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婚前父母買房給兒女是贈與還是按揭
父母出首付買房明確表示贈與的是贈與。父母出資為子女買房,並不能必然定性為贈與性質。如果父母出資時沒有明確表示贈與,出資款項應該認定為臨時性資金出借,目的在於幫助兒女度過經濟困窘期,兒女理應擔負償還義務。婚後父母一方全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可以視為出資父母對自己子女的贈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㈡ 父母用子女名字買房,在法律上屬於什麼性質贈與嗎
不可隨便撤消,除非受贈人有過錯.對未成年人名下的房產,監護人有保護和管理被監護人財產的職責.建議最好不要以子女的名義購房,很有可能會帶來一系列的麻煩.例如,當你急需現金,需要將房屋作抵押來貸款時,如子女不同意,你是無法辦理抵押的.
㈢ 父母為子女買房付首付 是無償贈與還是借款
按照慣例,是無償贈與。但不排除有些父母和子女之間有約定,這主要是防患於未然。
㈣ 父母貸款給子女買房,父母可以要回么
情形1:婚前一方父母出資買房,房屋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的名下。
若是一方父母全額出資,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則該房屋屬於登記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如果沒有其他相反的約定,離婚時另一方自然無權主張分割;
若是一方父母只出了一部分購房款,剩餘房款是以按揭貸款方式支付,且由小夫妻共同還貸,則離婚時一般會將房子判歸登記方所有,由其繼續支付剩餘貸款。對於婚內共同還貸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產生的增值,則由得房子的一方對另一方做出補償。
情形2:婚前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
一般情況下也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而非登記方的個人財產,非登記方有權要求分割房屋。父母明確表示贈與登記方或者雙方之間有其他相反約定的除外。
情形3:婚前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
應認定為雙方的共同財產。如果雙方約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並進一步約定了各自份額,則按約定享有產權。如果雙方對共有方式沒有進行約定,則視為等份共有。
情形4:婚前雙方父母均出資,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
應當認定為對各自子女的贈與,而不能因為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就理解為對雙方的贈與。因為在雙方尚無婚姻關系時,即使雙方是為了結婚的目的而購房,畢竟能否結婚仍有變數。
情形5:婚前雙方父母均出資,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
即使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也應當認定為對各自子女的贈與,而不能簡單理解為雙方父母對一方的贈與。如無其他相反約定,應認定為雙方按份共有。
情形6:婚後購房時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
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這條解釋主要是考慮到我國現實國情:房價飆升,父母為子女購房往往傾其畢生之積蓄,並是在懷著對子女婚姻長久美滿的美好期許的前提下為子女出資的。在目前情況下,將此出資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較為公平。
情形7:婚後購房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
除非有父母出資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此出資是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一般會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離婚時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情形8:婚後雙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
這種情形較為常見,而且爭議頗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情形9:婚後雙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
若無其他相反約定,應當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此種情形下,以認定為共同共有為宜。
情形10:婚後按揭購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由夫妻雙方共同還貸的。
首付款可以認定為只贈與出資父母的子女,離婚時該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首付款部分應認定為出資人子女的個人財產。由於個人財產婚後的自然增值仍然歸個人所有,故離婚時首付款的增值部分也應判歸一方。
㈤ 父母房子贈與給兒子買房算贈與嗎
父母為兒子媳婦出資買房算贈與。婚後父母出資購買房產,如果是明確表示該房子只給夫妻一方所有的,是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如果沒有明確表示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㈥ 婚後一方父母為子女買房,交首付 並還貸。如何體現贈予關系
房產登記對方名下,而且又不願意放棄,就無法提現是對你個人贈予
婚後父母購買,只登記你名下,屬於對你個人贈予
可以你們寫借條給父母,父母出資和還款都屬於你們借款,萬一離婚,借款各還一半
如果能簽訂夫妻財產協議,寫明房產屬你個人財產也可以
或者是房東登記父母名下,只是借你們住,這樣所有權歸屬將來沒爭議
《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㈦ 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出資是贈與還是借款,如何判
面今居高房價少輕夫妻買房父母都給予定支持比較見:首付款由輕夫妻或雙父母資助銀行按揭由夫妻自行歸房屋產權登記夫妻或雙名 幾夫妻離婚資助房款父母否權要房款呢 根據《高民院關於適用〈華民共婚姻〉若干問題解釋(二)》(簡稱高院解釋)第22條第二款:事婚父母雙購置房屋資該資應認定夫妻雙贈與父母明確透露表現贈與除外 海市高級民院發布《關於適用高民院婚姻司解釋(二)若干問題解答()》(簡稱海高院解答)該解釋作更具體詳盡解答: 我認條文應認定父母實際資其具體意思透露表現明情形社理發推定贈與若事證據證明其與資間構借貸關系則能適用該條規定該證據應事離婚訴訟前構離婚訴訟父母作贈與意思透露表現陳述或證明尚足排除贈與推定實踐於夫妻婚父母資購買房屋產證登記資者自名社理發認定明確向自贈與該部資應認定所…… 根據我《合同》第185條:贈與合同贈與自財產償給予受贈受贈透露表現接受贈與合同 知我審理婚姻案件司實踐婚購房父母資認定贈與普遍原則(需要特別證據)認定借貸例外(由主張借貸關系舉證且證據形應離婚訴訟前非離婚訴訟); 認定及其配偶雙贈與普遍原則認定贈與例外(需要房屋產權登記資者自名或其明確意思透露表現)筆者認雖海高院解答比高院解釋更加具體具操作性其仍脫離沒其證據認定贈與原則該處理原則顯與我《合同》關於贈與規定相致利於珍合權益眾所周知我非注重情面親間經濟往即使家都知肚明借貸關系定寫借條 現房價言購房資助往往都萬甚至幾十萬能輩血輩婚姻解體由於拿寫借條些要承受精神痛苦能承受經濟巨損失鑒於目前司解釋規定勸告善良拿巨資幫助輩除非已經確定自該款項贈與給或及其配偶否則請務必要求及其配偶具借條父母幫助買房數輕購房主要資金源父母資借款贈與贈與自贈與雙父母錢幫取產權僅資離婚爭議焦點父母資購買房產究竟認定呢需要具體情形具體析情形:婚前父母資產權登記自名離婚房產何處理若婚前購房父母全額資且產權登記自名則該房屋屬於登記婚前財產沒其相反約定離婚另自權主張割;若婚前購房父母購房款部剩餘購房款其按揭貸款式支付婚內夫妻雙共同貸則離婚般房判歸登記所由其繼續支付剩餘貸款於婚內共同貸部(包括本金利息)及其產增值則由房另做補償 情形二:婚前父母資產權登記另名離婚房何處理婚前父母結婚購房資即使產權登記另名般認定夫妻共同財產非登記財產非登記權要求割房屋若其父母明確表示贈與登記或者雙間其相反約定除外情形三:婚前父母資產權登記雙名離婚房產何處理婚前父母結婚購房資產權登記雙名應認定雙共同財產雙約定共式共同共或按份共並約定按份共情況進步約定各自份額則按約定享產權雙共式沒進行約定則視等份共情形四:婚前雙父母均資產權登記雙名離婚房何割婚前購房雙父母均資應認定各自贈與能產權登記雙名理解雙贈與雙尚婚姻關系即使雙結婚目購房畢竟能否結婚仍變數雙父母都資情況難推定明確贈與雙同依據《物權》第103條規定共共產或者產沒約定按份共或者共同共或者約定明確除共具家庭關系等外視按份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