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婚前商貸房婚後還款、再次抵押貸款、屬於婚後共同產權么請律師回答
1、如果你房屋的後續貸款是夫妻共同償還,則在共同償還范圍內形成夫妻共同財產,即該房屋不再屬於你個人財產;
2、如果房貸還清,在婚姻存續期間抵押貸款投資,則該貸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3、如果你想保持該房屋的個人財產屬性,可以與你的配偶進行協商、達成協議,並進行公證,證明該房產的後續貸款為你個人償還,且你的配偶同意房屋作為你個人財產。
⑵ 婚前我貸款買的房子 婚後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一般來說,婚前買的房屋只要房產證上沒有夫妻另一方的名字則屬於個人財產。
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並取得房產證的,就是婚前財產,婚前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後取得房產證的這和第一種情況本質上是相同的,唯一的不同就是房產證取得的時間不同。這種情況下,也是婚前財產,屬於一方所有的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婚姻法》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婚前抵押貸款婚後算夫妻共同貸款嗎擴展閱讀:
婚前財產確認
1、婚前房產的確認有兩個關鍵的時間點:
一是「婚前」到「婚後」的時間點;
二是「購房」時間點,即什麼時候開始視為購買房產成功。
對於前者,答案很簡單。即夫妻雙方自領取《結婚證》之日可視為「婚前」到「婚後」的時間點,而其他諸如訂婚、舉行婚禮等時間點都不具備法律上的意義。
對於後者,比較困擾,有人認為,鑒於房產在法律上屬於不動產的范疇,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購房人真正獲得所購房屋所有權的時間點為辦理完房屋的過戶手續並取得《房產證》之日。因此,認為獲得房屋產權證書之日為即為「購房」時間點。
還有人認為,判斷這一問題關鍵是看房價款是在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還是婚後以共同財產支付的。
實際上,上述觀點在理解「購買」這一概念時過於狹隘了,因此由此得出的結論也有失偏頗,考慮到購房的目的性以及購房整個過程的關聯性,應當以簽訂購房合同的時間為「購房」時間點,簽訂合同時最能反映「購房」這一行為的性質。
2、共同還貸補償
有人提出過這樣的觀點:在償還完所有貸款前,應當將房產權分時段分割為婚前婚後兩部分,婚前個人支付的房價款獲得相應比例的婚前房產權益,這屬其個人財產;而婚後雙方共同償還銀行貸款獲得婚後房產權益,這部分是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要弄清楚這個問題前先要弄清楚其中的法律關系,簡單地說,購房者與賣房者是房屋買賣關系,而購房人與貸款人則是房款借貸關系。
當購房人與賣房人簽訂了購房合同,並在找貸款人借到了錢,同時也辦理了房產證後,購房合同雙方都已經履行完了合同義務,雙方已經結束了購房合同的關系。
在此之後,購房人向貸款人償還借款的行為,屬於購房人與貸款人因貸款行為而產生的債權債務行為,並不影響所購房屋所有權的歸屬。
買房人買房行為得到了房產所有權是屬於物權,還貸行為是屬於債權法律關系,物權優於債權,所以婚後共同還貸的行為不能造成房產所有權的變更,且房產作為不動產,其所有權變更必須經過房產部門的登記公示程序,才能產生法律效力。
婚後共同還貸的行為只能產生債權債務的法律關系,也就是說在婚後還貸的行為中你也出了一半的財力,所以可以就婚後還款的一半主張由欠款一方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⑶ 一方婚前的銀行抵押貸款,結婚後會變為共同負債嗎
答:不會。共同負債是以你們領取結婚證的時點為準的,也就是說,婚前形成的個人債務永遠系其個人債務,除非經你同意作為共同債務。2001年修改婚姻法後,已取消了婚前財產經過一定年限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雖然此處指的是婚前財產而非婚前債務,但二者是同樣的道理,這也是2001年婚姻法修改對此問題的精神,是以結婚時間為界點的,那麼一方的婚前債務就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是男方的個人債務。 答:不會。同樣基於前述介紹,婚前財產是個人的,你既問婚前資產,那麼就是你個人的財產。在你們婚姻存續期間,一方或者雙方的收入或者負債(當然應用於家庭生活的目的,否則也不是共同負債)是共同財產或者共同負債。也就是說,在你們婚姻期間,如果他資不抵債了,要牽扯到的也是你們結婚以後形成的財產。另一方面,資不抵債是公司的資不抵債,那麼這時就要看你所說的公司是指的什麼類型企業,從法律上講,公司是指《公司法》上特指的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如是公司法上的公司形式,那麼資不抵債的對外債務的償還義務是公司,公司實行的是法人財產制,應用公司財產償還,償還不了的,可能公司要破產,自行公司對他人的負債,要麼有剩餘財產清償,要麼得不到清償而終止,也不會涉及到你們夫妻任何一方或者雙方的財產清償問題,就更別說是否會牽扯到你的婚前個人財產了。