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夫妻婚後使用男方公積金貸款,離婚後怎麼辦
如果房產證是雙方的名字,就比較麻煩(除開能還清貸款的). 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債務的轉移必須經過債權人的同意。本案中,貸款銀行如果考慮自身利益而不同意一方退出貸款合同,那麼在對銀行的債務上,雙方都不能免除自己的還貸義務。但因為雙方已經離婚,如果要求雙方在長達10年的時間里共同承擔還貸義務,顯然不太現實。要想解決問題,雙方可以簽訂一份協議,明確約定房子歸一方所有,由該方承擔還款義務並返還對方所支付的購房款及利息,同時約定在還清貸款可以過戶時,對方應當予以配合,還應約定雙方的違約責任。但該約定不能對抗銀行,一旦約定的還款方不能還貸,另外一方仍需對銀行承擔還貸義務,但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㈡ 如果離婚,有住房公積金貸款怎麼辦
離婚對公積金的貸款是沒有影響的,公積金本來就是可以個人申請的,只要是職工,有穩定的工作,有還款能力就可以,這和離不離婚是沒有什麼影響的。總之,員工使用公積金貸款買房是和存在離異沒有直接關系的。依然是可以使用公積金買房。
所以在離婚案件中,一般對於住房公積金採用以下方法:
對於當事人雙方都尚存有住房補貼或者公積金的,計算出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各自尚存的資金總額及各人分割得到的公積金數額,考慮到雙方各自名下的公積金數額不均等和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需要一定的條件,可以考慮由一方給予另一方合理的差價補償,使雙方所得資金相當。
申請公積金貸款需要滿足的條件:
1.借款人正常繳納住房公積金,並且已經連續繳納6個月或者6個月以上了;
2.借款人有穩定工作,並且沒有住房公積金貸款及擔保,也沒有不良的銀行借款記錄;
3.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因單位原因斷繳3個月(含)之內,單位全部人員補繳到位後可以視為連續繳存;
4.職工因調動原因斷繳3個月(含)之內,新單位開戶後補繳到位的可以視為連續繳存;
5.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且個人信用良好,具有足夠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6.非父母和子女(包括子女配偶)關系共同購房的,不予辦理公積金貸款;
7.父母和子女(包括子女配偶)關系共同購房的,以借款人的繳存情況認定其貸款額度。
參考資料:網路-公積金貸款
㈢ 離婚後,公積金貸款將如何處置
公積金貸款屬於債務問題,債務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了的有法院介入處理,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3)辦理公積金貸款後夫妻離婚怎麼辦手續擴展閱讀:
婚前貸款購買不動產的處理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㈣ 辦理了住房公積金貸款後,若離婚了,須做哪些變更
看離婚的雙方的訴求是什麼。對於離婚後公積金貸款怎麼辦來說,相關司法解釋有如下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做出評估,取得房屋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對於已經辦理了產權證的也可以這樣操作。
1、首先要籌措資金將剩餘的公積金貸款還清,取出抵押的房產證;
2、其次憑離婚判決書或離婚協議書到房產交易將房產證變更到一方名下;
3、後擁有房產的一方憑離婚判決書或離婚協議書、離婚證等重新向公積金管理申請貸款即可。
而尚未辦理產權證仍在按揭期內的則應和開發企業協商辦理相關手續完成產權變更手續,這樣做的目的一是為了解決房屋產權歸屬問題;二是將曾經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解凍出來,今後他將與這套房屋及貸款無任何關系。
合貸的住房公積金如何還,取決於你倆對房屋權所持的態度:如果你倆均主張該房屋歸自己,則實行競價處理——出價高者,取得房子的權,並償還公積金貸款。
㈤ 離婚後住房公積金貸款怎麼辦理
夫妻離婚後公積金貸款尚未還清的部分須雙方共同承擔;有協商約定的,也可由其中一方進行償還;一方無力支付房屋貸款的,銀行有權向其配偶追償,未獲取房屋的一方代替另一方向銀行償還房屋貸款後,代償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㈥ 離婚了公積金貸款怎麼辦理
離婚了公積金貸款的,離婚時還沒有還清的,那麼該筆貸款應該屬於共同債務。離婚時,夫妻雙方應該就該筆債務的分擔作出約定。如果約定不成承擔,可以起訴到法院,通過訴訟離婚解決爭議。如果判決房產歸其中一人,另一人享受相應的補償,那麼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 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