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夫妻一方貸款算不算共同債務
夫妻在離婚上訴期間一方的貸款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關鍵要看所貸款項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支出。舉證責任由貸款一方承擔。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負的債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可以看出,對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第三方發生的債務,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精神,即使當事人的離婚協議對債務作出約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雖然約定其共同債務只由一方承擔,但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對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所欠債務未用於夫妻共同說的,一般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㈡ 信用卡欠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按照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如果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對外承擔的債務,如果沒有明確屬於個人債務,都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夫妻雙方對此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夫妻共同債務不會因為離婚而免除。
認定信用卡是否屬於夫妻債務的方法:
1、在司法實踐中,認定信用卡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時,法院考量的因素主要是「信用卡消費是否主要用於家庭共同生活」,如果是用於家庭共同生活,應當認為為共同債務;
2、其次是主張信用卡債務屬於共同債務方的舉證責任問題:有真實的消費記錄、有相關原件證據、消費來源於該信用卡,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都具備的情況下,才能足以證明信用卡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隨著各種消費方式的不斷開拓,當事人必須注重證據的保存和搜集,否則會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需要注意的是,信用卡債務雖然可以界定償還方,但是由信用卡逾期產生的不良信用記錄,則只會記在持卡人一人名下。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由於信用卡逾期產生的不良信用記錄也會對另一方申請貸款等行為產生影響。
㈢ 該借款能認定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該筆借款用於夫妻共生生活共同經營,而且沒有相反的證據,依據婚姻法解釋四規定,應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㈣ 夫妻買房主貸人逾期會有連帶責任嗎
夫妻共同貸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主貸人逾期,也會影響到次貸人的信用,如果追究其責任來,另一方也需要連帶還債。
《婚姻法》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三條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㈤ 銀行貸款必須夫妻共同承擔債務嗎
要看貸款的用途,如果是用於家庭開支或者共同生活開支的,就屬於共同債務。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㈥ 老公貸款逾期,對老婆的徵信有影響嗎
如果兩個人婚姻關系存續會有影響
婚內房貸啥的都是考察夫妻雙方徵信狀況的,所以兩個人是關聯的
㈦ 男方去銀行貸款這筆錢也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男方去銀行貸款,這筆貸款是夫妻共同債務,因為一般情況下,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都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到銀行貸款,用於個人,或者非法用途的可能性不大,只能是用於家庭生活,所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