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個稅專項抵扣中「納稅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房貸款利息抵扣」,具體該如何抵扣
從2019年1月1日起,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全面實施,其中新增加了子女教育費、繼續教育、住房貸款利息等專項附加扣除。根據《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精神和《個人所得稅專項扣除操作辦法(試行)》文件第八條的規定,納稅人選擇在扣繳義務人發放工資和薪金時享受專項扣除的,首次享受時應當填寫並向扣繳義務人報送《專項扣除信息表》;納稅年度發生變化時,納稅人應該更新《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表》相應欄次,並及時報送給扣繳義務人。
住房貸款利息專項扣除的話,根據《暫行辦法》第五章「住房貸款利息」規定:納稅人或者配偶單獨或者共同使用的商業銀行或者公積金符合首套房貸款政策的,按照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扣除期限最長不超過240個月。納稅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房住房貸款的利息扣除。至於具體是否符合首套房可以咨詢你的貸款銀行,也可以查看自己的貸款合同;另外還需滿足,房子在申報扣除個稅年度內仍在正常還貸,且住房租金支出和住房利息支出沒有同時扣除。
具體到首套房商貸再轉公積金貸這種情況,因為每個城市公積金管理條例都不甚相同,所以也不知道具體是怎麼操作的。但是,按我的理解,只要公積金貸款還是按首套房住房貸款利率,就應該還是可以繼續抵扣的,只需要在商轉公的當月及時在個人所得稅app中更新貸款合同等相應的信息即可。因為,這個房貸利息專項扣除認定的條件就是住房符合首套房貸款政策。所以建議題主去公積金中心咨詢一下,商貸轉公積金的具體執行政策。
『貳』 個稅扣除房貸必須是首套房嗎
個稅扣除房貸必須是首套房。
根據相關規定,納稅人本人或者配偶單獨或者共同使用商業銀行或者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為本人或者其配偶購買中國境內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在實際發生貸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扣除期限最長不超過240個月。納稅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貸款的利息扣除。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是指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6項專項附加扣除。納稅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相關支出,按照每個子女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學歷教育包括義務教育(小學、初中教育)、高中階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職業、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學專科、大學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滿3歲至小學入學前處於學前教育階段的子女,也按上述規定執行。
父母可以選擇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也可以選擇由雙方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納稅人子女在中國境外接受教育的,納稅人應當留存境外學校錄取通知書、留學簽證等相關教育的證明資料備查。
【法律法規】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
第十五條 經夫妻雙方約定,可以選擇由其中一方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夫妻雙方婚前分別購買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其貸款利息支出,婚後可以選擇其中一套購買的住房,由購買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雙方對各自購買的住房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叄』 個稅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怎麼確定是首套住房貸款
個稅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只要住房按揭貸款利率享受的是首套房貸款利率,就可以確定是首套住房貸款。
納稅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貸款的利息扣除。
『肆』 個人所得稅房貸專項扣除標准
個人所得稅房貸專項扣除標準是50%。
納稅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貸款的利息扣除。本辦法所稱首套住房貸款是指購買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貸款利率的住房貸款。經夫妻雙方約定,可以選擇由其中一方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范圍、標准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