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竭的銀行貸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一、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1條的規定, 所謂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為維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於共同生活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可見,夫妻共同債務有兩個條件,一是時間條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二是目的條件:為了共同生活。 二、關於房屋 按揭貸款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1條、第23條的規定, 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產證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仍為其個人財產。同樣,按揭貸款為其個人債務。婚後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並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根據您的敘述,男方在結婚前出資11萬元首付款所購房屋屬於其個人財產,尚欠15年的銀行貸款也屬其個人債務,
2. 銀行貸款60萬元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認定是否夫妻共同債務的時候可以從以下四點確定:
第一,債務的真實性與合法性;
第二,債務發生的時間,是否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第三,債務的用途,是否用於家庭共同生活;
第四,夫妻之間是否有共同舉債的合意。
3. 銀行貸款必須夫妻共同承擔債務嗎
要看貸款的用途,如果是用於家庭開支或者共同生活開支的,就屬於共同債務。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4. 夫妻離婚銀行貸款的債務一方要承擔嗎
離婚了銀行貸款債務不是一定也要一起承擔的。若該貸款為雙方共同認可的,或該貸款用於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則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承擔,若該貸款用於個人生活經營,則應認定為個人財產,不共同承擔,由債務人自行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5. 夫妻一方私自在銀行貸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若夫妻一方能夠證明是個人債務,則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若不能證明,就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法院關於婚姻法的解釋》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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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夫妻共同債務如何界定
有證據證明債務超出家庭日常消費支出,包括衣食消費、日用品購買、子女教育支出等的,屬於個人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一)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審判實踐中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合法經營造成虧損或雙方從事非法經營造成虧損,或者雖由一方進行非法經營,但另一方明知而不反對的債務,一律作為夫妻共同債務加以認定。
(三)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四)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由此看來,債務清償遵循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當所支付的費用或所負債務為共同生活所需時,即使不是雙方共同所為,或是未經他方同意,他方也要負清償責任。如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而去商店購買生活必需品,或帶孩子去看病,或向雙方應盡贍養義務的老人支付贍養費等等,另一方有負擔清償的義務。又如夫妻一方婚前以自己的名義貸款購房,婚後房屋由雙方共同居住且為夫妻共同財產,則雙方對房款有共同償還之責任。
7. 夫妻一方貸款算不算共同債務
夫妻在離婚上訴期間一方的貸款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關鍵要看所貸款項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支出。舉證責任由貸款一方承擔。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負的債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可以看出,對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第三方發生的債務,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精神,即使當事人的離婚協議對債務作出約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雖然約定其共同債務只由一方承擔,但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對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所欠債務未用於夫妻共同說的,一般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8. 以個人名義貸款會不會算作夫妻共同債務
你好!銀行會不會要求你來償還,屬於銀行的自主選擇權,可能會也可能不會,這是很難說的事情。如果銀行要求你來償還是有法律依據的,因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借款,一般都認定為共同債務。你一定要回答的人回答會或者不會,這是很難回答的,因為銀行怎麼選擇,回答者怎麼會知道呢!你說是不是?請你理解!
9. 夫妻一方私自在銀行貸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有的財產都是夫妻雙方共同擁有的,不僅僅指存款還包括債務,所以一方私自在銀行貸款了也屬於夫妻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