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個人貸款支付憑證」怎麼做記賬憑證
誰還貸款啊,企業怎麼會有個人貸款
⑵ 中國建設銀行個人貸款支付憑證掉了在哪裡補辦
人貸款支付憑證,丟失,歸屬
據了解,個人貸款支付憑證是中國建設銀行發放個人住房貸款時使用統一規定專用憑證,上面所標注的日期應該是銀行放款日期。這筆款項是您房屋抵押貸款的錢,貸款人和銀行之間存在借貸關系。貸款人持身份證人跟建設銀行溝通辦理。
⑶ 消費貸為個人用途,沒有憑證可以嗎
最好按照正規流程開。貸款所需資料: 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證、戶口簿; .婚姻狀況證明,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證、已離婚的需出具法院民事調解書或離婚證(註明離異後未再婚); .已婚需提供配偶的有效身份證、戶口簿及結婚證; .借款人的收入證明(連續半年的工資收入證明或納稅憑證當地); 房產的產權證; .擔保人(需要提供身份證、戶口本、結(未)婚證等) 注意的是: 必須有抵押物才能貸款,而且貸款金額和貸款期間利息總和不能超過抵押物評估價值的1/2; .有長期穩定的足以支付每月貸款本息的收入來源; .擔保人; .借款人年齡限制:男的年齡+貸款期限不超過65歲,女的年齡+貸款期限不超過60歲; .進入徵信系統黑名單的客戶不能辦理貸款; 貸款需要支付律師見證費、抵押登記費、抵押房產的保險費、房產的評估費等。一般貸款下來要1個月左右流程: 1.向銀行提出貸款申請, 2.銀行受理後,對抵押房產價值進行評估,根據評估值核定貸款金額; 3.開立個人活期存款帳戶、簽定借款合同等; 4.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事宜; 5.銀行放款
⑷ 銀行的那個貸款支付憑證丟了怎麼辦
個人貸款支付憑證是銀行發放個人住房貸款時使用的統一規定專用憑證,上面所標注的日期應該是銀行的放款日期。這筆款項是您用您的房屋抵押貸款的錢,您和銀行之間存在借貸關系。建議您再次和銀行溝通辦理。
⑸ 個人貸款支付憑證丟失為什麼這么嚴重
個人貸款憑證丟失的解決方法如下:
1,個人住房貸款憑證是銀行發放個人住房貸款時使用的統一規定專用憑證,上面所標注的日期應該是銀行的放款日期。這筆款項是房屋抵押貸款的錢,和銀行之間存在借貸關系。建議再次和銀行溝通辦理。
2,如果個人住房貸款憑證丟失,又急需個人住房貸款憑證,可以去辦理證明,辦理的時候帶上相關資料去銀行復印人住房貸款憑證,加銀行印章確認變可。
⑹ 公積金貸款問題。單位需要「個人貸款支付憑證」這個東西。我是剛還1個月,去銀行問他們說沒有。。
帳戶還錢明細和還款通知應該一起寄過來的
你先等等吧,
下個月還貸時
銀行應該寄過來的
⑺ 建行個人貸款支付憑證丟失了 現在辦房照 需要這個單子 怎麼辦 銀行還不能給補辦 開發商還必須需要這個東西
到銀行去開一個證明,打一個還款明細表。
⑻ 購房貸款都下來了,貸款合同都拿了,但是沒有個人貸款支付憑證,不知
只有購房合同的房子是不能進行買賣的,所以不能辦理二手房按揭貸款。
辦理二手房按揭貸款只能等產權證辦理下來後才能申請的,申請二手房按揭所需要的資料如下:
買方: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婚姻證明、收入證明、銀行流水、(已婚提供夫妻雙方資料)
賣方: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婚姻證明、產權證、國土證、(已婚提供夫妻雙方資料)
⑼ 僅憑轉賬記錄或無任何借款憑據就能立案嗎
僅憑轉賬記錄或無任何借款憑據可通過法院起訴解決,不需要公安立案。 憑轉賬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如被告人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時,原告應提供出其他證據證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
第十七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
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9)沒有個人貸款支付憑證擴展閱讀:
有轉賬憑證但無借款欠條勝訴
拿著兩張銀行的轉賬憑證,曾老闆將昔日的陳經理告上法院,索要6萬元借款。而在陳經理看來,這是公司為了避稅才通過曾老闆的個人賬戶支付的6萬元工資獎金。該案經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審理後,判決認為借貸關系成立,陳經理須償還曾老闆6萬元的借款及利息。
作為一家外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老闆與小陳簽訂勞動合同,任命他為公司叉車項目部經理。後來,曾老闆一紙訴狀將已離職的陳經理告上法院,索要6萬元借款。
曾老闆說,因為兩人都很熟悉,而且是同事,當時借的6萬元,沒讓陳經理寫欠條。為了證明借款的事情,曾老闆拿出兩張銀行轉賬憑證,證明當時向陳經理各轉賬3萬元。然而兩年多過去了,陳經理遲遲不還款,所以他才到法院起訴。
對此,陳經理承認確實收到曾老闆轉賬的6萬元。不過他稱,這不是借款,而是公司支付的工資和獎金,當時公司為了避稅,就通過曾老闆的個人賬戶給他轉了那兩筆錢。
陳經理還說,因為公司和另外一家機械設備公司長期拖欠他的工資和獎金,他被迫離職。外貿公司則稱,6萬元是曾老闆與陳經理個人之間的錢款往來,與公司無關,並非公司通過曾老闆賬戶支付工資。
法院審理後認為,法律並未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必須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可以採用書面、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訂立借款合同。
基於曾老闆和陳經理原來是同事關系,轉賬金額也不大,從日常生活經驗判斷,由於雙方關系較熟悉,所以曾老闆借款後沒有讓陳經理寫欠條的說法符合常理,法院認為可以採信。
陳經理辯解說外貿公司為了避稅才通過曾老闆的個人賬戶支付工資,但沒有提供相應證據證明,而且,外貿公司也否認6萬元是支付給陳經理的工資。同時,陳經理也沒有證明外貿公司以往支付工資也是通過個人賬戶的方式避稅。因此,法院認為6萬元是借款。據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決。
主審法官庭後表示,通過這個案件,希望市民們能夠提高錢款往來的證據意識,一方面錢款往來時最好通過銀行,這樣可以留下轉賬憑證,如果本案中原告曾老闆不是通過銀行轉賬,而是當面支付現金,又沒有讓對方出具欠條,在對方不還款時,就很有可能吃啞巴虧。
另一方面,最好要用書面的方式明確錢款往來的用途,除了借款時要讓對方出具欠條,例如錢款往來是作為投資款、購房款、租金或者押金之類的,都要通過書面的方式明確下來,以免發生經濟糾紛時說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