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親戚以父母的名義在銀行貸款了,一直沒還,兒女的要承擔什麼責任
首先,擅自以他人名義對外實施民事行為,是無效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另外,即使是父母的借款,一般情況下也不需要子女償還。
民法通則
第六十六條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2. 父親貸款,無法償還,子女有義務還嗎
1\如果借款人僅為父親,那女兒就不承擔責任.如果女兒作為擔保人就應該承擔責任.
如果借款人為父親和女兒兩個人,那女兒就應該承擔責任.
2\如果按照第1條,你被你父親作為借款人或擔保人寫入貸款合同,但必須要由你簽字.如果不是你的簽字,你可以通過做筆跡鑒定,證明不是你簽字,然後要求不承擔還款責任.如果是你父親代你簽字,你要求銀行提供授權委託書.如果銀行提不出授權委託書,那你就沒有還款責任.
3. 父母欠銀行貸款是否要子女還
父母欠銀行貸款不要子女還,由父母雙方自己承擔償還責任。若是父母去世,子女繼承了父母的遺產,那麼按照繼承的相關規定,子女就要承擔債務,在遺產范圍內償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4. 父親貸款沒還子女需要承擔責任嗎
依據合同相對性,如果子女不是保證人或共同借款人就無需償還。但若父親已經去世,子女繼承了父親的遺產,則在受繼承范圍內償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