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夫妻一方已經有貸款了,另一方還能貸款嗎
若通過銀行貸款,可以以個人名義嘗試申請,具體是否能下卡,要看審核部門的綜合評估。
『貳』 夫妻雙方有一方信用卡負債高 影響另一方房貸申請嗎
有的,申請房貸之前最好把卡還一部分降低負債,房貸通過了再搞出來用
『叄』 房屋抵押貸款夫妻一方負債高能批下來么
首先告訴你可以。提示你幾點
1.你做房屋抵押貸款,要抵押的房子是哪個?是抵押現在還在還房貸的房子么?如果是,這就是二抵,我可以告訴你絕大多數銀行不接受二抵
2.你得貸款用途是什麼,因為銀行貸款只能用於正常消費或者經營,不可以進入房地產或投資類的行業,你會規避么?
『肆』 夫妻一方信用良好,有負債30多萬。會影響另一方申請房貸嗎
應該會有影響吧,因為你們夫妻倆嗎?已經負債30萬了。再申請房貸就不好申請啦。這個好像銀行有規定。要審核你們夫妻兩個。
『伍』 夫妻雙方有一方信用卡負債高 影響另一方房貸申請嗎
會。按照已婚人士辦理買房貸款的話,銀行是需要貸款人同時提供夫妻雙方的徵信報告,要是雙方當中有一方個人徵信報告出現不良記錄,那麼房貸申請都將會受到影響。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產生的債務由夫妻共同承擔。夫妻雙方在法律上是一個經濟實體,商業銀行在考察個人信用狀況以決定是否發放貸款時,要同時考察貸款申請人本人及其配偶的信用狀況。因此,一個家庭良好的信用,也需要夫妻雙方共同維護。
要是以夫妻雙方一方徵信沒有問題,並以此名義申請房貸也是極大可能會被拒貸。因為你的配偶要是有過信用卡逾期等情況,銀行就會懷疑你的家庭還款能力以及信用程度,申請房貸自然也就可能會被拒貸。若是夫妻雙方有一方有「連三累六」的逾期記錄,那麼房貸就一定會被拒貸,另外存在累計六次逾期還款記錄同樣也是會被拒貸。
所以在辦理房貸的時候,不僅僅要考慮到個人的徵信記錄是否良好,夫妻另一方的徵信情況也要考慮在內,因為銀行調查貸款人的徵信記錄是以家庭為單位的。
『陸』 夫妻共同貸款一方信用不良可以貸款嗎
已婚人士辦理汽車貸款,查看徵信記錄是以家庭為單位的。你已婚,銀行和金融公司在審核時會對你和配偶進行審核,其配偶的不良徵信記錄有可能會影響到你的車貸申請。即使以夫妻一方名義貸款買房,貸款人徵信記錄良好,若其配偶多次逾期還款,銀行在放貸時會更加謹慎。
不過銀行和金融公司審貸時更看重貸款人信用記錄,若貸款人配偶徵信記錄不佳,銀行和金融公司審貸時會更加謹慎,但並不意味肯定不放貸。若逾期行為非有意,可向銀行和金融公司說明情況,出具相關「無意逾期」證明,這種情況通常不會拒絕放貸。從逾期次數看,銀行對於你辦理貸款可能執行的標准有:減低貸款成數,提高貸款利率。但若夫妻一方兩年內連續三次逾期還款,或累計六次逾期還款,貸款會被拒絕。
『柒』 夫妻一方貸款算不算共同債務
夫妻在離婚上訴期間一方的貸款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關鍵要看所貸款項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支出。舉證責任由貸款一方承擔。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負的債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可以看出,對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第三方發生的債務,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精神,即使當事人的離婚協議對債務作出約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雖然約定其共同債務只由一方承擔,但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對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所欠債務未用於夫妻共同說的,一般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捌』 夫妻一起貸款買房,一方徵信記錄不是很好,就是負債有一點高。
夫妻一起貸款買房,一方徵信記錄不是很好,就是負債有一點高,只要二人正常收入的50%大於每月還貸金額就可以了。
『玖』 婚後一方以個人名義貸款負債算共有嗎,婚後一方以個人
1、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基本原則。一般情況下,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這在婚姻法第41條有所體現,也是為一般人所能理解。在某些情形下,不能明確認定是否因為共同生活所舉之債時,依據「夫妻共同債務推定規則」,夫妻一方婚內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除非夫妻另一方證據證明該債務與己無關,譬如,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該債務系債務人個人債務,或者夫妻雙方有明確約定,對於婚姻存續期內各自借款由各自承擔,所有財產歸各自所有且債權人對該約定知悉,我國婚姻法第19條第3款,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均有體現。
2、對「為共同生活所需」所欠債務應為夫妻共同債務。主要包括:1、共同舉債。此情形下,不論是否共同受益均認定為共同債務;2、共同受益。此情形下不論是一方舉債還是雙方共同舉債均認定為共同債務;3、履行贍養、撫養等法定義務。此情形下,只要一方所舉之債是用於小孩的撫養,雙方父母的贍養,均認定為共同債務;4、支付一方生活、教育、培訓等費用及正當社交費用;5、協議共同債務。按雙方的具體約定。6、共同經營所負債務。夫妻生活受益於共同經營的收入,對於共同經營所得屬夫妻共同財產,共同經營所欠債務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3、夫妻一方從事經營活動所負債務如何處理。對於該類債務是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主要考量兩個方面的因素:一是該經營活動是否取得了夫妻另一方的同意;二是經營收益是否共享,即使夫妻另一方沒有同意,但是經營收益用於共同生活或者另一方追認亦可定為共同債務。夫妻一方未經同意私自籌款經營,收益確未共享,所負債務為個人債務。夫妻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民通意見第43條)。但提出非共同債務一方應提供證據證明該經營行為未經其同意,或已提出明確反對,所獲收益並非用於共同家庭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