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夫妻共同貸款的房子,未辦理房產證,離婚時如何轉到一人名下
夫妻共同袋款的房子,辦沒辦房產證都一樣,如果離婚轉到一個人,可以拿身份證去公正處進行工證,那麼餘款經過協商可以任由任何一方付
Ⅱ 離婚後夫妻共同貸款房產未還清貸款,怎樣變更到其中一個人名下
雙方離婚,房產還在貸款中,不可以改房產名字。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一定利率和必須歸還等條件出借貨幣資金的一種信用活動形式。廣義的貸款指貸款、貼現、透支等出貸資金的總稱。
銀行通過貸款的方式將所集中的貨幣和貨幣資金投放出去,可以滿足社會擴大再生產對補充資金的需要,促進經濟的發展,同時,銀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貸款利息收入,增加銀行自身的積累。
一種以非正式協議約束的貸款形式。企業基於資金需求具有季節性和規律性的特點,與銀行訂立非正式協議,約定一個由銀行在指定期限內向企業提供貸款的最高限額,在此期限和貸款額度內,企業可隨時獲得銀行貸款。
企業申請貸款額度時必須向銀行說明貸款前的財務狀況,銀行則根據企業信用狀況和自身營運要求決定是否授信和執行協議。
備用貸款承諾是以比較正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約定的貸款形式。企業與銀行簽訂正式的貸款協議,銀行承諾在指定期限和限額內向企業提供貸款並要求企業向銀行支付承諾費。
Ⅲ 夫妻離婚,雙方貸款怎麼樣能轉到一個人名下
可以轉的,只要雙方簽訂轉入協議,必須經過銀行考察是否有還款能力,在銀行同意後方可將貸款轉入一個人名下。
Ⅳ 夫妻離婚後,雙方共同的貸款怎麼樣能轉到一個人名下
夫妻離婚之後,雙方的共同貸款,想要轉到一個人的名下,就需要在離婚的時候在離婚協議書中將負債問題進行劃分,劃分到一個人的名下。
總的來說,夫妻離婚之後,雙方共同的貸款轉移到一個人名下的辦法就是簽訂有效的離婚協議書,或者是走訴訟程序進行判定,同時,在雙方都認可的情況下轉移到其中一個人的名下。以此來看,我們在日常生活中還是需要對我國的各種名法進行有效的學習和認知在。某些時候可能就有用的上的地方,也不至於自己的大腦一片空白,什麼都不知道。
Ⅳ 離婚後夫妻共同貸款房產未還清貸款,怎樣變更到其中一個人名下
像這種情況一般就要在離婚協議中寫清楚。房貸後續由誰來繼續支付完成,另外一方也可以簽署放棄房產同意書,然後拿著協議書和離婚證,可以在房管局進行備案,把房產轉移到一個人的名下。
Ⅵ 離婚後房貸可以直接轉到一個人名下嗎
離婚後房貸可以轉到一個人名下,因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雙方進行協商如何償還。但是約定債務由另一方償還的,最好徵求債權人的意見,也就是銀行的同意,不然即使約定了,約定也只在夫妻之間發生效力,銀行依舊會找申請貸款的一方進行償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Ⅶ 離婚後夫妻共同貸款房產未還清,怎麼變更到一人名下
夫妻離婚的同時會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雙方協商一致,按照雙方協商的結果來分,如果協商不一致由法院判決。
那麼按照婚姻法規定,夫妻共同財產一人一半的原則進行判決分割。房子雖然登記在男方一個人名下,但是如果是婚後購買的,也要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均有份額。房產共同原則分割。
具體情況是房產一般是按照市場價值。減去剩餘沒有歸還的銀行貸款,得到一個房屋凈價值。然後夫妻雙方分割凈價值。
由一方取得房屋歸還剩餘貸款,另一方拿著價款。
也可以由雙方競價由出價格高的人拿產權。
法院判決以後,如果另一方拿不出相應的折價款來,可以申請法院強制拍賣房屋。
Ⅷ 離婚時夫妻雙方在銀行的共同貸款能不能從一個人名下轉到另外一個人名下
1,離婚時,房產、債務要進行分割。
2,通常情況下,按揭的房屋為一方所有,銀行還貸,同時也有一方承擔,這時就要去銀行辦理轉移貸款。
3,一般情況下,提供離婚協議、離婚證,銀行是會同意辦理的。
Ⅸ 夫妻共同貸款離婚能轉到一個人名下嗎
夫妻共同公積金貸款,離婚以後,需要徵得貸款銀行和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同意,可以把公積金貸款轉入一方名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章合同的變更和轉讓第七十七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Ⅹ 夫妻共同按揭一套房,離婚時可不可以轉成一個人的
可以的,房子轉給一個人是屬於財產分割,按揭貸款轉給一個人是屬於債務分割,雙方可以自行協商,協商不了的由法院裁定,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10)離婚前夫妻共同貸款能否轉到一人名下擴展閱讀:
夫妻雙方對房屋所有權的主張,法院裁定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夫妻雙方債務主張,法院裁定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