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爸爸失信人,但是已經和媽媽離了婚的,子女可以貸款助學金嗎
離婚了可以的,即使失信人不離婚也不影響孩子助學金,只是孩子不能上私立學校,失信人不可怕,誰有辦法願意成為失信人啊,你這個爸爸挺偉大的!趕緊努力掙錢吧
② 失信人的子女能存款嗎
失信被執行人的子女可以存款,由於父母和子女是獨立的民事法律主體,父母失信,對子女是不產生影響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八條 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從《民法典》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失信被執行人和他的子女在法律意義上是獨立的民事主體,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獨立承擔民事法律責任,這和傳統的父債子償觀念是不一樣的,因此,如果父母對外負債,按照現在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子女是無需償還的,即便父母過世後,也是以父母的遺產進行償還的。
所以,由於父母和子女是獨立的民事法律主體,父母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對子女是沒有影響的,法院也不能執行子女的財產,因此,子女在父母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以後,子女也是可以存款的。
③ 我和父母在一個戶口本上然後我是失信人員父母可以貸款買房嗎
你是實現也很可是你的父母不是失信於他當然可以貸款買房了,這個和你沒有任何4號和你們有認識友好的關系,是你父母買的發給你有什麼關系。
④ 我兒子是失信人,我作為父親買車可以貸款嗎
失信人是你兒子,不是你。作為父親你可以貨款買車,如果你有償還的能力的話。別也被劃為失信人,父子都是失信人,到時就不好了。
⑤ 父親有不良記錄女兒能貸款嗎
會有影響。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
1、父母是失信被執行人的,子女教育將受到限制,也可以就讀於高收費的私立學校。
2、在一些城市的民辦學校招生政策中,明確說明民辦學校要限制失信行為的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已經入學的要立即轉學到公立學校。
3、影響到子女的就業。在子女考取公務員、事業編制、大型企業工作崗位的時候,可能會因為父母徵信嚴重不佳而被拒之門外。
4、另外,一些對學生需要政審的學校,也有可能會拒收失信人員的子女。
(5)子女失信人父母能貸款嗎擴展閱讀
信用卡逾期的法律後果
1、信用卡透支後逾期不還款是一種違約行為,銀行可以要求持卡人償還本金以及逾期利息、滯納金、超限費等;如果銀行向法院起訴並勝訴了,持卡人還要承擔訴訟費用;
2、如果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惡意透支達一定數額,逾期不還款,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3、逾期不還款會給持卡人留下不良信用記錄,會對持卡人今後的貸款等行為的順利進行造成影響。
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二百零七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零八條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5、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⑥ 父親失信被執行人,沒還上,孩子上大學還可以貸款
如果父親失信被執行人,那麼沒有懷上孩子,上大學是可以貸款的這與孩子的信譽是沒有關系的,只是父親不能貸款
⑦ 失信被執行的人,子女能貸款買房子或買車嗎
失信被執行人的未婚子女貸款購車購房會受影響。
⑧ 失信人是父母,子女可以辦理處境嗎
從法律的角度講,父母被列入失信,對子女們無影響,但是父母被列入失信後,經濟條件肯定會受影響,多少也會牽連到子女。
⑨ 子女失信人父母會受到牽連嗎
子女為失信人只會限制個人消費活動,父母是不會受到牽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