房地產交換協議書,或房地產分割協議書;(5)已設定抵押權的,應提交抵押權人同意的書面文件;(6)人民法院強制性轉移應提交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7)非法人企業、組織房地產轉移,應提交其產權部門同意轉移的批准文件;(8)行政劃撥、減免地價土地,應提交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價款證明;(9)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房地產,應提交中標確認書、拍賣成交確認書、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書和付清地價款證明;(10)屬於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應提交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復;(11)拆遷補償的應提交拆遷補償協議書;(12)房地產共有人同意轉移的意見書;(13)收購或合並企業的,應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14)國有企業之間或其他組織之間房地產調撥,(15)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文件。
⑶ 婚前按揭,婚後辦的房產證,賣房時需要配偶方簽字嗎
樓主,你好
看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了。如果是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不需要妻子簽字。
如果是婚後財產就需要妻子簽字了。
一、按照新婚姻法規定,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雙方婚後共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的房屋產權,均為共同財產。
二、新婚姻法對於婚後房產權屬問題的其他幾種情況:
1、夫妻雙方婚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首先,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其次,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得房方單獨償還剩餘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離婚時房屋的分割
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是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後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那麼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後才取得房產證的,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房產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系的法定憑證,但並不是意味著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後財產,還是要將財產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後兩部分進行分割。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後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升值,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的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後,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關解釋明確,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的范圍包括:(1)購買福利性政策房屋;(2)購買商品房; (3)購買經濟適用房。購買以上三種房屋,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法院不宜就該房所有權直接判決。
6、父母參與出資購買的房屋,子女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父母在雙方結婚後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
在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在離婚時,一方突然提出,買房子的錢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贈與的,並拿出借據證實。對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態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認,法院一般不對該債權債務是否成立進行實質性審查,因為債權人不能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因此,法院在這類案件中,在對房屋進行分割的同時,會告訴主張是借錢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訴。
7、房產證上有第三人的名字,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房產證上除了有夫妻雙方的名字外,還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對此,法院一般不會將其主動追加第三人,而是採取如下措施:(1)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 由當事人另案起訴;(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後根據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8、婚前雙方出資購房,但婚前取得的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在上述情況下離婚時,房產證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出過資,認為房屋屬於其婚前個人財產,不作分割。在不能證實自己有出資且不是贈與給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權益法院是無力保護的。也就是說,即使另一方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出資行為,法院也無法判決一方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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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男方婚前買的房子,婚後如果賣掉需要女方簽字嗎
不需要,婚前財產可自由處分。
1、婚前所得房產屬於婚前個人財產。用不著公正,房產證上寫著日期,與結婚證的時間一比較就知道了。
2、婚前房產在婚姻期間變賣成現金的,最好是做個公正,因為現金屬於種類物,發生糾紛很難說清是誰的。
3、婚前房產在婚姻期間變賣成現金進行其他投資所得的收益就是夫妻共同財產。比如將此現金進行股票投資所得的利潤就是夫妻共同財產。
4、主要看房產證取得的日期是否早於結婚證。有貸款的,對於共同還款的部分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沒有貸款,就屬於個人財產。
(4)婚前貸款買的房子賣房時需夫妻兩人簽字嗎擴展閱讀:
相關法律:
根據的是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首先很明確購房是婚前行為,所以該房產為個人財產,婚後共同還款部分為共同財產!所以這種情況下,給配偶加名字,確實要再收契稅。
由於屬婚前財產的產權證加配偶名字的,是婚前個人單獨所有的房產,部分產權份額轉移給配偶,按轉移登記(贈與)收取契稅、交易手續費、合同印花稅、印花稅(權證)、房屋登記費。至於收費標准每個地方的房管部門要求不一樣。
其次加名字程序。如果能在還完貸款後再加名字,那手續就很簡單走正常的加名過戶手續就可以直接到當地的房管所辦理,帶上個人身份證,及其產權證,結婚證。如果短期內不打算還款,那麼首先要到貸款銀行開證明,表示銀行同意增加配偶為產權共有人,其次再到房管所申請加名。
如果婚前房產加上對方名字,房產就成為共同財產,如果離婚,他有權利分割。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婚前財產
⑸ 婚前的房子婚後賣需要兩人簽字嗎
分以下兩種情況:
婚前由一方單獨購買的房產。有兩種情況:貸款還清和未還清。假如貸款還清則是一方個人所有房產,個人可以行使所欲權利,不會因為結婚而成為夫妻共同財產。若是夫妻婚後共同償還貸款,則由負擔金額的比例來劃分房產的所有權,此時,房產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只有一方出資的情況。)若是借貸關系則簽訂借款協議,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若是贈與關系,則還需要另外協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十四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第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
第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准。
第三十九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5)婚前貸款買的房子賣房時需夫妻兩人簽字嗎擴展閱讀
《婚姻法》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⑹ 婚前買房有貸款,婚後賣房需要配偶簽字嗎
當然需要,如果夫妻雙方任何一人婚前買房並在房產證寫自己的名字,如果未經過公證,那麼婚後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如果賣房或者抵押貸款都是需要夫妻雙方到場簽字同意確認的~
⑺ 婚前購房並在婚前還完貸款,婚後賣房需要配偶簽字嗎
這屬於婚前財產
1.如果你們夫妻現在的戶口本不在一起,且戶口本上顯示的是未婚,則賣此房不需要配偶簽字。
2.還有就是如果購買此房的人是一次性則不需要配偶簽字,房主之需要拿本人產權證和身份證即可。
購買此房的人如果是按揭或公積金貸款,且不滿足我剛才說的第一種條件,則去銀行面簽時需要配偶簽字
⑻ 婚前買的房子婚後賣房時需要另一方簽字嗎
無需另一方簽字。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如果雙方之間沒有其他的書面約定的話,夫妻一方婚前全款購買的房產屬於個人的婚前財產,則房屋所有權人有權根據物權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進行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
司法依據:
《婚姻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物權法》
第三十九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