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妻子能給丈夫做銀行貸款擔保人嗎
可以作為擔保人。
擔保人在法律上指保證人。我國《擔保法》規定,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為擔保方式。根據《擔保法》規定,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向銀行借款,自己是債務人,要求妻子為該債務提供擔保,妻子是保證人。夫妻關系的身份不影響妻子作為保證人。
《擔保法》第7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第8條、第9條分別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所以,只要是具備獨立民事行為能力和清償能力的公民在法律上均允許作為保證人。
配偶一方以保證人身份簽字,該借款是夫妻共同債務。
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夫妻債務司法解釋》)第1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因此,共同簽字或者事後追認僅是該條款列出的能夠認定是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兩種具體形式,現實情形紛繁復雜,法條不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內窮盡列舉,譬如還有委託簽字、授意借款等形式,都可以認定為具有共同借款意思。
如果配偶在另一方出具的借條上簽字,但並沒有以「見證人」、「在場人」、「證明人」等身份作出明確排斥共同負擔的表意,相反其明確以「保證人」身份簽字的行為,既表示其知曉借款事宜,又表達了其在一定條件下具有共同承擔的意思表示。因此認定是夫妻共同債務。
㈡ 夫妻雙方在銀行貸款妻子是共同借款人離婚可以不用還錢嗎
那是夫妻婚姻存續期間共同債務,離婚也要承擔一部分的。
㈢ 丈夫在銀行貸款,妻子知情,但沒簽字,要承擔責任嗎
看什麼性質的貸款,如果是房貸等,妻子需要簽字,如果銀行把關不嚴,丈夫自己就貸下來了,妻子就可以不承擔責任,責任由銀行和丈夫共同承擔。
㈣ 夫妻到離婚地步丈夫在銀行貸款,怎麼做,妻子不受牽連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丈夫銀行貸款離婚後妻子是否需要共同承擔債務需要分情況。
如果貸款用於夫妻或者家庭的共同生活的話,就算是夫妻共同債務了,有償還的義務;如果能證明這個貸款卻為丈夫一人債務的,可以拒絕承擔。
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㈤ 夫妻一起在銀行簽字貸的款,現在離婚的話妻子有義務償還嗎
這個應該屬於離婚中的財產分割問題 在婚姻期間的共同收入和債務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也就是說妻子也要承擔 不過生活中好多離婚夫妻都是男士承擔了債務
㈥ 丈夫向銀行貸款老婆簽字現在還不起老婆受連累嗎
屬夫妻共同債務,需共同償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6)夫妻共同銀行貸款妻子如何自保擴展閱讀:
《解釋》的規定意在引導債權人在形成債務尤其是大額債務時,為避免事後引發不必要的紛爭,加強事前風險防範,盡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簽字。實踐中,很多商業銀行在辦理貸款業務時,對已婚者一般都要求夫妻雙方共同到場簽字。
一方確有特殊原因無法親自到場,也必須提交經過公證的授權委託書,否則不予貸款,這種操作方式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債務不能清償的風險,保障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不會造成對夫妻一方權益的損害。
雖然要求夫妻「共債共簽」可能會使交易效率受到一定影響,但在債權債務關系形成時增加一定交易成本和夫妻一方的知情權同意權產生沖突時,因夫妻一方的知情權同意權,關繫到地位平等、意思自治等基本法律原則和公民基本財產權利人格權利,應優先考慮。
㈦ 夫妻離婚丈夫銀行有貸款,妻子也簽字的,但沒有用於共同生活,妻子要還嗎
需要還。
向銀行借款期間因為還是夫妻關系,而且還是共同簽的字,所以在這期間所欠的債務是夫妻雙方共同償還的,如果銀行找不到丈夫,那麼這些債務還是要妻子來償還的。如果要離婚的話債務也是平分的。
離婚後財產歸一方所有,銀行不同意塗銷另一方的貸款關系,根據貸款合同所約定的貸款關系,銀行是可以向夫妻雙方共同追償。
如果雙方均無法償還銀行貸款,銀行可以進行拍賣抵押房屋清償貸款。如果已經離婚,未獲取房屋的一方代替另一方向銀行償還了房屋貸款後,代償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償。
(7)夫妻共同銀行貸款妻子如何自保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
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
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㈧ 丈夫貸款妻子如何自保
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妻子可以不承擔償還責任。
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
1、目前,在離婚案件的審理中,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主要依據的法律規定來自於兩方面: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其他規定情形的除外。」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巳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同時還有兩個因素需考慮:一是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二是該債務有無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這兩個因素,屬於基本原則的例外情形。如果一方有證據足以證明夫妻雙方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或該債務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該債務可以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2、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中,如何認定債務人配偶的連帶責任,還應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考慮: —方借款從事經營活動的。
⑴ 一方借款是否是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對於該類借款,首先應當了解夫妻一方的借款目的是什麼, 「為家庭共同生活」有幾種情況:如購買家庭生活必需品(維持生計、解決溫飽〉、葯品或住院治療費用、購買夫妻共同居住的商品房等;「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應包括:一方為與自己有贍養義務關系的人的正常生活費用的借款,如為己方的父母贍養費用的借款;為履行與己方袍撫養義務的了女正常生活、學4所需的借款。一方的借款是否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去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對該類借款,應當考慮夫妻間不當借款權力的行使問題,一方借款未經對方同意,將借款用於資助與其沒奮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以配偶一方是否同意為前提認定是否屬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智力投資之債。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中-方借款為上大學、出國留學或為學V 某項技藝等。對這種夫妻智力投資借款,不能一概而論,應對進行智力投資後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收益情況而定。比如,一方為另一方出國留學到處籌款,借了大量債務,離婚時一方並未受益,應視為出國一方的個人債務,由出國方自己負責償還。如果一方學習專業技術、技藝後,利用所學之長賺得的錢用於家庭共同生活,其債務也應屬夫妻共同務。
㈨ 夫妻雙方共同貸的貸款沒還清,可以從妻子的定期存款里扣除嗎
因為是你們共同貸款的,誰有錢,誰就有責任和義務還貸。不能直接扣,也可以凍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