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銀行貸款擔保人需要夫妻雙方簽字,有沒有具體文件規定
您好,我是網路平台合作律師,已經收到您的問題了【摘要】
銀行貸款擔保人需要夫妻雙方簽字,有沒有具體文件規定【提問】
您好,我是網路平台合作律師,已經收到您的問題了【回答】
您好沒有的 這個是銀行內部的規定【回答】
每個銀行的都有這樣的規定嗎?【提問】
我之前還有一個民間的借貸,我作為了丈夫的擔保人,但是曾經有個律師說,新的民法典生效以後,我的這個擔保責任好像也可以撇清,這個是又是根據什麼哪一條呢?【提問】
您好 您簽了擔保人的字擔保責任是沒撇清擔保關系的【回答】
一般來說擔保人銀行那邊都是需要你們雙方簽字的【回答】
這是出於什麼原因呢?【提問】
對於銀行來說風險小【回答】
可以找你們兩個人追討【回答】
2. 給別人擔保貸款的時候沒簽字,夫妻共同責任書簽字了怎麼辦
摘要 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承諾共同償還債務的,承諾書應該要載明債務的種類、承擔債務的數額、雙方的權利與責任等內容。
3. 幫朋友貸款,必須要夫妻雙方簽字,我做擔保,我老婆不同意沒去簽字.
你幫朋友擔保貸款,朋友還不上了,銀行肯定要找你還。
如果你不還,銀行就會通過法律途徑向你追討。
以後不要再幫別人擔保貸款了,這個風險太大!
4. 替他人擔保貸款夫妻只有一人簽字有效嗎
夫妻一方只有一人替人簽字擔保貸款,一定是合法有效的。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只要是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只要債權人同意,簽字擔保都是合法的。
5. 貸款擔保人需要夫妻雙方簽字嗎
需要。因為擔保的話,你是以夫妻共同的家庭財產來擔保,必須雙人都同意。
6. 銀行貸款擔保人夫妻只有一方簽字具有法律效力嗎
你好,只有夫妻一方簽字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只是如果夫妻另一方對此不知情,對另一方而言是不需要承擔擔保責任的。
7. 銀行貸款擔保人需要夫妻雙方簽字嗎
需要。因為擔保的話,你是以夫妻共同的家庭財產來擔保,必須雙人都同意。否則,當銀行讓你履行擔保責任時,你的妻子可以說財產是她的,拒絕履行擔保責任。
夫妻雙方婚後是經濟共同體,擔保人的擔保義務也是夫妻雙方一起承擔。除非有婚內財產約定。所以一方擔保,配偶有知情權,否則,一旦出現貸款人還不出,要求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還債時,夫妻中的一方沒有思想准備。婚姻法決定了必須如此。
8. 承擔擔保人是夫妻雙方都要簽字嗎
擔保人不需要夫妻共同簽字,但擔保人本人必須在場簽字。擔保人在場簽字可以保證擔保合同的真實性,同時貸款擔保人與出借人間成立擔保合同關系,如果擔保人不在擔保合同上簽字或在貸款合同中的擔保人處簽字,則擔保人與出借人間不成立擔保合同關系,也就不存在擔保責任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9. 銀行貸款擔保人夫妻只有一方簽字具有法律效力嗎
不具有法律效力。
1、貸款擔保人需要夫妻雙方簽字確認,因為擔保的話,是以夫妻共同的家庭財產來擔保,必須雙人都同意,一方簽字不能成立。
2、後果問題,需要知曉貸款擔保人保證的方式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二者區別如下:
(1)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9)幫別人擔保貸款要夫妻共同簽字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
第十三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第十四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別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
第十五條 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保證的方式;
(四)保證擔保的范圍;
(五)保證的期間;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