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兩夫妻貸款,老婆為主貸人,假如離婚了跟男方關系大嗎
1.如果貸款是夫妻兩人都簽了字,就是夫妻共同債務,兩人共同承擔,以誰是主貸人沒有關系。
2.如果離婚,男方仍然應當承擔債務的一半。
B. 夫妻離婚後銀行貸款怎麼分
在夫妻生活期間存在的盈利和虧損都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和承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一、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四、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C. 離婚後對貸款有影響嗎
你好,請問你指的是夫妻共同債務嗎?夫妻債務如何承擔,並不全部由夫妻兩倆的協議決定。如果該筆債務未用於婚後家庭生活,而是一方自己用掉了,那麼這筆債務本身就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若約定由一方還就不需要另一方再還;如果該筆債務是用於了婚後家庭生活,那麼就要看這筆債務的債權人是否知情且同意雙方的協議。夫妻內部協議只能對內不能對外,如果債權人同意那另一方可以不還;如果不同意,債權人依然可以找夫妻任一方來償還這筆債務,只能事後再追償。所以離婚後要看貸款對雙方有無影響,主要是看是否屬於夫妻共用債務,即使有協議對債務承擔有約定,也不能對抗債權人一方。
【相關法條】《民法典》第1087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民法典》第1089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35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後,主張由另一方按照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承擔相應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D. 夫妻離婚,有商業貸款如何分割
其中的一方取得房產,繼續向銀行償還貸款本金、利息,同時向另一方支付房屋價值的一半。分割按揭財產時候存在首付款、已經償還貸款、尚未償還貸款、房屋實際升值等四個組成部分。
(一)婚前一方購買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屬一方的婚前財產。
《婚姻法》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同時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無疑是婚前財產。
(二)婚後一方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屬一方的財產。
(三)夫妻雙方婚後一次性出資,取得房屋產權證書後離婚的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只要夫妻間沒有事先對於房產明確約定產權歸屬於其中一方,不論購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權證書上面的購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權人是哪一方,不論購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權證書上面是否載明共有人,不論夫妻雙房的出資份額多少, 該房產均屬於夫妻雙方共同共有。
(四)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現實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帶有福利政策性質的房屋上,這些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或與職務、級別、工作年限等掛鉤,所花費的費用
要遠遠低於房屋的市場價值。而且當初分得房屋的情況又有許多具體情況,使得處理此類房屋爭議相當棘手,而產權證往往由單位直接辦在本單位職工名下,這在我
國是比較普遍的現象,以前爭議較大,現在有了明確的「說法」。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這一類的房屋還
是屬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五)夫妻雙方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包括貸款)房屋,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
如果當事人是
在全部償還銀行的貸款之後提起離婚訴訟,此種法律關系較簡單,一般平均分割房產。但在房屋價格飛漲的今天,夫妻雙方具備一次性全額繳納購房款實力的畢竟還
是少數,大多數都是採取商業按揭貸款的方式購買房屋。商業按揭貸款大要經歷繳納首付,銀行支付開發商剩餘房款,辦理房屋產權證書,業主償還全部貸款之後從
銀行手裡取得產權證等步驟。
實踐中大多數案例出現在繳納首付款,按揭貸款之後,尚未全部償還貸款之後的環節。因為業主還應當償還銀行的貸款,在償還貸款之前,盡管已經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書,但是業主並不實際掌握房產證,該房產證被抵押在銀行手裡。也就是說,該房產還存在抵押權。分割按揭財產時候存在首付款、已經償還貸款、尚未償還貸款、房屋實際升值等四個組成部分。實際上房屋的合同價值就是已經支付房款與剩餘貸款本息的總和。
對於分割按揭房產,因為還存在繼續償還銀行銀行貸款的問題,因此不能簡單的分割房屋合同價值。房屋的實際價值(合同價值與房屋升值之和)減去尚
未償還的銀行貸款後的剩餘價值才是雙方的分配對象。由其中的一方取得房產,繼續向銀行償還貸款本金、利息,同時向另一方支付房屋價值的一半。