第二,如果你所說的公司是個體工商戶或者個人獨資企業,那麼這時就可能牽扯到你們婚姻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了,因為個體工商戶或者個人獨資企業是由個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那麼因為是在你們婚姻期間發生的債務,雖然根據《婚姻法》規定,是一人承擔一半,但作為第三人的債務人是可以對你們夫妻婚姻期間財產要求清償的,因為不能對抗第三人。需注意的是,可能牽扯到你們婚姻期間的財產,而不會牽扯到你的婚前個人財產。第三,如果你所說的公司是合夥企業,那麼這時就要結合合夥企業章程等具體分析了,可能牽扯到也可能不會牽扯到你們婚姻期間的財產,在此無法具體分析了。但仍然不會牽扯到你的婚前個人財產,這點請放心。 答:不會。同樣基於前述分析的道理,股份所體現的股東權是針對特定的人的,所以不會轉換的。但婚姻期間的生產經營收入,或者男方作為股東的分紅或者受益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答:這里還是要先明確一下:如果你所說的公司是指《公司法》意義上的公司形式,那麼貸款應由公司來貸款,也就不會是你們的貸款或者負債問題,當然,如果是以男方名義貸款,那麼這時就是你們的共同負債了,但這又出現一個問題,就是男方作為公司股東以個人名義貸款,那麼該款是用於公司經營的,這時公司與你們就形成一種債務關系,作為你們來說就是債權人,公司是債務人,對你們來說,就是對公司的債權,屬於你們夫妻二人的共同債權。第二,如果你所說的公司是個體工商戶或者個人獨資企業,這時就很可能系夫妻共同負債了。第三,如果你所說的公司是合夥企業,同樣這時可能是也可能不是共同負債,在此了不予具體分析了。在此強調一下,如果屬於共同負債的,你可以與男方協商,對負債由他個人承擔,因為我國《婚姻法》規定了約定財產制,這屬於你們間的約定問題。當然這又出現一個問題,就是你們的內部約定不能抗辯第三人即債權人,這時主要應注意,就是在貸款時向債權人說明是男方的個人債務,最好以書面形式通知第三人,否則第三人即債權人是可以向你們任何一人索要的。 以上解答,希望對你有幫助,如還有不明之處,歡迎追問。追問:程才律師你好,想再問下那婚後女方單方面出資購買的房屋,房產證上就女方的名字,這樣是共有財產嗎?回答:你好,因婚姻法規定,婚後一方取得的工資等收入,除非夫妻之間有約定歸一方所有,否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女方在婚後出資購買且登記在女方名下的,除非雙方有特別約定,那麼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提問者對最佳答案的評價:很詳細很有條理很受用
⑷ 婚前父母已買房婚後房產證抵押貸款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要看是房產證上登記的名字,如果是父母買的且房產證上是父母的名字,夫妻只是住則不屬於婚後的財產,如果是父母買房是寫的夫妻的名字且還房貸是夫妻還的,是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是可以房產證抵押貸款的。
房產抵押貸款的流程:
1、借款人在銀行開立活期存款帳戶;
2、准備貸款要求的資料;
3、面簽銀行;
4、銀行報卷和審批;
5、銀行審批通過後,通知借款人審批結果,並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
6、到建委做抵押登記、建委出它項權利證;
7、公證等手續、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規定還本付息。
⑸ 婚前向銀行貸的款,婚後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那得看婚前貸款的用途了,如果婚前貸款的用途是用於婚後夫妻雙方的生活,則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婚前所貸款項沒有用於夫妻雙方的生活,僅是個人使用,則不能算是夫妻共同財產。
⑹ 我的婚前房產在婚後抵押貸款,這房子算誰的
1、婚前房子A仍然是你婚前個人的房產,在產權歸屬不會產生爭議;
2、你使用房子A貸款用來購買房子B,房子B顯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房子A的貸款是婚後用於夫妻共同購買房屋,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4、還貸部分,其實已經轉移到房子B,這仍然是你婚前的貢獻,你老公無權就房子A主張夫妻共有;而只能主張房子B為共有。
⑺ 婚前用房產抵押貸款算不算共同債務
婚前房子抵押貸款一般不算共同債務。但如果有確鑿證據證明,債務人出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而負的抵押貸款,應當算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