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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還貸款房子夫妻二人名字

發布時間:2022-01-16 07:53:06

❶ 怎麼父母還貸款,房產證名字是我個人

可以的,這個不牽扯的,是你要辦按揭貸款,你只需要把你還貸的卡交給你父親即可,辦按揭你要准備個人收入證明,銀行流水,結婚證,戶口本,夫妻雙方身份證,個人方章,如果是單身要開單身證明!希望能幫上你

❷ 父母買房首付,夫妻還貸,房子歸屬權問題

1、男方父母婚前為兒子買的房:房產證在誰的名下?
(1)如果房產證是在男方父母名下、只是房子歸小夫妻居住:這房子是男方父母的財產,小夫妻婚後所還的貸款,是男方父母對小夫妻所負的債務,由男方父母還給小夫妻本金及利息,離婚時女方有權分得所還貸款及利息的一半。
(2)如果房產證是在男方名下:這房子應是男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婚後所還貸款,在小夫妻沒有關於婚後財產歸屬的書面約定的情況下,是夫妻財產,離婚時女方可以要求分得貸款的一半。
房子在婚後的升值部分,也應算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女方也有權要求分一半。
(3)如果房產證上加了女方的名字:房子是小夫妻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女方有權要求分一半房子。

2、「房子的歸屬權怎麼算?是婚後共同財產平分還是主權歸男方歸還女方貸款的錢?」:
(1)房子的歸屬權(法律術語應是產權):還應看房產證上登記的產權人情況來確定,具體見上面分析。
(2)只有在房產證上加了女方名字的情況下:才能算夫妻共同財產平分,如果沒有加女方名字,房子是婚前所購,只能認定是男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或男方父母的財產,具體看房產證上登記的是誰的名字。
(3)房是「產權」,不是「主權」。
(4)如果產權是男方的,婚後所還貸款是夫妻共同財產,女方在離婚時只是可以要求分得婚後所還貸款的一半,不能全要。

3、「怎麼平分,例如是不是買的時候房子值60萬,過了幾年升了70萬,就用現在70萬的價值減去當年首付的錢除以2 ?」:
(1)你說「平分」,是在假設房產證上是男女雙方名字的情況下才可以。
(2)此時平分:是平分房子現有價值即70萬,不用扣除首付。男方父母婚前付的首付,視為男方父母婚前對自己兒子的贈與,除非當初明確約定是借給兒子的外,現在不需要再返還。
男方同意在房產證上加女方的名字,視為男方同意將房子產權無償贈與女方一半。

❸ 首付父母出貸款夫妻還房本上能寫全部人名嗎

房產證上有名字的人對這套房產享有共有權,除了產權證上有名字的父母一方外,還包括小夫妻倆是這套房產的權利人,具體分割要看產權證有幾個人的名字,如是父或母與男方兩個,則由該兩人平分後,男方部分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如是父或母與男方、女方三人共有,則由三人平均分配。

❹ 婚前,男方父母付首付,房產證兩人名字,夫妻一起還貸款,房子算誰的

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該房屋登記在雙方或對方子女名下,視為一方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從法律意義上講,離婚時可以要求對於支付的按揭貸款支付的款項及相應財產的增值部分可以主張進行一定的補償。

該房屋登記在雙方或對方子女名下,視為一方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4)父母還貸款房子夫妻二人名字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❺ 男方以父母的名義按揭了一套房子,婚後由夫妻二人共同還款,離婚後應如何清算

1、婚後購房,父母出資,房產證男方名字。只要你有首付款的證據是父母出資的,那麼可以視為個人財產。貸款由夫妻償還,屬於你們夫妻共同財產。房產升值部分屬於共有財產。 2、婚後購房,父母出資,房產證夫妻共有。只要你有首付款的證據是父母出資的,屬於借貸關系,屬於你們夫妻的共同債務。債務你們平分。房產貸款你們平分,房產升值你們平分。如果提供不了首付的證據,房產全部為夫妻共有,所以財產全部均分。

❻ 如果房產證上是父母雙方和我們夫妻4個人的名字,房子是按揭貸款的,還貸是我們夫妻倆還的,如果離婚了該

1、屬於4人共有,帶的共有產權證可以在法律上標志著房產的共同歸屬,同時幾方約定各自的出資額或所佔份額,在出現財產糾紛時就可以進行合理分割了。
2、婚後的部分你們還款的,屬於共同財產部分,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由產權登記方對另一方按比例進行補償。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離婚時處理此類糾紛的主導原則是,既要保護個人還錢財產的權益,也要公平分割婚後共同共有部分的財產權益,同時還不能損害債權人銀行的利益。

❼ 按照新婚姻法,婚前男方父母首付,男女雙方婚後共同償還貸款,房產證寫兩人名字。

房產證寫兩人名字,視為共有財產,沒有註明分配比例的,將被平分
產權所有人就是證上這兩個人,跟父母沒有關系,分割時就按男女兩方分割,如果你們覺得是用了父母的錢可以自己再還給父母呀,但不是父母參與分割,是你們拿到錢後想給父母的話就自己給
所有款項的來源都沒有證據證明的話,肯定是男女各分一半房產了,有證據證明的會按實際支付比例分配
婚前首付證明是男方支付,就是男方婚前個人財產
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和房屋增值部分,如果沒有聲明各占份額,就是平分
婚後有能力一次性償還的貸款不管是哪方父母支付的,不做聲明,都視為對夫妻二人的贈與,平分
父母聲明是單方贈與(只贈與給自己的子女)才會是屬於支付一方的個人財產,不被對方分

如果房產證上只有男方名字,婚前購買的,屬於婚前個人財產,產權歸男方所有
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和婚後房屋增值部分,如果沒有聲明各占份額,這部分是平分
父母幫忙還清尾款的情況跟上面所說的一樣,就不重復了

❽ 兒子婚後父母貸款買房給兒子,由父母還貸,房產證寫兒子名字,請問這套房子屬於兒子夫妻雙方嗎

由父母貸款購買和還貸,且登記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視為父母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屬於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按描述看,這套房子屬於男方的個人財產。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九條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8)父母還貸款房子夫妻二人名字擴展閱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十二條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❾ 婚後父母貸款給買的房子,貸款父母在還,名字是子女的,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么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也就是說結婚後購房:無論房產證登記是誰的名字,都是夫妻共有財產。並且即使是父母還在還款也是屬於父母贈與子女的,除非有特殊說明。

❿ 房子寫公婆名字小兩口還貸款房子算誰的

算父母的。婚前買房寫一方父母的名字,婚後夫妻共同還貸。假如採用這種方案,房屋將被認定為出資方父母的財產,貸款也認定為出資方父母的債務,相應的價值增加或貶值也由出資方父母享有或承擔。
但小兩口結婚後雙方用婚後收入還貸,其後雙方離婚,未出資方無法擁有房屋,但對於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視為向出資方父母的借貸,並要求出資方父母返還並平均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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