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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私自借錢用於還貸款

發布時間:2021-12-26 15:58:22

⑴ 夫妻中一方私自借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夫妻一方私自借的債務是不需要共同償還的,只需要過錯方履行償還的義務即可。該筆債務屬於私自借款,隱瞞了對方借款的動機和使用錢款的目的,借款也沒有使用到雙方的日常生活中的,就不屬於夫妻之間共同的債務,不需要共同履行償還的義務。

二、相關法律依據

(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

1、離婚案件中,主張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舉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除了要證明債務的真實存在並產生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外,還有責任舉證證明所借款項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2、即:夫妻單方以個人名義所舉的債務是不是夫妻共債務,關鍵在於主張是夫妻共同債務的一方需舉證證明債務確實存在以及該債務是產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並且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二)對於夫妻以單方名義所舉的債務不一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1、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

2、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9)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2、如果不能證明該債務是存在的、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單方以個人名義所借的並且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則不可以為夫妻共同債務,只為個人債務;反之,如果主張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有證據證明該債務是存在的,並且是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用於夫妻共同生活而欠的可以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間的共同財產來償還。

如果夫妻之間的其中一方私自產生借款,並且借款沒有用於夫妻日常的是生活中的,是不會被認定為夫妻的共同財產的,因此由此產生的債務也就不屬於共同債務,不需要無過錯方進行償還。欺瞞、將借款用於賭博、購買奢侈品、請客吃飯的都是不屬於共同財產范圍之內的。

⑵ 夫妻一方可私自去貸款嗎,貸款後另一方有責任嗎

如果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需要承擔,如果只用於他自己賭博等,不是夫妻共同債務,不需要承擔
個人貸款對象及條件
一 貸款對象: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及在中國大陸有居留權的境外、國外公民;
2、交齊首期購房款(不低於購房總額的30%);
3、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具備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同意以所購房產作為借款抵押。

二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持有合法的戶口簿(不限本市)、身份證或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證明或合法居留證、護照,在本市購買銀行指定發展商的商品房;
2、在銀行開立存款專戶,存款余額不少於擬購住房款的30%;
3、具有有效的購房合同,協議和其他證明文件;
4、同意以購房合同項下的房屋物業作抵押;
5、願意履行貸款合同的全部條款;
6、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 需出具及提供的資料:
1、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房屋認購書原件及復印件;
3、首期房款的繳納原件及復印件;
4、月供款能力證明,包括:個人及家庭收入證明,存單(存摺或其他有價證券)等。

⑶ 夫妻一方私自借款另一方應該承擔債務嗎

如果夫妻關系還存在,女方有權履行男方所欠下債務。如果夫妻雙方不存在婚姻,債務是離異後存在的,女方沒有履行男方債務的承擔。希望你能明白這個事理。該與不該的界限劃分

⑷ 夫妻中一方私自借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關於夫妻共同債務問題,我國現行《婚姻法》對夫妻共同債務沒有具體、明確的規定。目前,在離婚案件的審理中,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法官主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法發32號《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的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個人財產清償: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法律依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個人財產清償: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⑸ 夫妻一方私自借款,且借款用途不明算不算夫妻共同債務

1、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在銀行的貸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應當共同償還。2、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在貸款時,銀行與借款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貸款未用於家庭生活或者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能夠證明夫妻二人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且

⑹ 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私自從銀行貸款對方有義務償還嗎

您好,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只有單方到場是無法通過正常手續辦理貸款的!

⑺ 夫妻一方借貸不是用於家庭開支,另一方是否要償還如果貸款用於賭博或非用於家用,另一方需承擔責任嗎

另一方應不需要承擔這份責任。因為它並不是用於家庭共同支出的。而是他個人的行為。

⑻ 夫妻一方瞞著對方向別人借款,別人有責任嗎

1、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原則上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配偶要承擔償還責任,債權人沒有責任;
2、如果一方有證據,證據足以證明夫妻雙方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和該債務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該債務可以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3、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性質如何認定的答復》((2014)民一他字第10號)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14)蘇民他字第2號《關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的性質如何認定問題的請示》收悉。
經研究,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傾向性意見。在不涉及他人的離婚案件中,由以個人名義舉債的配偶一方負責舉證證明所借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如證據不足,則其配偶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在債權人以夫妻一方為被告起訴的債務糾紛中,對於案涉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認定。如果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其不承擔償還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3)《婚姻法》(2001修正)第十九條第三款: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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