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父母貸款銀行發下傳票對子女構成什麼威脅
不可以貸款和分期這些
2. 父母住房,兒女貸款問題
1、如果父母現在沒有住房,且已經退休,初次購買商品房時(房本名字為父母一方的),可否由兒女貸款?
可以貸,兒女為主貸人,房本上就是兒女的名,可以一起寫上你父母的名。
2、兒女已結婚,若以家庭為單位的話是不是就屬於兩個家庭了,即使兒女現在有一套住房,父母購房應該也不屬於兒女的第二套住房了吧?
要看你戶口了,簽出了,父母購房算第一套,但是不能以兒女為主貸人哦,你家的情況我覺得要兒女為主貸人才能貸到款。
3、現兒女已有一套住房(公積金貸款),如果可以由兒女貸款(按揭貸款),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父母所購商品房是否屬於兒女的第二套住房?
如果還是要貸公積金,就算第二套,不多的話可以先把上回公積金還清,這樣就算第一套了。
4、第二套住房的界定是以貸款人(戶)為依據還是以購房人(戶)為依據呢?
其實主貸人就是購房人了,參貸人要和主貸人在一個本上的。
補:不可以的,房產證一定要寫主貸人的名字,而你父母的情況應該做不成主貸人。
3. 父母欠銀行貸款不還,子女會受到哪些影響
父母欠銀行貸款不能歸還,屬於個人行為,對其子女貸款、上學、就業、參軍等沒有影響。但欠債人子女在繼承遺產時,必須先償清債務,才能繼承遺產。
貸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將會產生的後果:
1、首先銀行會不斷電話催收貸款,電話無果則工作人員直接上門拜訪;
2、直接從貸款人在貸款銀行的結算賬戶扣收貸款本息,並凍結該結算賬戶的對外支付;
3、如果貸款人有抵押擔保物在銀行,銀行有權通過合法途徑拍賣處理抵押擔保物;
4、如果該筆貸款有擔保人的,銀行有權向擔保人追索貸款本息及相應費用;
5、經催收後無果的,銀行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保全銀行貸款本息。
6、如果貸款機構起訴到法院勝訴之後,在貸款人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決,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7、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時,會依法查封貸款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
8、貸款人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又拒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則有逾期還款等負面信息記錄在個人的信用報告中,並被限制高消費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會被司法拘留。
(3)父母威脅兒女貸款擴展閱讀:
修訂
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
根據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
4. 父母貸款時流水不夠用自己兒女的,這種情況下兒女要承擔什麼責任
引言:可能在購買黃色或者是購買測試的話,由於自己的資金不夠就需要進行貸款。那麼如果父母貸款的時候流水不夠用,自己兒女的這種情況下,兒女要承擔什麼責任呢?通過查驗相關的資料能夠了解到首先父母和自己的兒女都是共同的合夥人,而且是需要流水賬的。如果以父母的名義購買的話,就需要查閱父母的流水賬,父母作為共同的還款人是具有和自己一樣的借款約束的條件。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借款人需要滿足條件,首先就是需要戶口以及有效居住的身份,其實就是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而且是良好的。在這里小編通過查閱相關的資料了解到以下的情況,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問題。
這個時候畢竟父母貸款可能就是為了給孩子買房子,媽媽也會用自己的個人信息來進行登記。這個時候孩子也是有義務進行還款的,因為本身就是出於親情。然後父母想要孩子能夠有一個更好的生活,但是從能力上來說還是不能夠達到全款購房。
5. 父母貸款對子女有影響么
正常情況下,父母的負債跟孩子沒有太大關系,但從本質上來說,肯定會影響孩子的生活水準。如果父母欠款不還,逾期時間過長,被強制執行後還不還款,成為失信被執行人,那麼,子女的入學會受到影響。
根據相關規定,如果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其子女不能就讀收費高的私立學校,畢竟一邊自己欠著錢,一邊又給自己子女花不少錢,對於債權人而言,有點可恨。如果其子女一直在公立學校讀書,那沒啥影響~
6. 父母欠銀行貸款還不出,子女要受牽連嗎
以一個真實的案例來現身說法吧:
年過50的老葉家住南安市溪美街道,和張某是多年的朋友。2010年11月6日,老葉向張某借了5萬元,之後僅償還4萬元,尚餘1萬元未還。
2011年,老葉不幸去世,留下兩個兒子——葉某松和葉某強,均已成年。張某立刻找到葉家兄弟催討其父所欠債務,「你父親生前欠我1萬元,現在他去世了,這筆債務應當由你們做兒子的還」。
面對張某的催債,兩兄弟認為這筆債不該由他們償還,始終對張某置之不理。於是,張某便一紙訴狀將兩兄弟告上法院,要求他們償還葉某生前所欠債務。
最後,經過南安市人民法院美林法庭審理,自認為有理的張某卻敗訴了。法院認為,原告張某與老葉之間的借貸關系明確,合法有效。但債務人老葉已死亡,而葉家兩兄弟明確表示放棄對其父遺產的繼承,張某也未能舉證證明兩兄弟繼承其父的遺產,故兩被告無需對其父生前借款承擔清償義務,遂駁回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認為「父債子還」天經地義的張某對此表示十分不解。
對於張某的疑問,主審法官解釋說,傳統上「父債子還」是指父親所欠下的債務由子女去償還,但在現代法制社會,這種傳統未必正確。在法律上,父與子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父債是父親作為主體與他人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除非子女繼承父親的遺產,否則父債與子女無關。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由此可見,若繼承人接受遺產,就應當在繼承遺產的限額內承擔償還被繼承人生前債務的責任。若未繼承遺產,借貸關系僅存在老葉和張某之間,故「父債子還」並非「天經地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