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兒子欠錢要拿父母房產去抵押貸款,兒子每月還款,父母應該怎麼做
我覺得兒子不應該拿父母的房產去抵押貸款,稍有疏忽,父母就沒有房子住了,這樣會更慘。兒子是成年人了,他自己的事情讓他自己處理,如果是正當理由欠的錢,父母可以借給他點錢讓他還帳。如果是因為自己好吃懶做,之或者賭博欠的錢,父母還是不要幫他為好,因為這樣只會害了他,會越陽陷越深,沒有錢就來找父母要,把父母當提款機,這樣是不對的。
B. 以父親名義貸款,當事人死亡,需要誰來還款
房屋貸款人死亡,債權人有權要求其繼承人在貸款人的遺產范圍內承擔責任。其遺產要用於償還貸款,遺產被繼承的,繼承人要在繼承的份額內承擔還款責任。
繼承人完全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如果貸款屬夫妻共同債務,其配偶有義務還款。
第一,法定繼承以一定的人身關系為前提,即確定法定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和遺產份額的根據是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存在血緣關系、婚姻關系和收養關系。如中國繼承法第10條規定配偶各法定繼承人,其根據是存在血緣關系;
規定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法定繼承人,其根據是存在血緣關系:第二,法定繼承中對法定繼承人范圍、法定繼承順序、繼承份額以及遺產分配原則等方面的規定,任何組織和公民均無權予以改變。
C. 如果父母欠債,去世了,債務由誰還
D. 我一親戚用的父母的房子抵押貸款每月等額還款還差半年還清,但是他由
如果是小貸公司之類的,在貸款時就已經簽訂了協議,約定在無力償還貸款時對方可處置房產且簽訂了賣房委託書的,貸款公司隨時可以賣房子。反之,貸款公司只能通過法院訴訟勝訴後,才能由法院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5月5日發布《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規定,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執行。
根據最高法相關規定,如果執行標的系被執行人本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執行。但並非被執行人只要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執行。如果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的范圍,人民法院可以執行。
下面是網上的例子:
舉例 唯一住房三種情形不豁免
《規定》第20條指出,在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房保障面積標准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統一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准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5至8年租金的。
法學專家舉例說,被執行人50歲,其子25歲且有房產,即便被執行人只有一套房屋,也可以被執行;被執行人名下只有一套100平米的房屋,申請執行人按照廉租房標准,為被執行人提供一套小面積房屋,用於維持其生活必需,那麼,被執行人名下這套100平米的房屋就可以被執行;或者,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平均租房價格,為被執行人提供5到8年的租房費用,則被執行人名下這套100平米的房屋也可以被執行。
E. 婚後父母給的房子貸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婚後給父母買房貸款是以下情形就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具體有: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的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是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債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F. 房產證是男方父母的名字,有債務誰來還
誰的債務誰還,但如果當初買房子是給你們買的,且現在房子是你們在住,那你們就應該還此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