如果房屋的實際價值低於首付款、已經償還貸款、還應繼續償還貸款之總和的(實踐中極少出現),則應當由其中一方取得房產,繼續向銀行償還貸款本金、利息,同時另一方向其支付房屋價值差額部分的一半。
(六)一方婚前按揭購房並取得房產證,婚後償還貸款期間離婚的
婚前取得房產證書,就意味著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離婚時房產直接歸屬於其中一方,但是這並不影響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增長部分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房屋所有權與房屋價值並不完等同。由於婚後償還貸款因素以及房屋升值因素的介入,就房屋的價值而言,離婚時候的房產價格(房屋實際價值減去尚未償還貸款後
的差額)絕對大於結婚時候的價格(房屋的實際價值減去結婚時候尚未償還的貸款差額)。此種情況下,兩種價格之間的差額部分是否構成夫妻雙方該南通共同財
產,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來選擇。
如果能夠證明償還貸款的資金全部是由購房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支付的,那麼該房產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直接歸屬其本人,除非是雙方書面約定該房產作為雙方的共同財產。
如果不能證明償還貸款的資金全部是由購房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支付的,則應當視為夫妻雙方共同償還的按揭貸款。不論是雙方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或
者是雙方償還貸款的份額,均不影響夫妻雙方共同償還貸款的性質。此種情況下房產歸簽訂購房合同的一方所有,但是房屋兩種價格差額部分作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分配。
(七)父母參與出資並取得房產證書後離婚的
如果是夫妻雙方結婚前父母出資購買房產的,一般視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父母不得索回。同時該部分資產作為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分割房產價值重應當予以扣除。但是父母在婚前明確聲明是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的除外。
如果是夫妻雙方婚後出資購買房產的,一般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父母不得索回。該部分資產作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予以分割。但是父母在贈與時候明確聲明是對夫妻其中一方的贈予的除外。
如果是父母對子女的出資為借款,婚前借款的作為一方的個人債務,婚後共同借款的,作為婚後共同債務。當對於父母出資不能證明是贈與還是借款的,推定為贈與。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有關房產的規定(推薦閱讀: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 夫妻兩個人的徵信報告中其中一個人的顯示的是離異影響貸款嗎
離異不是影響貸款的理由,曾經的離異不影響以後再婚的一切權益,家庭貸款需要夫妻雙方知曉並共同承擔債務責任,只需提供現在的結婚證原件和復印件。
F. 貸款後離婚了,妻子會不會受到影響
這是屬於你們的共同債務,要是沒明確的說明,需要共同承擔。
G. 我已經離婚了,但徵信報告顯示已婚,對我貸款有影響嗎
徵信報告的更新是滯後的
徵信報告的基本信息,只有在你辦理一筆新的貸款或信用卡時才會更新
如果你離婚後,一直沒有辦過貸款或信用卡,你的徵信報告,個人基本信息,還是離婚之前的
這個不影響,徵信報告的離婚信息沒有法律效力,只是參考,你提供離婚證就可以證明
等下次你到銀貸款或辦信用卡之後,你的信息就會自動更新過來
H. 夫妻離婚後銀行貸款怎麼分
我覺得夫妻的銀行貸款好像也應該是平分吧,跟夫妻的共同財產是一樣的。
I. 夫妻共同貸款,離婚時先拿共同財產還貸後平分,還是先平分財產後各自換貸請求專業律師回答!
首先,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其次,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再次, 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得房方單獨償還剩餘的本金及利息。
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婚前取得房產證,婚後夫妻共同還貸。離婚時,該房產婚後房屋增值部分及共同還貸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夫妻共有財產平均分割。對於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除非一方能夠證明還貸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如果是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婚後才取得房產證,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時,不能因為婚後取得房產證就認定該房產屬於婚後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需要結合財產來源細分婚前婚後兩部分依法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