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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欠債的唯一貸款房

發布時間:2021-12-23 19:56:57

⑴ 夫妻一人欠債,法院判共同財產要拍賣唯一的房子,拍賣所得還不夠還債的,另一方一點財產也不得到

夫妻協議分割共有財產,並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

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並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於協議分割後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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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的規定:

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⑵ 夫妻共同欠債,有一方病亡,法院能否強制執行其唯一的一套房

夫妻共同債務,一方病亡的話,他的遺產就可以被執行,先去還債。

⑶ 夫妻一方欠債上黑名單,會查封唯一的貸款住房嗎

夫妻一方欠款上黑名單,不會查封另一個的貸款住房,因為他倆的徵信互不幹擾。

⑷ 你好,法院已經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法院有權拍賣夫妻的共有的唯一住房嗎夫妻已離婚房產沒過戶。

您好,這要看離婚時,房產的所有權歸誰了。過不過戶不是問題,因為法院的判決書是有法律效力的,判決生效時其權屬關系就發生變更了。
一般來講,獲得房產所有權的一方,要給不獲得房產所有權的一方適當的補償,因此,如果房產歸非負債一方所有,法院是無權拍賣該房產的,但法院可以對補償款強制執行。如果非負債方拿不出補償款的話,那麼該套房產還是有可能被強制執行的,但被執行的原因並不是另一方的個人債務,而是補償款。
如果房產歸負債一方,那麼法院有權拍賣該房產。
【相關法條】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__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__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後,主張由另一方按照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承擔相應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⑸ 夫妻一方有債務,唯一的住房能查扣嗎

唯一的住房一般不能查扣,但是,如果這個住房很大,法院也有可能會研究處理該房而給其用於一般住房的費用,餘款執行。

⑹ 夫妻一方因債務被起訴凍結唯一一套房產切是父母在住會被執行嗎

夫妻一方因債務被起訴凍結唯一,一套房產切是父母在住也會執行的,因為他欠債未還,所以用房產,拍賣後還清債務。

⑺ 夫妻一方有債務,唯一的住房能查扣嗎

首先確定是否共同債務,是共同債務的話,如果沒有其他途徑償還,唯一的住房也可以被查扣。

⑻ 夫妻雙方一方負債,但房產證上只有另一方的名字,那麼在這套房子會不會被抵押還債。房子是在婚後共同所買

你的房子因是婚後共同所買 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關於債務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也就是說,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麼未欠債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屬於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於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綜上 如果債權人提起訴訟 你的房子至少會有一半要拿出來還債

另外 你現在把房產轉移給你子女 因轉移行為發生在債權生效之後 法院可以據此認定為惡意轉移財產 而判決轉移行為無效

⑼ 夫妻一方欠債法院拍賣房子嗎

夫妻一方欠債另一方要償還嗎

夫妻一方欠下的債務,另一方是否需要償還,要看債務是不是屬於共同債務,如果是共同債務的,另一方有責任償還。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後果】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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