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貸款買房期間可以賣房嗎
可以賣
,不過你要先把銀行的錢還了,拿回你押在銀行的「他項權利證明」。有了這個證交易中心才可以給你過戶。
如果自己沒錢還款,你可以和你的買家協商好。如果他也要貸款就辦一個轉按揭手續。意思就是把你貸的款轉給他,所有銀行都可以辦理的。
如果他不用貸款就和他協商讓他先把錢還給你的銀行,一般情況下都是可以商量的,只要你們協商想辦法給對方一個保證就可以了。
B. 婚前買的貸款房 一方名字 結婚後共同還貸 可以私自賣房不經過配偶允許嗎
這個屬於家事。如准備離婚就需要允許了。如不離婚也是需要的畢竟另外一方也有一份的。
C. 婚後購房的房產證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該方可以單方出售房產嗎
現實問題
嚴某(男)是一家跨國公司的經理,在和華某(女)結婚後,便被公司派遣到國外進行為期一年的培訓,嚴某在國外期間得知國內房價飛漲,便囑咐華某立刻購買一套房屋用於投資,由於華某在辦理購房手續的時候嚴某還在國外,房產證上便只寫了華某一個人的名字。幾年後,嚴某和華某的感情出現危機,華某打算將該套房屋出售。那麼華某有權單方決定出售該房產嗎?
律師解答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在這則案例中,由於購買房屋時雙方已經結婚,雖然房產證上只有華某一個人的名字,但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華某不能單獨處置。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七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1)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D. 婚前自己貸款買房,婚後想賣房,辦理過戶時需要夫妻共同簽字嗎
需要雙方簽字
房產過戶手續(1)房地產轉移登記申請表;(2)申請人身份證明;(3)房地產權利證書;(4)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書,房地產買賣合同書,(按規定需公證的,應提交公證的房地產買賣合同書)或經公證的房地產贈與書,或經公證的房地產繼承證明文件,或房地產交換協議書,或房地產分割協議書;(5)已設定抵押權的,應提交抵押權人同意的書面文件;(6)人民法院強制性轉移應提交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7)非法人企業、組織房地產轉移,應提交其產權部門同意轉移的批准文件;(8)行政劃撥、減免地價土地,應提交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價款證明;(9)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房地產,應提交中標確認書、拍賣成交確認書、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書和付清地價款證明;(10)屬於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應提交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復;(11)拆遷補償的應提交拆遷補償協議書;(12)房地產共有人同意轉移的意見書;(13)收購或合並企業的,應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14)國有企業之間或其他組織之間房地產調撥,(15)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文件。
E. 房產證只寫夫妻一方名字就可以賣房了嗎
房產證上就夫妻一方名字是能賣房的。此時的買受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應當認定為善意第三人。因為即使該房屋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而雙方只登記一方姓名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對共同財產的約定行為,該約定對且僅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條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F. 婚後購房有貸款,購房合同上的戶主可以一個人決定賣房嗎
不行,賣方需要夫妻雙方共同出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